一二

现在所使用的逻辑,与其说是帮助着追求真理,毋宁说是帮助着把建筑在流行概念上面的许多错误固定下来并巩固起来。所以它是害多于益。

一三

三段论式不是应用于科学的第一性原理,①应用于中间性原理又属徒劳;这都是由于它本不足以匹对自然的精微之故。所以它是只就命题迫人同意,而不抓住事物本身。①弗勒指出,这相当于亚里斯多德所说的“最后原理”;他经常申言,这种“最后原理”既是三段论所从以出发的最后大前提,所以它本身是不容更用三段论式来证明的。

——译者

一四

三段论式为命题所组成,命题为字所组成,而字则是概念的符号。所以假如概念本身这是这事情的根子)是混乱的以及是过于草率地从事实抽出来的,那么其上层建筑物就不可能坚固。所以我们的唯一希望乃在一个真正的归纳法①。①这里第一次提到真正的归纳法。参看一卷一○四、一○五、一○六条;注意一七、

六九和一○五诸条中对普通归纳法的批判。——译者

一五①

我们的许多概念,无论是逻辑的或是物理的,都并不健全。“本体”、“属性”、“能动”、“受动”及“本质”自身,都不是健全的概念;其他如“轻”、“重”、“浓”、“稀”、“湿”、“燥”、“生成”、“坏灭”、“吸引”、“排拒”、“元素”、“物质”、“法式”以及诸如此类的概念,就更加不健全了。它们都是凭空构想的,都是界说得不当的。①本条和下一条应与一卷六○条合看。——译者

一六

我们的另一些属于较狭一种的概念,如“人”、“狗”、“鸽”等等,以及另一些属于感官直接知觉的概念,如“冷”、“热”、“黑”、“白”等等,其实质性不致把我们引入迷误;但即便是这些概念有时仍不免因物质的流动变易和事物彼此掺合之故而发生混乱。至于迄今为人们所采用的一切其他概念,那就仅是些漫想,不是用适当的方法从事物抽出而形成起来的。

一七

这种任意性和漫想性,在原理的构成中也不减于在概念的形成中;甚至即在那些确借普通归纳法①而获得的原理中也不例外;不过总以在使用三段论式所绎出的原理以及较低级的命题中为更多得多。①弗勒指出,这是指那种仅凭简单枚举的归纳法,有别于培根自己所要用以代之的科学的归纳法。参看一卷六九、一○五两条。——译者

一八

科学当中迄今所做到的一些发现是邻于流俗概念,很少钻过表面。为要钻入自然的内部和深处,必须使概念和原理都是通过一条更为确实和更有保障的道路从事物引申而得;必须替智力的动作引进一个更好和更准确的方法。

一九

钻求和发现真理,只有亦只能有两条道路。一条道路是从感官和特殊的东西飞越到最普遍的原理,其真理性即被视为已定而不可动摇,而由这些原则进而去判断,进而去发现一些中级的公理。这是现在流行的方法。另一条道路是从感官和特殊的东西引出一些原理,经由逐步而无间断的上升,直至最后才达到最普通的原理。这是正确的方法,但迄今还未试行过。①①参看约翰密尔(J.S.Mill)对这条的批评,见他所著《逻辑》一书第六卷第五

章第五节。(参看一卷二二、一○四两条。——译者)

二○

理解力如任其自流,就会自然采取与逻辑秩序正相吻合的那一进程(就是走前一条道路)。因为心灵总是渴欲跳到具有较高普遍性的地位,以便在那里停歇下来;而且这样之后不久就倦于实验。但这个毛病确又为逻辑所加重,因为逻辑的论辩有其秩序性和严正性。①①本条中的几个“逻辑”字样,在拉丁文原本均为dialectica。——译者

二一

理解力如任其自流,在一个清醒的、沉静的和严肃的心灵说来,特别是如果它没有被一些公认的学说所障碍的话,它亦会在另一条即正确的道路上略略试步,但浅尝辄止;因为理解力这东西,除非得到指导和帮助,本是不足以匹敌、不配来抗对事物的奥秘的。

二二

上述两条道路都是从感官和特殊的东西出发,都是止息于最高普通性的东西;但二者之间却有着无限的不同。前者对于经验和特殊的东西只是瞥眼而过,而后者则是适当地和按序地贯注于它们。还有,前者是开始时就一下子建立起某些抽象的、无用的、普遍的东西,而后者则是逐渐循级上升到自然秩序中先在的而为人们知道得较明白的东西。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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