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四月,诏韩琦等,曰:“河朔义勇民兵,置之岁久,耳目已熟,将校甚整,教习亦良。然团结保甲,一道纷然。义勇旧人十去其七,或拨入保甲,或放而归农,得增数之虚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七月,诏应义勇家人投军后,本户余丁数少,合免义勇,并许投军。十月,诏:“五路义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县教,并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终。义勇不及十指挥、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据人数分定番次,教阅一月,不许拆破指挥、都保。其人数少处,只作一番、两番,不须满所教月分。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十二月,诏五路义勇并与保丁轮充及检察盗贼,有违犯,依保丁法。
九年正月,诏义勇、保甲逐年遇阅日比试所习武艺,五路每州以二十分为率取一,分为五等,第一等解发。四月,诏:“河北西路义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随便近村分,于巡检、县尉下上番,半月一替。岁于农闲月,并下番人并令所辖巡检、县尉择宽广处聚教五日。”是月,兵部言:“旧条,义勇、保甲所习事艺以十分为率,弓不得过二分,枪刀共不得过二分,余并习弓弩。”诏枪手依旧专习外,刀牌手令兼习弓弩,仍颁样下五路施行。九月,诏永兴、秦凤等路义勇,以主户三丁以上充,不拘户等。是年,诸路所管义勇:河北东路三万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兴军路八万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凤路三万九千九百八十人,河东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总二十四万七千五百三十七人。
元丰二年,中书、枢密院请河北陕西义勇、保甲皆如诸军诵教阅法。从之。三年,诏五路转运、提举官巡历所至,按阅见教义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点刑狱司施行。四年,蒲宗孟言,乞开封府、五路义勇并改为保甲。自此以次行于诸路矣。此后义勇改为义勇保甲,载《保甲篇》。
陕西护塞庆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骑射者涅臂充。二百人为指挥,自备戎械,就乡闾习武技,季一集州阅教。无事放营农,月给盐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廪给之,无出本路。
川峡土丁熙宁七年,经制泸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荡平其地二百四十里,募民垦耕,联其夷属以为保甲。元祐二年,泸南沿边安抚使司言:“请应泸人因边事补授班行,自备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无廪给酬赏。若遇贼,临时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置于法。”从之。
政和六年,泸南安抚使孙羲叟奏:“边民冒法买夷人田,依法尽拘入官,招置土丁子弟。见招到二千四百余人,欲令番上。”从之。
宣和四年,诏:“茂州、石泉军旧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谙射艺。其选施、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习,候精熟日遣回。”
荆湖路义军土丁、弩手不见创置之始,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盖溪洞诸蛮,保据岩险,叛服不常,其控制须土人,故置是军。皆选自户籍,蠲免徭赋,番戍砦栅。大率安其风土,则罕婴瘴毒。知其区落,则可制狡狯。其校长则有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指挥使、副指挥使、都头、副都头、军头、头首、采斫招安头首、十将、节级,皆叙功迁补,使相综领。施之西南,实代王师,有御侮之备,而无馈饷之劳。其后,荆南、归、陕、鼎、郴、衡、桂阳亦置。
庆历二年,北路总一万九千四百人,南路总五千一百五十人。番戍诸砦,或以岁,或以季,或以月。上番人给口粮,有功迁补。自都副指挥使岁给绵袍、月给食钱,指挥使给食钱,副指挥使给紫大绫绵袍,都头已上率有廪给。
熙宁元年,籍荆湖南、北路义军凡一万五千人,军政如旧制。六年,诸路行保甲,司农寺请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弩团与本村土人共为保甲,以正、副指挥使兼充都副保正,以都头、将虞候、头首、都甲头兼充保长,以左右节级、甲头兼充小保长。番上则本铺土丁、弩手、弩团等同为一保,其隔山岭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
