馀祭也死,夷昧也立。夷昧也死,则国宜之季子者也。季子使而亡焉。僚者,长庶也,即之。缘兄弟相应而即位,所以不书僚篡者,缘季子之心,恶以已之是,扬兄之非,故为之讳,所以起至而君之。○季子使,所吏反,下同。僚者,力雕反。长庶,丁丈反,下注同。

季子使而反,至而君之尔。不为让国者,僚已得国,无让也。阖庐曰:“先君之所以不与子国,而与弟者,凡为季子故也。将从先君之命与?则国宜之季子者也。如不从先君之命与?则我宜立者也。僚恶得为君乎?”於是使专诸剌僚。阖庐,谒之长子光。专诸,膳宰。僚耆炙鱼,因进鱼而剌之。○阖,户腊反。庐,力居反。命与,音馀,下“命与”同。僚焉,於虔反,本又作“恶”,音乌。剌僚,七赐反,又七亦反,注同。耆,市志反。

[疏]注“阖庐”至“子光”。○解云:正以上云“则我宜立”故也。云“专诸,膳宰。僚耆炙鱼,因进鱼而剌之”者,《吴语》文。自“阖庐”以下,至“去之延陵”,皆在昭二十七年。

而致国乎季子,季子不受,曰:“尔弑吾君,吾受尔国,是吾与尔为篡也。尔杀吾兄,吾又杀尔,是父子兄弟相杀,终身无已也。”兄弟相杀者,谓阖庐为季子杀僚。○尔杀吾君,申志反,注“杀僚”同。篡,初患反。去之延陵,延陵,吴下邑。礼,公子无去国之义,故不越竟。终身不入吴国。不入吴朝,既不忍讨阖庐,义不可留事。

[疏]注“不入吴朝”。○解云:正以延陵者,竟内之邑,而言不入吴国,故以朝廷解之。

故君子以其不受为义,以其不杀为仁。故大其能去,以其不以贫贱苟止,故推二事与之。

[疏]注“故大其能去”。○解云:言由其能去之,故君子与之。

贤季子,则吴何以有君有大夫?据其本不贤其君。以季子为臣,则宜有君者也。方以季子,贤许使有臣有大夫?故宜有君。札者何?吴季子之名也。《春秋》贤者不名,此何以名?许夷狄者,不壹而足也。故降字而名。

[疏]“札者何”。○解云:欲言其名,违贤者例;欲言其字,仍不足其氏,故执不知问。○“许夷狄者,不壹而足也”者。○解云:壹而足者,即庄二十五年“春,陈侯使汝叔来聘”是也。

季子者,所贤也,曷为不足乎季子?许人臣者必使臣,许人子者必使子也。缘臣子尊荣,莫不欲与君父共之。字季子,则远其君,夷狄常例,离君父辞,故不足以隆父子之亲,厚君臣之义。季子让在杀僚后,豫於此贤之者,移讳于阖庐,不可以见让,故复因聘起其事。○远,于万反。见,贤遍反。

[疏]注“季子”至“见让”。解云:杀僚在昭二十七年夏。言移讳于阖庐者,移却季子让国之文,讳去阖庐之杀,是以不得见其让矣。故彼注云“不书阖庐弑其君者,为季子讳,明季子不忍父子兄弟自相杀,让国阖庐,欲其享之,故为没其罪也”是也。

秋,九月,葬卫献公。

齐高止出奔北燕。○燕,音烟。

冬,仲孙羯如晋。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颇来聘。月者,公数如晋,希见答。今见聘,故喜录之。○薳,于委反。颇,音皮,又音彼,一音普何反;一本作“跛”者,音同;二传作“薳罢”。数,所角反。

[疏]注“月者”至“录之”。○解云:文当言如晋是,若有作“如楚”字者,误也。言数如晋者,即上三年春,“公如晋”;四年“冬,公如晋”;八年春,“公如晋”;十二年冬,“公如晋”;二十一年春,“公如晋”之属是也。在位之间,五朝于晋,故言数也。言希见答者,上十二年“夏,晋侯使士彭来聘”;二十九年夏,“晋侯使士鞅来聘”是也。鲁侯五朝,而晋人再答,故谓之希。二十八年公○如楚,楚亦一报,故喜录之也。案上元年“晋侯使荀罃来聘”,而解之言希者,以其公如晋之前,非答公之事故也。

