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毅床子弩炮手一。岢岚。熙宁三年废。
建安二。府、岚各一。
威果二十五。荆南、江宁、杭、扬、庐、潭各三,洪、越、福各二,虔一。宣和三年,严州增置一。
效顺一。襄邑。熙宁六年,改雄武。
拣中雄勇一。襄邑。
怀顺一。霸。
归圣一。雍丘。熙宁六年,改雄武。
顺圣一。巩。中兴已后无。
怀恩三。荆南二,鄂一。
拣中怀爱一。宁陵。熙宁六年废。
勇捷左右二十六。襄邑、北京、澶、陈、寿、汝、曹、宿各二,咸平、西京、南京、亳、宁陵、虹、河阴、巩、长葛、韦城各一。熙宁三年,并十隶九,右十二并右二。元丰二年,唐、汝州各置土兵一。
威武上下总十三。西京、河阳、郑、郓、澶、滑、濮、通利、巩、河阴、永城各一,曹二。熙宁三年,废下威武。九年,澶一隶效忠、勇捷。
静戎弩手四。河阳、澶、卫、通利各一。熙宁七年废。
平塞弩手并拣中平塞、新立平塞,总四。咸平、亳、河阴、白波各一。熙宁六年,废弩手及新立、拣中平塞,亳平塞弩手及白波新立平塞、咸平拣中平塞并改下威武。
忠勇三。成都。
宁远八。戎三,遂、梓、嘉、雅、江安各一。熙宁六年,泸州增置一。
忠节并川忠节、教阅忠节,总六十。雍丘、襄邑、宁陵各三,陈留、咸平、东明、亳、河阴、永城各二,南京五,太康、阳武、颍昌、江宁、扬、庐、宿、寿、楚、真、泗、泰、滁、岳、澧、池、歙、信、太平、饶、宣、洪、虔、吉、临江、兴国、广济、南康、广德、长葛各一,合流四。熙宁三年,亳州第十四并勇捷,川忠节一并忠节。十二月,添置八。五年,蔡州置一。
神威上下十三。陈留三,颍昌、巩各二,雍丘、考城、咸平、河阳、广济、白波各一。
归远十六。陈、颍昌、亳、寿、宿、邓、襄、鼎各一,荆南、澧、潭、洪各二。元丰五年,成州置一。
雄略二十五。荆南五,潭四,鼎、澧各三,广、辰、桂各二,许、全、邵各一。熙宁三年,衡增置一,吉增置三百人及置部军雄略一。崇宁三年,荆湖南路置四。
招收十七。保四,霸、信安各三,定、军城砦各二,广信、安肃、顺安各一。熙宁五年,霸、信安各二并为一,定二为一,安肃一、保二分隶振武、招收。八年,忻以保甲替罢拣充下禁军。
壮勇七。耀、解、滑各二,颍昌一。
桥道并川桥道十八。襄邑、咸平、阳武各二,陈留、东明、尉氏、太康、西京、河阳、濮、郓、巩、河阴、白波、宁陵各一。熙宁三年,郓川桥道改桥道,隶顺化。
清塞十二。曹二,郑、郓、滑、通利、巩、河阴、白波、汜水各一,长葛二。
崇武崇宁三年,置步军京东西、河东北。
崇威崇宁三年,置步军京东西、河东北。
敢勇元祐七年,诏河东、陕西路诸帅府募敢勇,以百人为额。宣和四年,诏越州招到敢勇三百人,拨充两浙提刑司捉杀差使。
靖安崇宁元年,诏荆湖北路添置禁军五指挥,以靖安为名,隶侍卫步军司广固崇宁三年,诏添置广固兵四指挥,以备京城工役。政和五年,诏于四指挥各增置五百人入额,自今更勿差客军。
通济政和六年,诏增置通济兵士二千人,牵挽御前纲运。自崇武至此六军,中兴后无。
清卫宣和七年,减清卫等军,令步军司拨填一般军分。
刀牌手崇宁中立。广西桂州。
劲勇、壮武、静江自劲勇以下三军,旧隶厢军。中兴后,隶侍卫步军。
振华五百人为一军。
安远、奉先园四。
武宁、威勇、忠果、雄节、必胜六。
前军、右军、中军、左军、后军自振华以下十三军,并中兴后立。
御前忠佐将校并与建隆以来制同。
散员班一。
马直指挥一。
步直指挥一。熙宁四年,马步二直并废,拨隶殿前、步军司虎翼,其有马者补云骑。
备军一千九百六十人。熙宁二年,罢九百六十人。
皇城司亲从官指挥四。政和五年,创置第五指挥,以七百人为额。
亲事官指挥三。元丰五年增置一,守奉景灵宫。政和五年,西京大内官一,以五百五十人为额。又增置内园司一,以五百一十人为额。
入内院子五百人。中兴后,二百人。
快行、长行中兴后置,一百人。
司圊三人。
曹司中兴置,三十人。
