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宁元年,尚书省言:“前令大保长催税而不给雇直,是为差役,非免役也。”诏提举司以元输雇钱如旧法均给。永兴军路州县官乞复行差役;湖南、江西提举司以物贱乞减吏胥雇直,罢给役人雇钱,皆害法意,应改从其旧。诏户部并遵奉《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绍圣签贴役法》,行之天下。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岁取二分,则五年有一倍之数;免役剩钱,岁收一分,则十年有一年之备。故绍圣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宽剩及三料,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为利也。而集贤殿修撰、知邓州吕仲甫前为户部侍郎,辄以状申都省,乞删去上条。”诏黜仲甫,落职知海州。后又诏:常平司候丰衍有余日,具此制奏蠲之。
大观元年,诏:“诸州县召募吏人,如有非四等以上户及在州县五犯杖罪,悉从罢遣,不得再占诸处名役,别募三等以上人充。”于是旧胥既尽罢,而弊根未革,老奸巨猾,匿身州县,舞法扰民,盖甚前日。其后,又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无所顾藉,盗贼公行,为害四方。至是,复诏州县募役依元丰旧法。
政和元年,臣僚言:“元丰中,巩州岁敷役钱止四百千,今累敷至缗钱近三万。又元丰八年,命存留宽剩钱毋得过二分,绍圣再加裁定,止许存留一分。此时考详法意,非取宽剩,遂改名准备钱,而严立禁约,若擅增敷岁额及桩留准备过数者,并以违制论。今乞饬提举常平官检察,及核究巩州取赢之因以闻。”从之。
宣和元年,言者谓:“役钱一事,神宗首防官户免多,特责半输。今比户称官,州县募役之类既不可减,雇令官户所减之数均入下户,下户于常赋之外,又代官户减半之输,岂不重困?”诏:“自今二等以上户,因直降指挥非泛补官者,输赋、差科、免役并不得眎官户法减免,已免者改之。进纳人自如本法。”保长月给雇钱,督催税赋。比年诸县或每税户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头及催税人,十日一进,赴官比磨,求取决责,有害良民,诏禁之。七年,诏:“州县昨因儆察私铸,令五家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领受文书,由此追呼陪费,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正、副可罢。”
自绍圣复雇役,而建炎初罢之。已而讨论其法之不可废也,参政李固言于高宗曰:“常平法本于汉耿寿昌,岂可以王安石而废之?”且当时招射士无以供庸直,诏官户役钱勿减半,民户役钱概增二分。后复减之。兼官旧给庸钱以募户长,及立保甲,则储庸钱以助经费。未几,废保甲,复户长,而庸钱不复给,遂为总制窠名焉。
然役起于物力,物力升降不肴,则役法公。是以绍兴以来,讲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卖典业,税赋与物力一并推割。至于推排,则因其赀产之进退为之升降,三岁而下行之。然当时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仅存室庐,凡耕耨刀斧之器,鸡豚犬彘之畜,纤微细琐皆得而籍之。吏视赂之多寡,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忧之,于是又为之限制,除质库房廊、停塌店铺、租牛、赁船等外,不得以猪羊杂色估计,其后并耕牛租牛以免之。若江之东西,以亩头计税,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长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为保,十大保为都保,有保长,有都、副保正;余及三保亦置长,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为之附庸,或为之均并,不一也。户则以物力之高下为役次之久近。
若夫品官之田,则有限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
封赠官子孙差役,亦同编户。谓父母生前无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赠者。
凡非泛及七色补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数;其奏荐弟侄子孙,原自非泛、七色而来者,仍同差役。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