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时历》,亏初四更五点。
《大明历》,亏初四更一点。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宋皇祐四年壬辰,十一月丙辰望食,寅四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在寅二刻。
《大明历》,亏初在寅一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疏。
嘉祐八年癸卯,十月癸未望食,卯七刻甚。
《授时历》,食甚在辰初刻。
《大明历》,食甚在辰初刻。
右皆亲。
熙宁二年己酉,闰十一月丁未望食,亥六刻亏初,子五刻食甚,丑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亥六刻,食甚在子五刻,复满在丑三刻。
《大明历》,亏初在子初刻,食甚在子六刻,复满在丑四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密合,复满亲;《大明》亏初次亲,食甚亲,复满密合。
四年辛亥,十一月丙申望食,卯二刻亏初,卯六刻甚。
《授时历》,亏初在卯初刻,食甚在卯五刻。
《大明历》,亏初在卯四刻,食甚在卯七刻。
右亏初皆次亲,食甚皆亲。
六年癸丑,三月戊午望食,亥一刻亏初,亥六刻甚,子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戌七刻,食甚在亥五刻,复满在子三刻。
《大明历》,亏初在亥二刻,食甚在亥七刻,复满在子四刻。
右《授时》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亲;《大明》亏初、食甚皆亲,复满密合。
七年甲寅,九月己酉望食,四更五点亏初,五更三点食既。
《授时历》,亏初在四更五点,食既在五更三点。
《大明历》,亏初在四更三点,食既在五更二点。
右《授时》亏初、食既皆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既亲。
崇宁四年乙酉,十二月戊寅望食,酉三刻甚,戌初刻复满。
《授时历》,食甚在酉一刻,复满在酉七刻。
《大明历》,食甚在酉三刻,复满在戌二刻。
右《授时》食甚、复满皆次亲;《大明》食甚密合,复满次亲。
本朝至元七年庚午,三月乙卯望食,丑三刻亏初,寅初刻食甚,寅六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丑二刻,食甚在寅初刻,复满在寅六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四刻,食甚在寅一刻,复满在寅七刻。
右《授时》亏初亲,食甚、复满密合;《大明》亏初、食甚、复满皆亲。
九年壬申,七月辛未望食,丑初刻亏初,丑六刻食甚,寅三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四刻,复满在寅一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二刻,食甚在丑六刻,复满在寅二刻。
右《授时》亏初亲,食甚、复满皆次亲;《大明》亏初次亲,食甚密合,复满亲。
十四年丁丑,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亏初,丑三刻食既,丑五刻甚,丑七刻生光,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六刻,食既在丑四刻,食甚在丑五刻,生光丑六刻,复满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初刻,食既丑七刻,食甚在丑七刻,生光在丑八刻,复满寅六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食既、生光皆亲;《大明》亏初、食甚、复满皆次亲,食既疏远,生光亲。
十六年己卯,二月癸酉望食,子五刻亏初,丑二刻甚,丑七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五刻,食甚在丑二刻,复满在丑七刻。
《大明历》,亏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三刻,复满在丑七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甚亲,复满密合。
八月己丑望食,丑五刻亏初,寅初刻甚,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丑三刻,食甚在寅初刻,复满在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七刻,食甚在寅二刻,复满在寅四刻。
右《授时》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食甚皆次亲,复满密合。
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昼,戌一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在戌一刻。
《大明历》,复满在戌四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合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一;亲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亲者,《授时》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时》无,《大明》二;疏远者,《授时》无,《大明》一。
定朔
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昼夜之间,月先日十二度有奇,历二十九日五十三刻,复追及日,与之同度,是谓经朔。经朔云者,谓合朔大量不出此也。日有盈缩,月有迟疾,以盈缩迟疾之数损益之,始为定朔。
古人立法,简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后者。汉张衡以月行迟疾,分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行盈缩,推定小余;故月有三大二小。隋刘孝孙、刘焯欲遵用其法,时议排抵,以为迂怪,卒不能行。唐傅仁均始采用之,至贞观十九年九月后,四月频大,复用平朔。讫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风《甲子元历》,定朔之法遂行。淳风又以晦月频见,故立进朔之法,谓朔日小余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虚进一日,后代皆循用之。然虞絪尝曰:“朔在会同,苟躔次既合,何疑于频大;日月相离,何拘于间小。”一行亦曰:“天事诚密,虽四大三小,庸何伤。”今但取辰集时刻所在之日以为定朔,朔虽小余在进限,亦不之进,甚矣,人之安于故习也。
初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为法之不可易,初闻三大二小之说,皆不以为然。自有历以来,下讫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数自然,唐人弗克若天,而止用平朔。迨本朝至元,而常议方革。至如进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见,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八九辰矣,若进一日,则晦不见月,此论诚然。苟合朔在辰申之间,法不当进,距前日之卯已逾十四五度,则月见于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隐见,本天道之自然,朔之进退,出入为之牵强,孰若废人用天,不复虚进,为得其实哉。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为知者道也。
不用积年日法
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离,候气朔之盈虚,不揆其端,无以测知天道,而与之吻合;然日月之行迟速不同,气朔之运参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数之始,谓之演纪上元。当斯之际,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连珠然。惟其世代绵远,驯积其数至逾亿万,后人厌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断截其数而增损日法,以为得改宪之术,此历代积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然行之未远,浸复差失,盖天道自然,岂人为附会所能苟合哉?夫七政运行于天,进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终,候验周匝,则象数昭著,有不容隐者,又何必舍目前简易之法,而求亿万年宏阔之术哉?
今《授时历》以至元辛巳为元,所用之数,一本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为率,比之他历积年日法,推演附会,出于人为者,为得自然。
或曰:“昔人谓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则历之有积年日法尚矣。自黄帝以来,诸历转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未闻舍此而能成者。今一切削去,无乃昧于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欤?”是殆不然。晋杜预有云:“治历者,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前代演积之法,不过为合验天耳。今以旧历颇疏,乃命厘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习哉。遂取汉以来诸历积年日法及行用年数,具列于后,仍附演积数法,以释或者之疑。
《三统历》西汉太初元年丁丑邓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东汉元和乙酉,后天七十八刻。
积年,十一四万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历》,东汉元和二年乙酉编
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后天七刻。
积年,一万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历》建安十一年丙戌刘洪造,行三十一年,魏景初丁巳,后天七刻。
积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历》魏景初元年丁巳杨伟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积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历》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积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冲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丑,后天二十九刻。
积年,五万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历》后魏正光二年辛丑李业兴造,行一十九年,至兴和庚申,先天十三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