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九“刑律一”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淩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下条准此”
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余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只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
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余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
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
内府财物、系
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余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
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後、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天寿山
列圣陵寝、承天府
显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
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於凤阳
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
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妄拏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
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余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已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已、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并於右小臂膊上、剌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
○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
○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於行劫去处、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
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於右小臂膊上、剌抢夺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