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岁通天二年九月。初。契丹平。命神兵道大总管河内王懿宗。按抚河内诸州。懿宗所过残酷。有犯法应死者。必生取胆。然后杀之。虽流血盈庭。言笑自若。先贼帅何阿小。攻陷冀州。亦多屠害士女。故时人号懿宗阿小为两河。语曰。唯此两河。杀人最多。嫉之甚矣。

神龙元年三月二日制。故司仆少卿徐有功。执事平恕。追赠越州都督。特受一子官。又以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刘景阳。屈贞筠。丘神绩。来子珣。万国俊。周兴。来俊臣。鱼承煜。王景昭。索元礼。傅游艺。王宏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立。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言等二十三人。自垂拱以来。任滥杀人。所有官爵。并令追夺。唐奉乙。李秦授。曹仁哲。依前配流。至开元二年二月一日敕。周利贞。裴谈。张福贞。张思敬。王承。刘晖。杨允。姜暐。封行珣。张知。卫遂忠。公孙琰。钟思廉等十三人。皆为酷吏。比周兴来俊臣侯思立等。事迹稍轻。并宜放归草泽。终身勿齿。至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敕。周酷吏来子珣等。身在者宜长流岭南。身没。子孙亦不许仕。陈嘉言。鱼承煜。皇甫文备。傅游艺。宜配岭南。身没。子孙亦不许仕。

元年建子月。御史中丞敬羽。贬夔州刺史。

贞元二十一年二月。贬京兆尹李实为通州长史。实为京兆尹。自国哀已后。残害人吏。悉不聊生。无辜毙踣者甚众。及谴日。市井欢呼。人皆袖瓦砾。将碎其首。间道获免。

元和十四年七月。沂海观察使王遂。为众所杀。遂初到镇。好以污俗诋将卒曰。反残贼。喜怒不中理。其将王弁。乘人心不堪。率众为乱。遂竟遇害。始遂每有笞挞。其杖率过制。既遇祸。监使封其杖来献。命中使出示于朝。以作诫焉。

杂记

贞观十一年正月敕。在京禁囚。每月奏。自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十三年八月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今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

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诏。盗贼之作。为害实深。州县官人。多求虚誉。苟言盗发。不欲陈告。村乡长正。知其此情。递相劝止。十不言一。假有被论。先劾物主。爰及邻伍。久婴缧绁。有一于斯。实亏政化。自今以后。勿使更然。

永徽五年三月制。州胥吏犯赃一匹以上。先决一百。然后准法。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投匿名书。国有常禁。凡厥寮庶。咸应具悉。近遂有人向朝堂之侧。投书于地。藏其姓名。诬人之罪。朕察其所陈。皆极虚妄。此风若扇。为蠹方深。自今以后。内外法司。及别敕据事。宜并依律文。勿更别为酷法。其匿名书。亦宜准律处分。

永淳二年二月制。官人犯决经断后得雪者。并申尚书省详定。前被枉断及有妄雪者。具状闻奏。

延载元年敕。盗公私尊像。入大逆条。盗佛殿内物。同乘御物。

神龙三年八月七日。反逆缘坐人。应没官者。年至十六以上。并配岭南远恶州为城奴。

景云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敕。新授官以上者。不得更诉屈。

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入掖庭。

四年正月六日敕。除长官以外。因公事责决。罚不过十下。其使及专执当者。不得过二十。

二十二年十月九日敕。犯罪逃走者。其赃即先征纳。后捉获推勘。赃数减少。不在却还之限。

天宝五载十一月五日敕。其伪画印。宜用伪铸印刻印之例处分。永为例程。

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责情状专知官。有二十减十下。自今以后。判司县令一人犯。夺太守一季禄。丞簿尉一人有犯。与县令中下考。三人以上。既量事贬黜。至建中元年二月十五日敕。责情状。宜准格式处分。至贞元六年十一月八日敕。自今以后。太守县令。有犯赃者。宜令加例程一等。

元年建丑月二十一日。京兆尹魏少游奏。令长职在亲民。丞簿尉有犯。无不委悉。比来各相蒙蔽。悉徇人情。百姓艰辛。职由于此。今以后丞簿尉有犯赃私。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二等。冀递相管辖。不得为非。敕旨。依。天下诸州准此。

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州县佐官以下。笞杖不得过十下。以上。须取长官处分。

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敕节文。应天下刑狱。大理正断。刑部详覆。下中书门下处分。

元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御史台奏。决囚。准令。以未后者。不得至申时。如州府及诸司。已至未后者。许至来日。仍请勒本司官准制。与御史同监行决。从之。

长庆二年九月敕。应犯赃罪。今后不得以散试官当罪。

元和三年四月敕。应勋官及六品以下阶。宜准散试官例。不得当罪。

大中五年四月敕。应诸道州府及京诸司所有推勘奏状。宜令具小节目。状于大状前同进。(今天下谓之小状。自此始也。)

七年四月六日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吏无逾制。法守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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