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就算上述的一切都是统治权的明证,这个“凭着由亚当传下来的权利,而拥有广大到象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般的统治权”的人究竟是谁呢?“是犹大”,我们的作者说——
犹大是雅各的少子,他的父亲和长兄都还活着;那么,如果我们相信我们的作者自己的证明的话,一个幼弟在他的父亲和长兄活着的时候,“凭着传袭的权利”,就可以享有亚当的君权;如果一个具备这样条件的人可以继位做君主的话,我不明白为什么一切人不可以都做君主,如果犹大当他的父亲和长兄在世时是亚当的继承人之一,我不明白还有谁不是继承人。一切人都可以象犹大一样继位做君主。
130.提到战争,我们知道亚伯拉罕带领自己一家的兵士三百一十八人,以扫领着四百武装的人去会他的兄弟雅各。为着和平起见,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结盟。一个人在他的家里有三百一十八人,而不是亚当的嗣子,难道这不是可能的吗?
而西印度的一个种植园主拥有的人就更多了,如果他喜欢的话(这是无疑的),他可以把他们集合起来,带领他们去攻打印第安人,在受到他们伤害的时候,向他们索取报偿,而所有这些都是在没有“从亚当传下来的君主绝对支配权”的情况下干的。这岂不是一个绝妙的论证,足以证明一切权力根据上帝的规定,都是由亚当传下来,而这个种植园主的本人及其权力正是神的命令,因为在他家里他对生在他家里和用他的金钱买来的奴仆拥有权力?而这正是亚伯拉罕的情况:那些在先祖时代的富人,象现在西印度的富人一样,购买男仆和女奴,通过他们的繁殖和购买新的奴仆,渐渐出现许多人数众多的大家庭。他们在平时和战时虽都使用这些奴隶,但是,支配他们的权力本是用钱购买来的,我们能认为他们的权力是传自亚当的承继物吗?举一个例说,一个人骑着马对敌远征,他从市场上买来的马,是同样的一个好证据,证明这马的主人“根据下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凭着上帝的命令而拥有的对全世界的支配权”,这个证据之有效,正如亚伯拉罕率领他的家奴出阵,是先祖们享有由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的证据一样,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主人拥有这种权力的资格,不论是支配奴隶或支配马的权力,都只是从购买得来。这样通过交易或金钱取得对于某种东西的支配权成了证明一个人由传袭与继承获得权力的一种新的方法。
131.“但是宣战和媾和是统治权的标志”。在政治社会里,诚然是这样。比如,在西印度群岛中有一个人,领着他的朋友的儿子们,或同伴们,或雇佣的士兵们,或用钱买来的奴隶们,或是一队由上述各样的分子构成的队伍,他可不可以因此宣战媾和(如果有这种机缘的话),以及“用宣誓的方式来批准条约”,而不必是一个对与他一起的人的君主或绝对的王呢?如果有人说他不能如此,那么他就必须承认许多船主或私人种植园主是绝对的君主,因为他们所作的事情和君主们一样的多。然而在政治社会里,宣战和媾和只能由社会的最高权力者执行,因为战争或和平,对这种政治团体的力量起着不同的推动作用,除了对这整个团体的力量有指挥权的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从事宣战或媾和,在政治社会中,这就只能是最高权力。但在临时自由结合的社会中,根据社会成员的同意享有这种权力的人,也有战争与媾和之权,一个个人为了他自己也可以有这种权力;战争的状态不在于参加战争者的人数多少,而在于没有上级可以申诉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的敌意。
132.实际上进行战争或媾和的行为并不是其他任何权力的证明,而只是拥有使那些为他进行战争与媾和的人们进行或停止敌对行动之权力的证明。在许多情况下,任何人可以具有这种权力,而不须有政治上的最高地位。因此,作战或媾和不能证明凡是这样做的人就是政治上的统治者,更不用说是君主。否则共和政府也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