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新野君薨”,此下四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李贤注引,今据增补。新野君阴氏于永初四年十月卒,谥曰敬君。见范书安帝纪、和熹邓皇后纪。”

“〔二三〕“五年”,此下四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永初五年载:“九月,汉阳人杜琦、王信叛,与先零诸种羌攻陷上邽城。十二月,汉阳太守赵博遣客刺杀杜琦。”“汉阳人杜琦、王信叛”句下李贤注云:“东观记曰:“琦自称安汉将军。””又于“汉阳太守赵博遣客刺杀杜琦”句下注云:“东观记曰:“汉阳故吏杜习手刺杀之。””此下四句即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字句增补。”

“〔二四〕“六年正月甲寅,谒宗庙”,此二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载:永初“七年春正月庚戌,皇太后率大臣命妇谒宗庙”。李贤注云:“臣贤按:东观、续汉、袁山松、谢沈书、古今注皆云“六年正月甲寅,谒宗庙”,此云“七年庚戌”,疑纪误也。”今据李贤注增补。聚珍本作“六年春正月甲寅,皇太后率大臣命妇谒宗庙”,于李贤注外,又据范书作了增补。袁宏后汉纪卷一六云:永初“六年春正月甲寅,皇太后初亲祭于宗庙”。所载与东观汉记相合。又御览卷五三一引东观汉记云:“永初六年,皇太后入宗庙于世祖庙,与皇帝交献焉,如光烈皇后故事。”此条已编入本书郊祀志。”

“〔二五〕“七年,郡国蝗飞过”,此二句原无,类聚卷一〇〇引云:“永初七年,郡国蝗飞过。”今据增补。”

“〔二六〕“滨水县彭城、广阳、庐江、九江谷九十万斛,送敖仓”,此二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永初七年载:“九月,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又调滨水县谷输敖仓。”其下李贤引此二句作注,今据增补。”

“〔二七〕“元初元年”,此下三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元年载:“二月己卯,日南地坼。”李贤注引东观汉记云:“坼长百八十二里,广五十六里。”今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字句增补。”

“〔二八〕“二年,青衣蛮夷堂律等归义”,此二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二年正月载:“蜀郡青衣道夷奉献内属。”李贤注引东观记云:“青衣蛮夷堂律等归义。”今据李贤注,又参酌范书增补。”

“〔二九〕“安定太守杜恢与司马钧等并威击羌”,此下六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二年十月载:“乙未,右扶风仲光、安定太守杜恢、京兆虎牙都尉耿溥与先零羌战于丁奚城,光等大败,并没。左冯翊司马钧下狱,自杀。”李贤于“战于丁奚城”下注云:“东观记曰:“至北地灵州丁奚城”也。”又于“自杀”句下注云:“东观记曰:“安定太守杜恢与钧等并威击羌,恢乘胜深入,为虏所害,钧拥兵不救,收钧下狱”也。”此下六句即据李贤注所引,又参酌范书连缀增补。范书西羌传云:元初二年,“使屯骑校尉班雄屯三辅,遣左冯翊司马钧行征西将军,督右扶风仲光、安定太守杜恢、北地太守盛包、京兆虎牙都尉耿溥、右扶风都尉皇甫旗等,合兵八千余人,又庞参将羌胡兵七千余人,与钧分道并北击零昌。参兵至勇士东,为杜季贡所败,于是引退。钧等独进,攻拔丁奚城,大克获。杜季贡率众伪逃。钧令光、恢、包等收羌禾稼,光等违钧节度,散兵深入,羌乃设伏要击之。钧在城中,怒而不救,光等并没,死者三千余人。钧乃遁还,坐征自杀。”可与此相参证。”

“〔三〇〕“蛮田山、高少等攻城”,此句至“赐五里、六亭渠率金帛各有差”诸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二年载:“十二月,武陵澧中蛮叛,州郡击破之。”其下李贤引东观记“蛮田山、高少等攻城”云云一段文字作注,今据李贤注增补。”

“〔三一〕“四年”,此下四句原无,司马彪续汉书五行志二云:“元初四年二月壬戌,武库火。”刘昭注云:“东观书曰:“烧兵物百二十五种,直千万以上。””今据刘昭注,又参酌司马彪书增补。范晔后汉书安帝纪、袁宏后汉纪卷一六、通鉴卷五〇亦载元初四年二月壬戌,武库发生火灾之事。”