将兵者,熙宁之更制也。先是,太祖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惰。淳化、至道以来,持循益谨,虽无复难制之患,而更戍交错,旁午道路。议者以为徒使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缓急恐不可恃。神宗即位,乃部分诸路将兵,总隶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平居知有训厉而无番戍之劳,有事而后遣焉,庶不为无用矣。
熙宁七年,始诏总开封府畿、京东西、河北路兵分置将、副。由河北始,自第一将以下共十七将,在河北四路;自第十八将以下共七将,在府畿;自第二十五将以下共九将,在京东;自第三十四将以下共四将,在京西,凡三十有七。而鄜延、环庆、泾原、秦凤、熙河又自列将焉。在鄜延者九,在泾原者十一,在环庆者八,在秦凤者五,在熙河者九,凡四十有二。八年,又诏增置马军十三指挥,分为京东、西两路。又募教阅忠果十指挥,在京西,额各五百人,其六在唐、邓,其四在蔡、汝。
元丰二年,又增置土兵勇捷两指挥于京西,额各四百人,唐州方城为右第十一,汝州襄城为左第十二。凡马军十三指挥,忠果及土军共十二指挥。四年,又诏团结东南路诸军亦如京畿之法,共十三将:自淮南始,东路为第一,西路为第二,两浙西路为第三,东路为第四,江南东路为第五,西路为第六,荆湖北路为第七,南路潭州为第八,全、邵、永州应援广西为第九,福建路为第十,广南东路为第十一,西路桂州为第十二,邕州为第十三。
总天下为九十二将,而鄜延五路又有汉蕃弓箭手,亦各附诸将而分隶焉。凡诸路将各置副一人,东南兵三千人以下唯置单将。凡将、副皆选内殿崇班以上、尝历战陈、亲民者充,且诏监司奏举。又各以所将兵多寡,置部将、队将、押队使臣各有差。又置训练官次诸将佐。春秋都试,择武力士,凡千人选十人,皆以名闻,而待旨解发,其愿留乡里者勿强遣。此将兵之法也。
六年,熙河路经略制置李宪言:“本路虽有九将之名,其实数目多阙,缓急不给驱使。又蕃,汉杂为一军,嗜好言语不同,部分居止悉皆不便,今未出战,其害已多,非李靖所谓蕃、汉自为一法之意。若将本路九将并为五军,各定立五军将、副及都、同总领蕃兵将,使正兵合汉弓箭手自为一军,其蕃兵亦各自为一军。临敌之际,首用蕃兵,继以汉兵,必有成效,兼可减并将、副及部队将员,于事为便。”诏从之。
元祐元年,司马光言:“近岁灾伤,盗贼颇多,州郡全无武备。长吏侍卫单寡,禁旅尽属将官,多与州郡争衡,长吏势力远出其下。万一有李顺、王伦、王均、王则之寇乘间窃发,攻陷郡县,岂不为朝廷忧!祖宗以来,诸军少曾在营,常分番出戍。盖欲使之劳筋骨,知艰难,轻去其家,习知山川险阻也。自置将以来,惟是全将起发,然后与将官偕行,其余常在本营,饮食嬉游,养成骄惰,岁月滋久,不可复用。又每将下各有部队将、训练官等一二十人,而诸州又自有总管、钤辖、都监、监押,设官重复,虚破廪禄。知兵者皆知其非。臣愚,欲乞尽罢诸路将官,其禁军各委本州长吏与总管、钤辖、都监、监押等,如未置将已前,使州郡平居武备有余,然后缓急可责以守死。”
谏议大夫孙觉亦以为言,于是诏陕西、河东、广南将兵不出戍他路,其余河北差近里一将更赴河东,而诸路逐将与不隶将之兵并更互出戍,稍省诸路钤辖及都监员,仍以将官兼州都监职事,卒不能尽罢将、副,如光等言。其年八月,枢密院言,近边州军及边使经由道路,而减本处兵官,非是。于是边州及人使经由道路,将官仍不兼都监。
至绍圣间,枢密院言:“往时军士犯法,将官得专决遣,故事无留滞。自州县官预军事以来,动多牵制,不得自裁。欲仍依旧法,及诸军除转排补,并隶将司,州县无得辄预。其非屯驻所在,当俟将、副巡历决之,余委训练官行焉。”诏从之。至是,州县一无关预,兵愈骄,无复可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