元祐七年,选差邵州邵阳、武岗、新化等县中等以下户充土丁、弩手,与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补将级,不拘替放年,分作两番边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军例教阅武艺及专习木弩。如有私役,并论如《私役禁军敕》。
绍圣二年,枢密院言:“荆湖南路安抚、转运、提刑、常平司奏请,邵州管下缘边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丰六年诏,于五等户轮差,并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许家人少壮有武艺者代充。”从之。
崇宁二年,荆湖南路安抚、钤辖李闳言:“收复绥宁县上堡里、临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千人,乞于邵州邵阳、武冈两县中等以下户选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钱米;排补阶级,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头,依旧为七阶;分两番部辖,令邵州给帖。”从之。
政和七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与营田土丁名称重垒,将兵马都钤辖司招填土丁改为鼎、澧路营田刀弩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转官,减磨勘年有差。
宣和四年,靖州通道县有边警,诏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夔州路义军土丁、壮丁州县籍税户充,或自溪洞归投。分隶边砦,习山川道路,遇蛮入寇,遣使袭讨,官军但据险策应之。其校长之名,随州县补置,所在不一。职级已上,冬赐绵袍,月给食盐、米麦、铁钱;其次紫绫绵袍,月给盐米;其次月给米盐而已,有功者以次迁。
施、黔、思三州义军土丁,总隶都巡检司。施州诸砦有义军指挥使、把截将、砦将,并土丁总一千二百八十一人,壮丁六百六十九人。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义军都指挥使、指挥使、都头、十将、押番、砦将。黔州诸砦有义军正副指挥使、兵马使、都头、砦将、把截将,并壮丁总千六百二十五人。思州、洪杜、彭水县有义军指挥使、巡检将、砦将、科理、旁头、把截、部辖将,并壮丁总千四百二十二人。
渝州怀化军。溱州江津巴县巡遏将,皆州县调补。其户下率有子弟、客丁,遇有寇警,一切责办主户。巡遏、把截将岁支料盐,袄子须三年其地内无寇警乃给,有劳者增之。州县籍土丁子弟并器械之数,使分地戍守。
嘉祐中,补涪州宾化县夷人为义军正都头、副都头、把截将、十将、小节级,月给盐,有功以次迁,及三年无夷贼警扰,即给正副都头紫小绫绵旋襕一。涪陵、武龙二县巡遏将,砦一人,以物力户充,免其役。其义军土丁,岁以籍上枢密院。
广南西路土丁嘉祐七年,籍税户应常役外五丁点一为之。凡得三万九千八百人。分队伍行阵,习枪、镖排,冬初集州按阅。后递岁州县迭教,察视兵械。以防收刈,改用十一月教,一月罢。
熙宁七年,知桂州刘彝言:“旧制,宜、融、桂、邕、钦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既接蛮徼,自惧寇掠,守御应援,不待驱策。而近制主户自第四等以上,三取一以为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籍一,则减旧丁十之七。余三分以为保丁,保丁多处内地,又俟其益习武事,则当蠲土丁之籍。恐边备有阙,请如旧制便。”奏可。
元丰六年,广西经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余人,缓急可用。欲令所属编排,分作都分,除防盗外,缘边有警,听会合掩捕。”从之。
元符二年,广西察访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缘边防拓,差及单丁,乞差两丁以上之家。”从之。
广南东路枪手嘉祐六年,广、惠、梅、潮、循五州以户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户役,岁以十月一日集县阅教。治平元年,诏所在遣官按阅,一月罢,有阙即招补,不足,选本乡有武技者充。
熙宁元年,诏广州枪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岁,会六郡枪手,为指挥四十一,总一万四千七百有奇。三年,知广州王靖言:“东路枪手,自至和初立为土丁之额,农隙肄业一月,乃古者寓兵于农之策也。然训练劝奖之制未备,请比三路义勇军政教法条上约束。”四年,知封州邓中立请以本路未置枪手州县,如广、惠等五郡例置。奏可。六年,广东驻泊杨从先言:“本路枪手万四千,今为保甲,两丁取一,得丁二十五万,三丁取一,得丁十三万。以少计之,犹十倍于枪手。愿委路分都监二员,分提举教阅。”诏司农寺定法以闻。其后,户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为之,每百人为一都,五都为一指挥。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轮一番阅习,凡三日一试,择其技优者先遣之。七年,诏广南东西路旧枪手、土丁户依河北、陕西义勇法,三丁选一,余州无枪手、土丁者勿置。九年,兵部言:“广、惠、循、潮、南恩五郡枪手,请籍主户第四等以上壮丁,毋过旧额一万四千,余以为保甲。”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