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丙子,上与大臣论事,因曰:“朕谓进用士大夫,一相之责也。一相既贤,则所荐皆贤矣。”上因论史事,秦桧曰:“围城中失节者相与作私史,反害正道。”上曰:“卿是时独不推戴异姓,围城中人自然不容。”杨愿曰:“桧非独是时不肯雷同,宣和间耿延禧为太学官,以其父在东宫,士皆靡然从之,独桧守正,不为易节。”桧曰:“臣尝闻范仲淹与其友书云:“致意某官,为渠作东宫官,不敢通书”。圣主于忠义之臣与夫失节之徒灼然如此,诚立国之本也。”

李心传曰:臣谨按,范仲淹祥符末登第,终真宗之世为小官。自为陈州通判以至执政而薨,仁宗未有子,安得有东宫官?桧之诞妄无稽,皆此类也。

丁亥,国子监丞文浩面对,乞自今试教授,并于六经中临时取二经,各出两题,不拘义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戊子,诏礼部看详行之。已亥,权户部侍郎王鈇言:“常平之法,本以抑兼并、备水旱。科条实繁,其利不一,有义仓和籴之储,坊场河渡之入,以产制役,欲使平均,以陈易新,俾无红腐。一有饥馑,则开发仓廪,以济艰食,岂一主管官能胜其任哉?望复置提举官,庶良法美意,不为虚文。”乃命诸路茶盐官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惟四川、广西以宪臣,淮西、京西以漕臣兼领,仍令检察所部州,有擅用常平钱物者,按劾以闻。辛丑,增太学弟子员二百人,以国子司业严抑有请也。

九月壬子,金主亶祀天于郊。先是,资政殿大学士宇文虚中既为金人所用,虚中知东北之士愤为左衽,密以信义感发之,从者如响。乃与其翰林学士高士谭等同谋,欲因亶郊天,就劫杀之。先期以蜡书来告于朝,欲为之外应。秦桧拒不纳。会事亦觉,虚中与其子师瑗皆坐诛,阖门无噍类。丙辰,诏诸路安抚使见带待制以上者,所举京官状理为职司。甲子夜,太庙旁居民遗火。上令于左右各撤屋二十间,以备不虞。

冬十月乙亥,上书秦桧第,赐书阁曰“一德格天之阁”,遣中使就第锡宴,仍赐桧青罗盖、涂金从物,如蔡京、王黼例。

《大事记》曰:我高宗之待桧,既赐之相第,又赐之家庙祭器;既赐之画像赞,又赐之“一德格天之阁”六字。而孙二人尚在襁保,并赐之三品服,果何负于其臣,而桧忍于负其君如此,此桧之罪所为上通于天,万死而不可赎也。

丙子,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杨愿提举江州太平观。癸未,枢密都承旨兼侍读李若谷签书枢密院事,寻兼权参知政事。戊子,提举亳州明道宫晏敦复力诋屈己之非。秦桧患其不附己,使腹心之人啖敦复以利曰:“公若曲从,两地旦夕可至。”敦复曰:“吾终不以身计而误国家。况吾姜桂之性,到老愈辣,请勿言!”桧卒不能屈。上尝面谕曰:“卿鲠峭敢言,无所间避,可谓无忝尔祖矣。”甲午,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折彦质郴州居住。彦质方居信州,侍御史汪勃希秦桧意,奏彦质与守臣吴说私相议论,妄及朝政。说坐免官,而彦质有是命。庚子,诏置四川宣抚司总领钱粮官。金都元帅、梁国王宗弼卒。宗弼且死,语其徒以“宋朝军势强盛,宜益加和好,俟十余年后南军衰老,然后可为寇江之计”云。

十一月癸卯朔,饶州童子戴松十岁,其弟槐九岁,皆能诵书。诏免文解一次。癸亥,宰执奏新制祀享礼器事。上曰:“今天下无事,郊祀庙享,礼莫大焉,不可不留意。”庚申,江南东路转运判官赵不弃充四川宣抚司总领官。时秦桧既疑郑刚中,乃荐不弃而命之。兵部言秦州旧买马二万匹,今仅发五十八纲,乞省押马使臣。许之。自绍兴后,秦州茶马司岁市马九千八百有奇,成都、潼川府、利州路漕司岁应副博马绸绢十万余匹,成都、利州路二十三茶场岁产茶二千一百余万斤,而茶马司岁输总领所钱四十万缗,此其大略也。

闰十一月戊寅〔8〕,提举秘书省秦熺言秘府多阙书。诏本省即诸路藏书之家借书录本,且访先贤墨迹。己卯,诏罢新科明法。癸未,权尚书兵部侍郎米友仁充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奉朝请。上好米芾书,友仁能世其业,上眷待甚厚。甲申,司农寺主簿宋敦朴面对,言:“望诏守令以来春耕藉之后出郊劝农,谕以天子亲耕,使四方晓然知陛下德意,仍自今每春行之。”上曰:“农者天下之本,守令有劝农之名,无劝农之实,徒为文具,何益于事?”乃诏从之。丁酉,进呈太学博士王之望面对,乞仿端拱、咸平故事,悉取近郡所开《群经义疏》及《经典释文》,令国子监印千百秩,俾郡县各市一本,置之于学。上曰:“古人读书,须亲师友,虽未必尽得圣经妙旨,然亦有渊源。今士大夫未有自得处,便为注说,以为人师,此何理也?”

十二月戊申,上谓大臣曰:“今虽无事,诸军教阅亦不可少废,宜丁宁戒饬之。”丁巳,孙道夫知蜀州。道夫入对,上谕曰:“军兴以来,蜀民应副不易。朕将诏郑刚中条具,尽与蠲减。止存经赋而已。”甲子,诏右司员外郎李朝正仍旧同措置经界。戊辰,诏诸路提举常平官复为监司,岁举属吏五人改京官。

◎校勘记

〔1〕己卯:原作“乙卯”,据《要录》卷一四八改。

〔2〕秘书省:原脱“省”字,据《要录》卷一四八补。

〔3〕贺允中:原作“质允中”,据《要录》卷一四八改。

〔4〕甲子:二字原阙,据《要录“卷一四九补。

〔5〕昨与:原作”作与“,《要录》、《中兴圣政》同,均误。兹据文意改正。

〔6〕为监当作”为鉴“。

〔7〕李朝正:原作”字朝正“,据《要录》卷一五二、卷一五四改。

〔8〕十一月:原作”十二月“。按:本年无闰十二月,兹据《要录》卷一五四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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