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中定令,窃盗满三匹者死。会昌之後,窃盗赃钱一贯以上抵极法。大中初,以其太重,复遵建中之制。汉乾祐以来,用法严急,民盗一钱者死。周太祖深惩其弊,定令窃盗赃满三匹弃市。建隆二年,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至是,又有是诏法,益宽矣。
容斋洪氏《随笔》曰:“国朝削并僭伪,救民水火之中,然亦有因仍旧弊,未暇更张者,故须赖於贤士大夫昌言之。江左初平,太宗选张齐贤为江南西路转运使,谕以民间不便事,令一一条奏。先是诸州罪人多锢送阙下,缘路非理而死者,常十五六。齐贤至蕲州,见南剑州吏送罪人,索得州帖视之,二人皆逢贩私盐者,为荷盐笼得盐二斤;又六人皆尝见贩盐而不告者,并黥决传送,而五人已死於路。江州司理院自正月至二月,经过寄禁罪人,计三百二十四人。建州民二人,本田家客户,尝於主家塘内,以锥刺得鱼一斤半,并杖脊、黥面,送阙下。齐贤上言:‘乞俟至京,择官虑问,如显有负屈者,本州官吏量加惩罚。自今只令发遣正身。’及虔州,送三囚,尝市得牛肉,并家属十二人悉诣阙,而杀牛贼不获,齐贤悯之,即遣其妻子还。自是江南送罪人者减大半。是皆相循习所致也,一贤改为,其利民如此。”
三年,定折杖法。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四年,判大理寺窦仪上重定《刑统》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条,增入制敕十五,又录律内馀律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於《名例》之次。後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後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编为四卷,曰《新编敕》。其釐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内类不在焉。诏与《刑统》并刊行。仪等酌参轻重,尤为详备,世称其平允。是後削平诸国,州府皆颁下之。
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
八年三月,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哀矜无辜,尝读《虞书》,叹曰:“尧舜之时,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邪!”盖有意於措刑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於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秩满,免选赴集。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於牙校中择幹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给以月俸,秩满,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逾滥者,坐长吏以下。其後又诏诸州察司理参军有不明推鞫,致刑狱淹滞,具名以闻;蔽匿不举者,罪之。是岁,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於世。太平兴国时,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
六年,诏:“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诏:“自今系囚如证左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讯问之,勿令胥吏拷决。”上颇虑天下有滞狱,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有不须追捕而易决者,不过三日。
九年三月,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加纠察。
时上阅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