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祖入关,除苛政,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悉蠲之。

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赃、诈冒盗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於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於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後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士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於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轘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杻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广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锁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釐,小头二分二釐。常行杖,大头二分七釐,小头一分七釐。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栲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庭决者,皆背受。

太宗即位,以为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帝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至死?”乃诏罪人毋鞭背。

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曰:“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於朝堂俟进止。”

致堂胡氏曰:“三品以上,贵近之臣也。大臣不欲与诸囚同引,得待臣以耻之道矣。然诸囚蒙引,而贵近之臣反不见引,设有诬陷冤抑欲面诉於君而止於朝堂,无由自进,其所失又多矣。隋史万岁实在朝堂,而杨素以往谒东宫谗之;朝堂虽近天子之居,至是远於万里。故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与囚同引者,别引可也。”

二年,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律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駁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遂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殄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

既定免死断右趾法,帝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复生,岂惮断一趾?去趾,所以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其後裴弘献駁律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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