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天津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鲜暂设,寻为定制。

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天启元年设。崇祯二年罢。三年复设。

巡抚安庐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年设,以史可法为之。十六年,又增设安、太、池、庐四府巡抚。

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七年,以征播暂设,寻罢。天启二年后,或置或罢。崇祯二年定设。

巡抚密云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淮扬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承天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成化十二年,以郧、襄流民屡叛,遣都御史安抚,因奏设官抚治之。万历二年以抚治事权不专,添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九年裁革,十一年复设。

赞理松潘地方军务一员。正统四年,以王翱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寻罢。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替之故,以征赞事。万历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后革右寺副一人。评事四人。正七品。初设右评事八人,后革四人。

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覆审之。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

初,吴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寻亦革。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设司令、司丞。七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十年革。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年复罢。十四年,复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其属,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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