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知永兴军寇准言:“所部豪民,多贷钱贫民,重取其息,岁偿不逮,即平入田产。望降诏旨,许人纠告,严加科责。”上曰:“秦雍去冬物价翔踊,此诏若下,必诉讼纷起。且贫民饥乏,孰肯贷假乎!其谕准俟丰岁行之。”

令入内内侍省定羣臣与诸宫院婚聘财物之数。先是,连姻戚里者〔三三〕,宂费过甚,每纳采成礼之日,多领傔从,其家供给饮食,动踰千万,或有破产者。上曰:“国家宗支渐广,此不可不限其制度。”于是多所差减,且赐金帛给其费焉。

唐相元稹七世孙照上稹长庆中诰命。壬寅,以照为台州司马。

是月,诏:“三京及诸路转运司,除川峡州军外,并据所管县分弓手,每人借弩一枝,其令箭枪剑令各自置办,以簿拘管,递相交割,委令尉常切教阅。”先是,止降诏河北转运司,太常博士张希颜言复州有弓手置弓刀以捕寇者,本州岛引私置衣甲、器械律坐其罪,皆杖脊配隶本城,上因令徧下诸道。

◎注释

〔一〕有密以闻者“者”字原阙,据续通鉴卷三二补。

〔二〕礼官言“言”字原阙,据宋史卷一二五礼志补。

〔三〕工为辞章“章”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四四魏王廷美传附德文传补。

〔四〕尝有痁疾“痁”原作“癫”,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五〕降克俭知宁州“宁州”原作“尊州”,据阁本改。按“尊州”无考。

〔六〕发内藏钱二十万贯“二十”原作“二千”,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七〕而旦悉抑之“抑”原作“折”,据阁本及国老谈苑卷二改。

〔八〕盖旦先以密符督之也“符”原作“府”,据同上书改。

〔九〕准令文宗正卿一员“准”字原阙,据职官分纪卷一八宗正卿条补。按宋会要礼三九之六“准令文”又作“按令文”。“文”原作“大”,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一〇〕郎中已下兼少卿丞郎以上兼卿“郎中已下兼少卿”原作“郎中已下并少卿”,据阁本改“并”为“兼”。按宋会要职官二〇之四作“郎中已上兼丞,给舍以下兼少卿,丞郎已上兼卿。”职官分纪卷一八宗正卿条作“郎中以下兼丞,给舍以下兼少卿,丞郎以下兼卿。”各书记载互有不同。疑本编“郎中已下”与“少卿”之间有脱文。

〔一一〕不当使之司宗正“正”字原脱,据上引宋会要及职官分纪补。

〔一二〕若限其半按宋会要职官一七之五此句作“真宗因命差减年限”,疑本编此句或当作“若减其半”。

〔一三〕凡得新户一千六百二宋本、宋撮要本均于“二”下着“十”字。宋会要食货载此条,但未及得户及税钱之数。

〔一四〕秦州蕃部赏样丹者“蕃部”原作“蕃郡”,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二六渭州蕃族唃厮啰叛服改。

〔一五〕扼西戎要处也“戎”原作“戒”,据阁本及上引长编纪事本末改。

〔一六〕城南市“市”原作“事”,据阁本及本编正文改。

〔一七〕散骑常侍徐铉“常侍”原作“侍郎”,据宋本、宋撮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六王钦若校道藏经及宋史卷四四一本传改。

〔一八〕诏取道释藏经互相毁訾者删去之“删”上原有“皆”字,据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长编纪事本末删。

〔一九〕老子化胡经“胡”字原脱,据同上书及郡斋志后志卷二补。

〔二〇〕咸平县民张赟妻卢诉侄质被酒诟悖“诟”原作“纶”,据阁本及宋史卷二七七慎从吉传改。

〔二一〕太尉与监察御史监礼博士同开“同开”,阁本同。按宋会要礼一四之一八作“同阅”,太常因革礼卷一一作“同阅视”。疑“同开”当作“同阅”。

〔二二〕即纳匮中“匮”原作“槗”,据阁本及宋会要一四之一八改。按太常因革礼卷一六云:“接神厨修建舍屋及造食柜,凡遇馔造,即令藏之”。

〔二三〕监察同上宋会要作“监祭”,疑是。

〔二四〕又制漆匮付光禄司农寺“漆”原作“添”,据阁本及宋会要礼一四之一九、宋史卷九八礼志改。

〔二五〕如京仓部也按宋本、宋撮要本此句下有“庄宅,屯田也”句。

〔二六〕不至追官及经恩原降者“及”原作“既”,据宋会要选举二七之一四、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不许举官陈首诏改。

〔二七〕今请以御制圣祖降临记冠列圣玉牒“列”下原脱“圣”字,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职官二〇之五五、续通鉴卷三二补。

〔二八〕及别修皇朝新谱“别”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二九〕言其子锐先假清白金七十两“七十”原作“七千”,据阁本及宋史卷二七七慎从吉传改。

〔三〇〕监察御史江仲甫“江”字原脱,据上引宋史补。

〔三一〕必有时而阙“而”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续通鉴卷三二补。

〔三二〕望黜元已以潭州都监李守睿代之“望”、“都”二字原脱,据宋会要蕃夷五之五、长编纪事本末卷二六抚水蛮叛、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传补。

〔三三〕连姻戚里者“姻”原作“婚”,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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