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礼一

封爵

国家稽古法、封同姓、王二等、将军三等、中尉三等、女封主君五等、具载

祖训职掌诸书。其後宗庶日蕃、禁防寖备。诸凡奏封等项、稽核尤严。嘉靖末年、定为宗藩条例。万历十年、删订画一、钦定名曰宗藩要例、今见行。具列于後凡封爵典制。洪武初定、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立为王世子。如或以庶夺嫡、轻则降为庶人、重则流窜远方。

王世子承袭

亲王。

朝延遣人行

册命之礼。如无嫡长子、以庶长子承袭。

亲王次嫡子、及庶子、年至十岁、皆封郡王。“子孙未封者、称王子王孙。言语皆称裔旨”

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郡王受封、并郡王嫡长子袭封者、亦行

册命之礼。如无嫡长子、以庶长子承袭。次嫡庶子俱授镇国将军。镇国将军之子、授辅国将军。辅国将军之子、授奉国将军。奉国将军之子、授镇国中尉。镇国中尉之子、授辅国中尉。辅国中尉以下、俱授奉国中尉

○永乐间定、镇国将军从一品。

“旧三品”辅国将军从二品。“旧四品”奉国将军从三品。“旧五品”镇国中尉从四品。“旧六品”辅国中尉从五品。“旧七品”

奉国中尉从六品。“旧八品”

世子嫡长子、封世孙。

郡王嫡第一子、封长子。长子嫡第一子、封长孙。

亲王选婚、封

亲王妃、世子封世子妃。

郡王封郡王妃。世孙封世孙夫人。长子封长子夫人。长孙封长孙夫人。镇国将军封镇国将军夫人。辅国将军封辅国将军夫人。奉国将军封淑人。镇国中尉封恭人。辅国中尉封宜人。奉国中尉封安人。

亲王女、封郡王。

郡王女、封县主。镇国将军女、封郡君。辅国将军女、封县君。奉国将军女、封乡君。中尉之女、俱称宗女。世子女、与郡王女同。世孙及郡王长子女、与镇国将军女同。长孙女、与辅国将军女同。其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递减一等、女封县君。将军以下、照例递减

○弘治十年定。

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镇国辅国将军、各止封一夫人。奉国将军、封一淑人。镇国中尉。封一恭人。辅国中尉、封一宜人。奉国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亲王封典。万历十年议准、亲王薨逝、其子应袭封、及世孙承重者、先请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满、方许请封、不得服内陈乞。“正德四年例”若薨而绝嗣、许亲弟亲侄进封为亲王。如无亲弟亲侄、以次推及伦序相应者、进封。该有期功服制。亦先请敕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满日请封。日後子孙、除承袭

亲王外。其余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进封者所支禄米、如原系

郡王、仍支

郡王禄。原系将军中尉、仍支将军中尉禄。日後子孙袭王、亦照始进封之禄支给“万历七年例”凡追封

亲王。嘉靖八年、令凡孙袭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孙袭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袭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为妃“郡王同”

○万历七年议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袭而追封者。子孙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听继

亲王人数、特以子进封而得追封者、虽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职。已封者、姑俟身终、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後者、虽系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议、授以本等官职

○十年议准、亲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孙承袭而追封

世子为亲王。或亲王故绝、旁支进封而追封其父为亲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级、不准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准照常传袭。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郡王封典。万历十年议准、凡郡王薨逝、原与

亲王同城者、其子孙服满之日、照常请封。若另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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