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屠钓

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九日。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钓。

如意元年五月。禁天下屠杀。

圣历三年。断屠杀。凤阁舍人崔融议曰。春生秋杀。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国之大事。豺祭兽。獭祭鱼。自然之理也。一干豆。二宾客。不易之义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挥其鸾刀。烹之鹤鼎。所以充庖厨。故能幽明感通。人只辑穆。百王千帝。殊途同归。今若禁屠宰。断弋猎。三驱莫行。一切不许。便恐违圣人之达训。紊明主之善经。一不可也。且如江南诸州。乃以鱼为命。河西诸国。以肉为斋。一朝禁止。倍生劳弊。富者未革。贫者难堪。二不可也。又如贫贱之流。刲割为事。家业傥失。性命不全。虽复日戮一人。终虑未能总绝。但益恐吓。唯长奸欺。外有断屠之名。内诚鼓刀者众。势利依倚。请托纷纭。三不可也。虽好生恶杀。是君子之用心。而考古会今。非国家之大体。但使顺月令。奉天经。造次合礼仪。从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为尽善。

景龙元年。遣使江淮。分道赎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书舍人李乂上疏曰。江南水乡。采捕为业。鱼鳖之利。黎元所资。虽云雨之私。有沾于末类。而生成之惠。未洽于平人。何则。江湖之饶。生育无限。府库之用。支供易殚。费之若少。则所济何成。用之傥多。则常支有阙。与其拯物。岂若忧民。且生鬻之徒。惟利是视。钱刀日至。网罟年滋。施之一朝。营之百倍。未若回救赎之钱物。减贫无之徭赋。治国爱人。其福胜彼。

景龙二年九月八日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县市司严加禁断。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禁人屠杀鸡犬。

二年六月敕。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

开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诸州有广造□沪取鱼。并宜禁断。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并宜禁断宰杀渔猎。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两京五百里内。宜禁捕猎。如犯者。王公以下录奏。余委所司。量罪决责。

天宝五载七月二十三日。河南道采访使张倚奏。诸州府今后应缘春秋二时私社。望请不得宰杀。如犯者请科违敕罪。从之。

六载正月二十九日诏。今属阳和布气。蠢物怀生。在于含养。必期遂性。其荥阳仆射陂。陈留篷池。自今以后。特宜禁断采捕。仍改仆射陂为广仁陂。篷池为福源池。

七载五月十三日敕文。自今以后。天下每月十斋日。不得辄有宰杀。

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三长斋月。并十斋日。并宜断屠钓。永为例程。

干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每月十斋日。及忌日。并不得采捕屠宰。仍永为式。

建中元年五月敕。自今以后。每年五月。宜令天下州县。禁断采捕弋猎。仍令所在断屠宰。永为例程。并委州府长吏。严加捉搦。其应合供陵庙。并依例程。

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每年中和节。及九月九日。自今以后。逼节放三日开屠。

开成二年八月敕。庆成节。宜令内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杀。永为例程。

会昌四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正月五月九月断屠。伏以斋月断屠。出于释氏。缘国初风俗。犹近梁陈。卿相大臣。颇遵此教。又弛禁不一。只断屠羊。宰杀驴牛。其数不少。鼓刀者坐获厚利。纠察者皆受贿财。比来人情。共知此弊。臣等商量。正月一岁之首。万物生育之初。请起元日断三日。每遇列圣忌日。断一日。国家崇元祖之道。竭严奉之诚。既以广阐其风。即须参用其教。仍望准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断屠三日。余望并停。缘断屠日数既少。法令所宜画一。望委御史台别条流闻奏。从之。

大中二年二月制。爰念农耕。是资牛力。绝其屠宰。须峻科条。天下诸州屠牛。访闻近日。都不遵守。自今以后。切宜禁断。委所在州府长官。并录事参军等。严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杀牛。并盗窃杀者。宜准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决六十。然后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不钤辖。即委所在长吏。节级重加科责。庶令止绝。

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应屠宰牛犊。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后。三年内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断。如郊庙飨祀。合用牛犊者。即以诸畜代之。其年五月敕。寿昌节。天下不得屠杀。

咸通十一年六月赦文。其京城久旱。未降雨间。宜权断屠宰。

天佑元年九月敕。干和节。文武百寮。诸道进奏官。准故事于寺观设斋。不得宰杀。许设酒果脯醢。

左降官及流人

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十五年四月敕。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岁之后。仍不听仕。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犯罪之色。授以文武远官。年考未满。方便解退者。宜令依旧重任。续前考满。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左降人考未满间。重有犯。应解免及放归田里者。并申奏。更据状轻重量贬。若是五流及余犯。自依常法。

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应流贬之人。皆负谴罪。如闻在路多作逗遛。郡县阿容。许其停滞。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赴任。流人押领。纲典画时。递相分付。如更因循。所由官当别有处分。

十三载二月九日赦文。左降官承前遭忧。皆不得离任。孝行之道。所未宏通。情礼之间。深可哀恤。如有此类。并宜放还。仍申省计至服满日。准法处分。自今以后。编入例程。

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其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建中三年正月敕。诸流贬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其年四月。御史台奏。天下断狱。一切请待谳报。以正刑名。唯除杀人当罪。自徒以上结竟者。并徙置边州。京兆尹严郢驳奏曰。臣伏以徙置边州者。流之异名。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或恐未当。其死罪除杀人之外。有十恶重罪。造伪刻印。并主典伪用印。及强盗光火等。若一切免罪徙边。于法太轻。不足惩戒。其徒罪条目至多。或斗殴争竞。小有伤损。或夫妻离异。不犯义绝。或养男别姓。或立嫡违式。或私行度关。或相冒合户。如此之类。不可悉数。今一切徙边。与十恶造伪同等。即轻重悬殊。又准刑部格。京城殷杂。愆犯百端。触网陷刑。徒罪偏广。若皆送覆。系滞实多。其徒以下罪。非除免官当及敕杖者。宜准外州县例。量事处分。今若天下徒罪。悉申所司。皆待谳报。法司断结。准式有程。州县禁囚。动盈千百。计每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千人。此则百姓动摇。刑章紊挠。又边州及近边。犯死罪及徒流者。复何以处。伏请下删定使详覆。然后施行。从之。

贞元三年七月诏。停省天下州府官员。其左降官仍旧。

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并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旨授。至是特制授之。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庐州奏。量移官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母在扬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请奔丧者。准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以后。流人左降官。称遭忧奔丧者。宜令所司。先奏听进止。

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播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臣等窃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放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伏请自今以后。流人及先流人等。准格例。满六年后。并许放还。冀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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