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博士张靖议:“太子宜依汉文权制,割情除服。”博士陈逵议:“太子宜令服重。”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制,乃因自古。是以高宗无服丧之文,唯称不言而已。汉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为断。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博士段暢承述预旨,推引《礼》传以成其说。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随御除服。自汉文用权礼,无复□禁,历代遵用之。至晋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限。”宋高祖崩,葬毕,吏民至于宫掖,悉通乐,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宜使朝野一体。”诏可。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礼服长子三年,群臣服齐衰期。晋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通议。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无,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奉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于是御史以上皆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晋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太学博士徐藻议:“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设庐。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礻覃,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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