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治之术,先屏四患,乃崇五政。
一曰伪,二曰私,三曰放,四曰奢。伪乱俗,私坏法,放越轨,奢败制。四者不除,则政末由行矣。其致也,俗乱则道荒,虽天〔地〕(下)不得保其性也〔三〕;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也;轨越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行矣;制败则欲肆,虽四表不得充其求矣〔四〕。是谓四患。
修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置)文教以章其化〔五〕,立武备以秉其威,制赏罚以统其法。是谓五政。
民不畏死,不可惧以罪;人不乐生,不可劝以善。虽使契布五教〔六〕,咎繇作士〔七〕,政不行矣。故在上者先丰民财,以定其志,帝耕藉田,后桑蚕宫,国无游民,野无荒业,财(贾)不〔虚〕用〔八〕,力不妄加,以周民事。是谓养生。
君子之所以动天地,感神明,正万物,而成至治者,必乎真定而已。故在上者审定好恶,好恶既定乎功罪,毁〔誉〕(举)亦终于准验〔九〕。听言责事,举名察实,无或(作)诈伪淫巧〔十〕,以荡众心。故事无不核,物无不〔切〕(功)〔十一〕,善无不显,恶无不彰,俗无奸诈,民无淫风。百姓上下,睹利害之存乎己也,故肃敬其心,内不回惑,外无异望,则民志平矣。是谓正俗。
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十二〕,以加小人,化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其在中人之伦,则礼刑兼焉。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堕于小人之域;教行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是谓章化。
小人之情,缓则骄,骄则怠,怠则怨〔十三〕,怨则叛,危则谋乱,安则思欲,非威强无以惩之。故在上者,必有武备,以戒不虞,以遏寇虐。安居则寄之内政,有事则用之军旅〔十四〕。是谓秉威。
赏罚,政之柄也。赏明罚审,信顺令行〔十五〕。赏以劝善,罚以惩恶。人主不妄赏,非徒爱其财也,赏妄行则善不劝矣。不妄罚,非徒矜其人也,罚妄行则恶不惩矣。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在上者能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国法立矣。是谓统法。
四患既蠲,五政既立,行之以诚,守之以固,简而不怠,疏而不失。无为为之,使自施之;无事事之,使自安之〔十六〕。不肃而成,不严而治,垂拱揖让,而海内平矣。
古者天子诸侯有事,必告于庙。〔朝〕(庙)有二史〔十七〕,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十八〕。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君举必记,善恶成败,无不存焉。下及士庶,苟有茂异,咸在载籍。或有欲显而不得,欲隐而名彰,得失一朝,荣辱千载。善人劝焉,淫人惧焉。〔十九〕可备史官,掌其典常。
上览而善焉。
〔一〕按汉纪自序,汉纪始作于建安三年,成于建安五年,历时二年左右。申监之作又早于汉纪,当系建安初年之事。袁纪系之于十年,恐误。
〔二〕易说卦:“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三〕据申鉴及范书荀悦传改。昭公八年左传载师旷曰:“怨讟并作,莫保其性。”杨伯峻曰:“性之言生也,莫保其生,言无人能保其生活或生存。”
〔四〕书尧典曰“光被四表”,指四方之地。
〔五〕据申鉴及范书改。
〔六〕书舜典曰:“帝曰:契,百姓不亲,吾以不游,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
〔七〕书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八〕据申鉴改。范书作“财不贾用”。
〔九〕据黄本改。申鉴即作“誉”。
〔十〕据申鉴删。
〔十一〕据申鉴改。
〔十二〕据申鉴补。
〔十三〕申鉴作“骄则恣,恣则急,急则怨”,范书作“骄则恣,恣则怨”,与袁纪迥异。
〔十四〕即管仲作内政而寄军令之意,详前。
〔十五〕申鉴及范书作“明赏必罚,审信慎令”。
〔十六〕“安”,申鉴作“交”。老子德经曰:“为无为,事无事。”又曰:“我无为,人自化;我无事,人自富。”
〔十七〕据申鉴改。
〔十八〕礼记玉藻曰:“天子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
〔十九〕成公十四年左传曰:“君子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
悦字仲豫,颍川人也。少有才理,兼综儒史。是时曹公专政,天子端拱而已。上既好文章,颇有才意,以汉书为繁,使悦删取其要,为汉纪三十篇。
冬十一月,并州刺史高干反。
◎十一年(丙戌、二〇六)
正月〔一〕,有星孛于北斗。占曰:“人主易位。”
〔一〕其上当脱“春”字。
曹操征高干,斩之。
己丑〔一〕,增封操并前三万户,食柘城、阳夏四县,比邓禹、吴汉故事。
〔一〕正月己亥朔,无己丑。疑系乙丑之误。
秋七月,武威太守张猛杀叙州刺史邯郸商〔一〕。
〔一〕原误作“商邯”,据范书、通鉴径改。又范书献帝纪“叙州”作“雍州”。按兴平元年,分叙州河西四郡置雍州,武威属河西四郡,当以范书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