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拱二年,诏免岭南流配人荷校执役,又令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

真宗咸平四年。先是,江浙、荆湖、广南远地,应强盗及持仗不死者,并部其属至京师,多殒於道路。乃诏自今止决杖、〈黑詹〉面,配所在五百里外牢城。

仁宗景祐中,以罪人贷死者旧多配沙门岛,在登州海中,至者多死,乃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远恶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然其後亦有配沙门岛者。

神宗熙宁三年,诏:“决配强盗,无以全党置之一路。”

删定编敕官曾布请复肉刑,略曰:“今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剕、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重轻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於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於古为鞭朴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众,其终必至於杀戮。是欲轻反重也。

六年,审刑院言:“登州沙门岛寨配隶,以二百人为额,馀则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诏自今以三百人为额。

吴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请自今非情理巨蠹,过冬月听留役本处,至舂遣之。”奏可。

九年,诏以交趾犯顺,应配广南东、西路罪人,并权配三千里外。

元丰八年,罢就配法,并如旧制行。

初,帝以流人去乡邑,疾死於道,而护送禁卒,往来劳费,用张诚一之议,随所在配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言其报仇,非便,罢之。

诏:“犯盗,刺环於耳後: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於面。径不得过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言:“配诸隶沙门岛,强盗杀人纵火,赃满五万钱、强奸殴伤两犯至死,累赃至二十万钱、谋杀致死,及十恶至死罪,过蛊已杀人者,不移配。强盗徒党杀人不同谋,赃满二十五万,遇赦移配广南,溢额者配隶远恶。馀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诸州,溢额者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与不许纵还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广南;在岛十年者,依馀犯格移配。笃疾在身、年及七十在岛三年以上,移配近乡州军。犯状应移而老病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从之。

绍圣三年,诏:“配沙门岛人已溢额者,并配琼州、万安军、昌化、珠崖军,定为令。”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请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许出圜土充军,无过者纵释。诏从其请。五年罢之。大观元年复行,四年复罢。

石林叶氏曰:“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苏子容元丰中建议,请依古圜土,取当流者治罪讫,髡首钳足,昼夜居作,夜则置之圜土。满三岁而後释,未满岁而遇赦者,不原。既释,仍送本乡,稽察出入又;三岁不犯,乃听自如。崇宁中,初蔡鲁公始行之,人不以为善也。”

高宗建炎二年,以盗贼窃发,所在道梗,乃诏诸州罪人断配讫,权送本处重役,俟盗息路通日遣行。

绍兴四年,诏:“临安府四至州郡,犯罪合配之人,毋得配本府,候回銮日如旧。”

绍兴十九年,刑部看详:“捕获沿海劫盗,并系持杖凶徒,理宜措置关防。今将合该刺配广南及三千里之人断讫,权行刺配鄂州都统制军下;二千五百里以下之人断讫,量地里远近,权行刺配池州、太平州、建康府都统制军下,并收管重役。其配字,欲以配州府屯驻军重役字为文,候盗贼衰息日,依旧例。”从之。

二十四年,诏:“诸路州军,有编管之人愿充厢军者,听。”

上因宣谕大臣曰:“朕昨在元帅府,见河朔州军将编管人穿锁传送旅店,三五相联,乞丐於市,盖缘不给之食,乃至於此,真可悯恻,可申严约束行下。”

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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