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一〕如东封例“例”下原衍“授”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治迹统类卷四真宗祥符删。
〔二〕上以歙州岁供宣敕大纸“纸”原作“抵”,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职官六之三改。
〔三〕仍减本州岛造数“减”原作“裁”,据宋本、宋撮要本改。按上引宋会要此句作“及于本州岛减造”。
〔四〕副都承旨张质已下“下”原作“年”,据阁本及上引宋会要改。
〔五〕或卖为僮仆“仆”原作“奴”,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改。
〔六〕并与改转“与”原作“无”,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三六之六改。
〔七〕坐擅用公钱“用公”二字原倒,据阁本及本编下文改。
〔八〕或探求罪恶“探”原作“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改。
〔九〕诸班都虞候料钱及三十贯者“都”原作“部”,据阁本改。
〔一〇〕荆州言南和县荒地秬黍自生按寰宇记卷五九、九域志卷二、宋史卷八六地理志,南和县属邢州,疑荆州为邢州之讹。
〔一一〕令条列以闻“列”原作“例”,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改。
〔一二〕诸路州军县镇文武官见居远任“路州”二字原倒,据阁本及宋会要刑法二之一〇乙正。
〔一三〕此必争之地也“之”原作“其”,据阁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二五八曹玮传改。
〔一四〕甲寅按宋本、宋撮要本在此条前,“有己酉,观玉清昭应宫正殿上梁,宴从臣,赐物有差”一条,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八建玉清昭应宫亦有此条。
〔一五〕半月以上者“半月”二字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〇一减令众日诏补。
〔一六〕若辄令出职“辄”原作“散”,据宋会要职官三二之二改。
〔一七〕并令转至孔目官五周年“周”字原脱,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三二之二补。
〔一八〕惟不覆考“惟”原作“准”,据宋本、宋撮要本改。按治迹统类卷二八祖宗科举取人,此句作“惟不重考”。
〔一九〕始令赋论中不得用小臣儒生字按各本及宋会要选举七之一一、上引治迹统类,此句中“生”均作“有”,盖局本以原句意艰而改“有”为“生”也。
〔二〇〕即以相附近者为定“附”原作“符”,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上引治迹统类改。
〔二一〕中书言旦及进士范本陈矩词学可采“采”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选举三一之一四补。
〔二二〕自余悉付外监“付外”二字原倒。据宋本、宋撮要本乙正。按宋诸州牧监为外监,以知州、通判兼领。
〔二三〕诏诸路转运提点刑狱安抚等司“诏”字原脱,据宋会要刑法二之一一补。
〔二四〕吾不犹愈于角力而中第乎“于”原作“乎”,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改。
〔二五〕令放徙嵩山以避之“令”原作“今”,“徙”原作“徒”,据阁本改。按宋史卷二八七王嗣宗传作“令徙居嵩阳避之”。
〔二六〕上令中使录其家赀“赀”字原脱,据阁本补。
〔二七〕是岁天下户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十四万一千四百一十九宋本、宋撮要本、活字本同,阁本无此条。按此处所载户口数,与宋会要食货六九之七〇、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及本书前后所载户口数远不相侔,当有舛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