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不日者,深为中国隐痛有子弑父之祸,故不忍言其日。○般,音班。深为,于伪反,下“为伯”、“不为”、“为中国”同。

[疏]注“不日”至“其日”。○解云:欲道文元年“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髡”,以其是夷狄,忍言其日也。

五月,甲午,宋灾。伯姬卒。伯姬守礼,含悲极思之所生。外灾例时,此日者,为伯姬卒日。○思,息吏反。

[疏]“外灾”至“卒日”。○解云:外灾例时,即庄十一年“秋,宋大水”,庄二十年“夏,齐大灾”,上九年“春,宋火”之属是也。而昭九年“夏,四月,陈火”,书月者,正以楚人强暴行诈枉灭,君子闵之,故特月矣。故彼注云“月者,闵之”是也。而昭十八年“夏,五月,壬午,宋、卫、陈、郑灾”,而书日者,正以四国同日而俱灾。四国者,天下象,若曰无天下云尔,故日之。然则此不合日而日,自为伯姬卒故日。若然,即鲁女之卒,例合书日,而庄四年“三月,纪伯姬卒”不日者,彼夏“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何氏云“卒不日,葬日者,鲁本宜葬之,故移恩录文於葬”是也。以此言之,则知庄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纪叔姬卒”,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亦是鲁本宜葬之,故移恩录文於葬也。

天王杀其弟年夫。王者得专杀。书者,恶失亲亲也。未三年不去王者,方恶不思慕而杀弟,不与子行也。不从直称君者,举重也。莒杀意恢,以失子行录。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不为讳者,年夫有罪。○年夫,音佞,又如字,二传作“佞夫”。恶失,乌路反,下皆同。去,起吕反。子行,下孟反,下“子行其行”同。

[疏]注“王者”至“亲也”。○解云:诸侯之义,不得专杀大夫。若大夫有罪而杀之者,皆恶于专杀,是以书见。今此天王也,自得专杀,若杀大夫,宜不书之,书者,以其未王而杀母弟,失亲亲,故恶而书也。○“未三”至“子行”。○解云:文九年“毛伯来求金”之下,传云“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注云“俱继体,其礼不得异”;“以天子三年然后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也”。然则灵王之崩,在二十八年十有二月,则於此时未三年也。未合称王,而称王者,责其在父服之内,方当思慕而已,而杀其母弟,非人子之义,是以直称天王,不与其子行也。而昭二十二年夏四月,“天王崩”;至二十三年秋七月,“天王居于狄泉”,亦未三年而称天王者,彼传云“此未三年,其称天王何?著有天子也”,何氏云“时庶孽并篡,天王失位徙居,微弱甚,故急著正其号,明天下当救其难而事之”是也。○注“不从”至“有罪”。○解云:僖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传云“曷为直称晋侯以杀?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注云“甚之者,甚恶杀亲亲也。《春秋》公子贯於先君,唯世子与母弟以今君录,亲亲也。今舍国体直称君,知以亲亲责之”。然则杀世子母弟者,皆直称君甚之。今经云“天王杀其弟年夫”者,宁知不是直称爵之例,而知天王者乃是不与子行者,正以其在父服之内而不思思慕,反杀先君之子,以此为重,故知义然。云莒杀意恢,以失子行录者,即昭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注云“莒无大夫,书杀公子者,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而录之。称氏者,明君之子”是也。云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者,正以莒杀意恢,以其在丧内,故书而责之,则知天王杀弟,若不在丧,不书矣若诸侯之义,不得专杀大夫,而言莒杀意恢,在丧内乃书者,正以意恢直莒子之弟,不为大夫故也。今此王者自得专杀,若不在丧内,何劳书乎?故云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云不为讳者,年夫有罪者,《春秋》之义,虽言黜周而王鲁,乃实天子,服内杀弟,是甚恶。何故不为尊者讳?因年夫有罪,则王者之恶稍轻,是以《春秋》不复讳矣。

王子瑕奔晋。称王子者,恶天子重失亲亲。○重,直用反,又直勇反。

[疏]注“称王”至“亲亲”。○解云:正以文元年“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注云“叔服,王子虎也”,“不系王者,不以亲疏录也”。今此王子瑕言王子者,正恶天王重失亲亲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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