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舜,眚灾肆赦(眚,过。灾,害也。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

《周官》,司敕掌三敕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剌曰讯群臣,再剌曰讯群吏,三剌曰讯万民(注见《刑制门》)。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元谓:“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亡,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憃愚。(憃愚,生而痴騃童昏者。郑司农云:“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年、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杀(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後行之)。

穆王《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详见《刑制》及《赎刑门》)。

《王制》,疑狱,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後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烦。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楚陶朱公中子杀人系狱,乃令其长子赍千金遗楚王所信善庄生请之。庄生入见楚王,言“某星宿某,独以德为可以除之。”王乃使使者封三钱之库。楚人告朱公长男曰:“王且赦。”曰:“何以也?”曰:“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昨暮王使使封之(钱币至重,虑人或逆知故盗窃之,故以封库,备窃盗也)。”朱公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重千金虚弃庄生,以为殊无短长也。乃复见庄生,以为王且赦。庄生乃还其金,羞为所卖,复入言王曰:“臣前言某星,王言欲修德报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王非为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大怒,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按: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或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後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後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於是赦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今观管仲所言及陶朱公之事,则知春秋战国时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元年,陈涉将周文兵至戏下,二世大惊,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疆,今发近县不及矣。骊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军,大破之。

汉高帝二年正月,赦罪人。六月,立太子,赦罪人。五年正月,兵事毕,赦天下殊死以下。六月,都长安,大赦天下。六年,以豪杰未习法令故犯法,其赦天下。九年正月丙寅前有罪殊死以下,皆赦之。十一年正月,立代王,大赦天下。七月,征央布,赦天下死罪以下,令从军。十二年,帝崩,发丧,大赦天下。

右高帝在位十二年,凡九赦。

惠帝四年,皇帝冠,赦天下。

右惠帝在位七年,唯此一赦。

吕太后临朝称制,大赦天下。六年,赦天下。八年,遗诏大赦天下。

右吕后临朝八年,凡三赦。

文帝初即位,赦天下。七年,赦天下。十五年,郊见五帝,赦天下。後四年,日食,赦天下。

右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凡四赦。

景帝元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中元年,赦天下。五年,赦天下。後元年,赦天下。

右景帝在位十六年,凡五赦。

武帝建元元年,赦天下。元光元年,赦天下。四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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