“〔三二〕“诏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此二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七月载:“京师及郡国十雨水。诏曰:“……夫霖雨者,人怨之所致。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又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李贤于“方今案比之时”句下注云:“东观记曰:“方今八月案比之时。””此二句即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字句增补。“案比”,核验民户口数,汉代规定在每年八月进行。范书江革传云:“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李贤注云:“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由此看来,案比时,人们都要亲自到官方接受查验,以便国家准确掌握户口情况。”

“〔三三〕“虔人种羌大豪恬狼等诣度辽将军降”,此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四年十二月载:“甲子,任尚及骑都尉马贤与先零羌战于富平上河,大破之。虔人羌率众降。”其下李贤引此句作注,今据增补。”

“〔三四〕“延光二年”,此下四句原无,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二年六月载:“九真言嘉禾生。”李贤注引东观记云:“禾百五十六本,七百六十八穗。”今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字句增补。东汉会要卷一五注亦引“禾百五十六本,七百六十八穗”二句。”

“〔三五〕“三年”,此下三句原无,类聚卷九九引,今据增补。“三年”上类聚原引有“安帝延光”四字,因与上文重出,今删去。御览卷九一五亦引此下三句,文字与类聚全同。”

“〔三六〕“赐帛各有差”,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三年二月载:“戊子,济南上言,凤凰集台县丞霍收舍树上。赐台长帛五十匹,丞二十匹,尉半之,吏卒人三匹。凤凰所过亭部,无出今年田租。赐男子爵,人二级。””

“〔三七〕“卫县木连理,定陵县木连理”,此二句原无,类聚卷九八引东观汉记云:“安帝延和三年,卫县木连理。又其年,定陵县木连理。”今据此增补。类聚所引“延和”乃“延光”之讹。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三年七月载:“颍川上言木连理。”定陵县属颍川郡,东观汉记所云“定陵县木连理”,与范书安帝纪所云“颍川上言木连理”当为同一事。”

“〔三八〕“颍川上言白鹿见”,此句原无,类聚卷九九引东观汉记云:“安帝延光三年,颍川上言白鹿见。”今据增补。”

“〔三九〕“颍川上言麟见”,此句原无,类聚卷九八引东观汉记云:“安帝三年,颍川上言麟见。”今据增补。类聚所引“安帝三年”,当指安帝延光三年。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三年七月载:“白鹿、麒麟见阳翟。”阳翟县属颍川郡,东观汉记所云“颍川上言白鹿见。颍川上言麟见”,与范书安帝纪所云“白鹿、麒麟见阳翟”当是同一事。”

“〔四〇〕“黄龙见历城,又见诸县”,此二句原无,类聚卷九八引东观汉记云:“安帝延光三年,黄龙见历城,又见诸县。”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安帝纪延光三年九月载:“辛亥,济南上言黄龙见历城。”又十二月载:“乙未,琅邪言黄龙见诸县。”可与此互证。”

“〔四一〕“显”,指阎显。”

“〔四二〕“共与伪诈”,此四字聚珍本作“共为诈”。”

“〔四三〕“欲”,聚珍本作“容”,误。”

“〔四四〕“其夕发丧”,通鉴卷五一载发丧经过云:延光四年三月“庚申,帝至宛,不豫。乙丑,帝发自宛。丁卯,至叶,崩于乘舆。年三十二。皇后与阎显兄弟、江京、樊丰等谋曰:“今晏驾道次。济阴王在内,邂逅公卿立之,还为大害。”乃伪云“帝疾甚”,徙御卧车,所在上食、问起居如故。驱驰行四日。庚午,还宫。辛未,遣司徒刘熹诣郊庙、社稷,告天请命,其夕发丧。””

“〔四五〕“立章安孙济北惠王寿子北乡侯犊”,范晔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卒后,“尊皇后为皇太后。太后临朝,以后兄大鸿胪阎显为车骑将军,定策禁中,立章帝孙济北惠王寿子北乡侯懿”。李贤注云:“东观记及续汉书并曰“北乡侯犊”,今作“懿”,盖二名。”此句即据李贤注,又酌取范书字句辑录。通鉴卷五一载:“太后欲久专国政,贪立幼年,与显等定策禁中,迎济北惠王子北乡侯懿为嗣。”考异云:“东观记、续汉书作“北乡侯犊”,今从袁纪、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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