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堂胡氏曰:“复雠固人之至情以立,臣子之大义也。雠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故曰:‘父之雠,不与共戴天;君之雠视父。’张审素未尝反,为人妄告,杨汪受命往按,遽以反闻,审素坐斩,此汪之罪也。瑝与琇忿其父死之冤,亡命报之,其失在不讼於司寇,其志亦可矜矣。张九龄欲宥之,岂非为此乎。而裴、李、降敕之言,何其戾哉!设法之意,固欲止杀。然子志不伸,岂所以为教?且曰‘曾参杀人,亦不可恕’,是有见於杀人者死,而无见於复雠之义也。杨汪非理杀张审素,而瑝、琇杀汪,事適均等,但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仍矜其志,则免死而流放之可耳;若直杀之,是杨氏以一人而当张氏三人之命,不亦颇乎?”

二十五年,夷州刺史杨濬坐赃当死,上命杖之六十,流古州。左丞相裴耀卿上疏,以为:“决杖赎死,恩则甚优;解体受笞,事颇为辱,止可施之徒隶,不当及於士人。”上从之。

大理少卿徐峤奏:“今岁天下断死刑五十八人,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乌雀不栖,今有鹊巢其树。”於是百官以为几致刑措,上表称贺。

按:《通鉴》纪此事於开元之二十五年,然当时李林甫方用事,崇奖奸邪,屏斥忠直,监察御史周子谅以弹牛仙客杖死殿庐,太子瑛、鄂王瑶、光王琚以失宠被谗,无罪同日赐死,皆是年事也。其为滥刑也大矣,而方以理院鹊巢为刑措之祥,何邪?

天宝初,李林甫为相,起大狱以诬陷异己者,宠任吉温、罗希奭为御史。二人皆随林甫所欲深浅,锻炼成狱,无能自脱者,时人谓之“罗钳吉网”。所杀数十百人。

六载,敕自今以後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又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或犯非巨蠹而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

肃宗至德二载,广平王俶克复东京,百官受安禄山父子官者陈希烈等三百馀人,皆素服悲泣请罪。俶以上旨释之,寻勒赴西京。崔器令诣朝堂请罪,如西京百官之仪,然後收系大理、京兆狱。其府县所由、祇承人等受贼驱使追捕者,皆系之。上御丹凤楼,下制:“士庶受官禄,为贼用者,令三司条件闻奏;其因战被虏,或所居密近,因与贼往来者,皆听自首除罪;其子女为贼所污者,勿问。”以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諲为详理使,与御史大夫崔器共按陈希烈等。狱岘以殿中侍御史李栖筠为详理判官,栖筠多务平恕,故人皆怨諲、器之刻深,而岘独得美誉。器、諲上言:“诸陷贼官,背国从伪,准律皆应处死。”上欲从之。岘以为:“贼陷两京,天子南巡,人自逃生。此属皆陛下亲戚或勋旧子孙,今一概以叛法处死,恐乖仁恕之道。且河北未平,群臣陷贼者尚多,若宽之,足开自新之路;若尽诛之,是坚其附贼之心也。《书》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諲、器守文,不达大体。惟陛下图之。”争之累日,上从岘议,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之於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斩达奚珣等十八人於城南独柳树下,陈希烈等七人赐自尽於大理寺,应受杖者於京兆府门。

代宗宝应元年,诏:“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至六十。并不至死。”

帝性仁恕,河、洛平,诏河北、河东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馀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谏者常讽帝政宽,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有司言:“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别。京城知是蠹害,决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请详处分。”故有是诏。

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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