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適妇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传曰”至“不杖”。○释曰:怪所以期,发比例而问者。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適子为妻期,故发问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適妇,注云:“適子之妻。”是父不降適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適子之妇为丧主,故適子不敢伸而杖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妇。”是大夫为適妇为丧主也,故子不杖也。若然,此適子为妻通贵贱,今不云“长子”通上下而云“適子”,唯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適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注“大夫”至“出降”。○释曰:云“大夫不以尊降適妇者,重適也”者,此解经文所不降適子之妇,对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是尊降也。云“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者,谓依五服常法服之。云“降有四品”者,郑因传有降、不降之文,遂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馀亲则绝。天子诸侯绝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馀尊厌也。云“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后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后,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注“昆兄”至“如之”。○释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同於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注“众子”至“其首”。○释曰:众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发传者,以其同是一体,故无异问。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者,经不云士,郑云士者,《丧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云“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国君不服之”者,以其绝旁亲,故知不服。若然,经所云唯据士也。引《内则》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释日翦发为鬌,以见於父。若冢子,生则见於正寝,其日夫妻共食,具视朔食,天子则大牢,诸侯则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咳而名之。执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寝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云“適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郑注未食已食,急正缓庶之义。言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彼言適子,谓適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谓妾子也。引之者,证言庶子是别於適长者也。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疏]“昆弟之子”。○注“檀弓”至“进之”。○释曰:昆弟子疏於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是以《檀弓》为证,言“进”者,进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为適昆弟。两言之者,適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大夫”至“昆弟”。○注“两言”至“为弟”。○释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两言之”者,以其適妻所生適子,或长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两言之。適子或为兄,或为弟,是以经昆弟并言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传曰”至“降也”。○释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发“何以”传者,馀兄弟相为皆大功,独为適服期,故发问比例之传也。○注“大夫”至“为之”。○释曰:云“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者,释传父之所不降。云“適子为庶昆弟”已下,郑广明大夫与適子所降者,以大夫適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
適孙。
[疏]“適孙”。○释曰:孙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谓適子死,其適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无適孙,孙妇亦如之。周之道,適子死则立適孙,是適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適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於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
[疏]“传曰”至“如之”。○释曰:传云“何以”问比例者,亦为众孙大功,此独期,故发问也。云“有適子者无適孙”者,谓適子在,不得立適孙为后也。云“孙妇亦如之”,亦谓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注“周之”至“期也”。○释曰:云“周之道,適子死则立適孙,是適孙将上为祖后者也”者,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言周之道,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適子死,弟乃当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长子在则为庶孙耳”者,既適子在不得立孙,明同庶孙之例。云“凡父於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適。及将传重者非適,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郑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非长子皆期。明非长子妇及於非適孙传重,同於庶孙,大功可知也。若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適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期不得斩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疏]“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释曰: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后,薄於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適子不得后大宗。都邑之士,则知尊弥,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