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校“厨役、事例详见精膳司。校尉、详见兵部车驾司”

凡郡王厨校。隆庆四年议准、各郡王民校民厨、不分例前例後、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银十两。民厨二名、每名徵银八两。其看坟民校、有宫眷者、准留六名。无宫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银八两。佥派送用

○六年议准、王府民校、原系徭编雇役。有奸徒冒充者、查革问遣

○万历十年议准、郡王厨役、止许拨给二名。有护卫仪卫去处、护卫仪卫拨给。无护卫仪卫者、有司拨给。“嘉靖三十一年例”其校役不拘郡王旧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为额。除原系护卫佥拨者、仍於本卫佥拨外。其不系护卫佥拨者、有护卫去处、该卫拨与军余十二名。民间佥派十二名。无护卫去处、俱於民间佥派。

“嘉靖八年例”

每名每年於徭编内、民厨徵银十两。民校徵银十二两。解赴布政司、转发该府、雇人代役。原拨民厨民校、掣回有司当差。不许仍令身当、隐蔽差役。如有占吝不发者、听抚按官参奏。其绝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银雇役外。其余民校民厨、尽数发还有司。原系徵银者、免派。若革除

亲王坟所、给守坟军校五名

收买子女并物件

凡收买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王府收买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过二十人。以後俱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远年事例、夤缘请乞。违者将辅导官参治

○又议准、王府应买物件。但於本地收买。不许渎奏、求往他处、及擅自差人贸易。违者、事发将本爵罚住禄米。承委人员、从重问罪

奖谕

宗室为善者、奖谕示劝。故有赐敕赐物之例

凡旌表节孝。正德八年奏准、王府如有节孝、及卓异行迹、查奏前来、礼部照例请敕奖谕。但不许奏请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定、宗支有孝行实迹等项、应旌奖者、许

亲王奏来。若系

亲王、则令抚按官奏来。仍行勘明、写敕遣官往谕。并赐以银(土商)羊酒

○万历十年议准、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妇女守节贞烈、足以激励风化者、各具实迹奏闻。以凭核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请敕奖论。或加赠封号。长史教授官并宗仪人等、不许需索抑勒。亦不许扶同欺罔、有孤

恩典

过犯“禁例附”

凡过犯有重轻。轻者治其党与。重者本身发高墙、或闲宅。子孙降为庶人、或俱禁住。其後或以庆恩、子孙间得开释云

凡宗室过犯。洪武六年定、亲王有过重者、遣皇亲、或内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内官召之。至京、天子亲谕以所作之非。果有实迹、以在京诸

皇亲、及内官、陪留。十日之间、五见

天子、然後发放。虽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则降为庶人。轻则当因来朝、面谕其非。或遣官谕以祸福、使之自新

○弘治九年令、亲王所行未善。长史等官从容谏正。至再至三不听、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郡王所为不合礼度者、教授劝正、如其不听、启亲王密切戒勉。如再不听、亲王具奏。事情轻者、降敕切责。若干宫壼重事、差内官

皇亲前去体勘、至日处治。

亲王有过、专罪辅导官。

郡王有过、专治内使教授。其亲王府辅导官、务日请

王讲读经史。

王子亦要读书习礼。各府将军、该府

亲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隐、不行禁治、许镇巡等官、将所为不法事、会本具奏、上请区处

○正德四年议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郡王将军而下、不许代为请复。违者、罪坐辅导官

○嘉靖十六年奏准、宗室有犯事情轻者、照常奏请。犯该杀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从重奏请定夺。投充拨置之人、查照见行事例问拟

○四十四年议准、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恶违训者、俱降为庶人、押发高墙居住

○又议准、宗室有罪降革、迁发省城内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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