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体的秩序,或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可能形式,就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首先是整个共同体对其自身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而这个比率,下面我们就可以知道,是由比例中项的那个比率所构成的.规定这种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并且假如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我们也有理由称之为根本法.因为,如果每个国家只能有一种规定秩序的好方法,那么人民发现它以后,就应该坚持它;但是,已经确立的秩序如果很糟,那么人们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足以妨碍他们美好生活的法律来作为根本法呢?况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自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因为,人民如果喜欢自己损害自己的话,谁又有权禁止他们这样做呢?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同整个共同体的关系.这一比率,就前者而言应该是尽可能地小,而就后者来说又应该是尽可能地大;以便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城邦则处于相当依附的地位.这永远是由同一种办法来实现的,因为唯有国家的强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自由.从第二种比率里,就产生了民法.我们可以考虑个人与法律之间有第三种关系,即冒犯与惩罚的关系.这一关系就形成了刑法的原型;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任何法律的制裁.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取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陈旧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替代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造精神,而且可以在无形中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方面的成就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似乎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只有逐渐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在这些不同类别之中,只有形成为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与我的主题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