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疏]释曰:《仪礼》诸篇有“记”者,皆是记经不备者也。作记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緦麻之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縓缘。”诸侯之妾子厌於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

[疏]注“公子”至“妻轻”。○释曰:云“练冠麻,麻衣縓缘”者,以练布为冠,麻者,以麻为绖带。又云麻衣者,谓白布深衣。云縓缘者,以缯为縓色,与深衣为领缘。“为其妻縓冠”者,以布为縓色,为冠。“葛绖带”者,又以葛为绖带。云“麻衣縓缘”者,与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与緦麻所除同也。云“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则君之適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適夫人所生第二已下,为母自与正子同,故知为母妾子也。云“麻者緦麻之绖带也”者,以经有二麻,上麻为首绖、腰绖,知一麻而含二绖者,《斩衰》云“苴绖”,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绖。”故知此经亦然。知如緦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緦麻亦云麻,又见《司服》“吊服环绖”,郑云:“大如緦之绖。”则此云子为母,虽在五服外,绖亦当如緦之绖,故郑以此麻兼緦言之也。云“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当小功布也。云“为不制衰裳变也”者,此记不言衰,明不制衰裳变者,以其为深衣,不与丧服同,故云“变”也。《诗》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礼记·檀弓》云“子游麻衣”,并《閒传》云“大祥素缟麻衣”,注皆云“十五升布”,深衣与此小功布深衣异。引之者,证麻衣之名同,取升数则异。礼之通例,麻衣与深衣制同,但以布缘之则曰麻衣;以采缘之则曰深衣;以素缘之袖长在外,则曰长衣;又以采缘之袖长在衣内,则曰中衣;又以此为异也,皆以六幅破为十二幅,连衣裳则同也。云“縓,浅绛也”者,对三入为纁为浅绛。云“一染谓之縓”者,《尔雅》文。案彼云“一染谓之縓,再染谓之赪,三染谓之纁”也。云“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知者,引《檀弓》云“练衣黄里縓缘”,注云:“练中衣,以黄为内縓为饰。”为中衣之饰,据重服三年变服后为中衣之饰也。此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轻,故将为人初死,深衣之饰,轻重有异,故不同也。云“诸侯之妾子厌於父,为母不得申,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者,诸侯尊,绝期已下无服,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縓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縓缘练之受饰,虽被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云“为妻縓冠葛绖带,妻轻”者,以縓布为冠,对母用练冠,以葛是葬后受服,而为绖带,对母用麻,皆是为妻轻故也。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適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

[疏]注“君之”至“而葬”。○既曰:传发问者,怪亲母与妻其服大轻,故问之答云“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诸侯,绝旁期已下,故不服妾与庶妇也。公子以厌降,亦不敢私服母与妻。又云“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谓君之正统者也,注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者,解传意,还释上公子为母与妻者也。云“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適妇也”者,正统故不降也。云“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礼》文。郑不於上经“葬之”下注之,至於此传下乃引之者,郑意注传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下乃解妾有贵贱,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见此意也。云妾贵者,谓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与夫人之娣三人为贵妾,馀五者为贱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注“兄弟”至“求之”。○释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云“兄弟犹言族亲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恐此兄弟亦据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犹族亲也。则此兄弟及下文为人后者,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犹族亲所容广也。

为人后者,於兄弟降一等,报。於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

[疏]注“言报”至“不降”。○释曰: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云“於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义已见於《斩章》。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注“皆在”至“早卒”。○释曰: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於亲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者,谓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亦当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云“皆在他邦谓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国,不见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国之法,故云行仕也。又云“出游”者,谓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游他国,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辟仇”者,《周礼·调人》云:“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云“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遗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识,而父母早死者也。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

[疏]注“於此”至“财矣”。○释曰:发问者,上经及记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问。引旧传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郑云“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郑亦据於此兄弟加一等发传者,嫌大功已上亲则亲矣,又加之,故於小功发传也。云“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者,不可复加者也。云“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者,据经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既亲重,则财食是同,虽无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复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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