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射犹挟乘矢,以命三耦:“各与其耦让取弓矢,拾。”犹,有故之辞。拾,更也。

[疏]“司射”至“拾矢”。○注“犹有”至“更也”。○释曰:自此尽“取扑搢之以反位”,论司射诱射,教三耦射法之事。《大射》有次,“三耦取弓矢於次”,注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隐蔽处。”则此无次取弓矢。拾者,拾更也。递取弓矢,见威仪故也。云“犹,有故之辞”者,前已云司射兼挟乘矢,此云“犹”是有故之辞,云此者,欲见司射恒执弓矢未改之意。

三耦皆袒、决、遂。有司左执弣,右执弦,而授弓。有司,弟子纳射器者也。凡纳射器者,皆执以俟事。

[疏]“三耦”至“授弓”。○注“有司”至“俟事”。○释曰:前有司请射,解为司马。此有司为弟子者,以有事者皆有司,故郑注解上有司请射与《大射》为政请射同,故解为司马。此经以纳射器使弟子,不见出文,则弟子执射器入者,即使守之以授用者,故知有司还是弟子。是以郑云“凡纳射器者,皆执以俟事”。

遂授矢。受於纳矢而授之。

[疏]“遂授矢”。○注“受於”至“授之”。○释曰:此授矢者,则上文有司授弓者,以其弟子执弓矢,故授弓讫复授矢。是以郑云“受於纳矢而授之”。

三耦皆执弓,搢三而挟一个。未违俟处也。搢,插也,插於带右。

[疏]“三耦”至“一个”。○注“未违”至“带右”。○释曰:上云“三耦俟于堂西”,又云“遂以比三耦於堂西”,此云“三耦皆执弓搢三而挟一个”,前后皆因前位,去未违俟处。下文乃云“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是移本位者也。云“搢,插也,插於带右”者,以其左手执弓,右手抽矢而射,故知插於带右,故《诗》云“左旋右抽”是也。

司射先立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而俟。

司射东面立于三耦之北,搢三而挟一个。为当诱射也,固东面矣。复言之者,明却时还。

[疏]“司射”至“一个”。○注“为当”至“时还”。○释曰:云“固东面矣,复言之者,明卻时还”者,司射先在中西南,东面,今三耦立定,司射卻来向三耦之北,东面,明司射卻时,右还西南,东面也。

揖进,当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豫则钩楹内,堂则由楹外。当左物,北面揖。钩楹,绕楹而东也。序无室,可以深也。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乡饮酒义》曰“主人迎宾於庠门外”是也。庠之制,有堂有室也。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周礼》作序。凡屋无室曰谢,宜从谢。州立谢者,下乡也。左物,下物也。今文豫为序,序乃夏后氏之学,亦非也。

[疏]“揖进”至“面揖”。○注“钩楹”至“非也”。○释曰:凡行射礼耦,耦各相对揖,故司射诱射,发东面位,揖进,当西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讫,东行向两楹閒,物须过西楹,是以豫则钩楹内北过,以记云:“序则物当栋。”物近北,故过由楹北也。堂则由楹外过而东行,以记云:“堂则物当楣。”物近南,故过由楹南也。云“当左物”者,以南面为正,东为左物,北面又揖也。云“钩楹,绕楹而东也”者,北而东也。云“序无室,可以深也”者,据州立序而言。云“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者,案《王制》云:有虞氏上庠下庠,夏后氏东序西序,殷人左学右学,周人东胶虞庠。周立四代者,通己为四代,但质家贵右,故虞殷大学在西郊,小学在国中。文家贵左,故夏周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小学在西郊。周所立前代学者,立虞、夏、殷三代大学。若然,则虞氏上庠,则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在西郊也。立殷之右学则瞽宗,周立之亦在西郊。立夏后氏之东序,则周之东胶立在王宫之东,以其改东序为东胶。东胶,二代名,故云周立四代学。《文王世子》亦论四代学中学乐之事。云“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者,与周立虞庠同制,故引《乡饮酒义》为证乡立庠之义也。云“庠之制,有堂有室也”者,则此篇云“堂则由楹外”,又记云“堂则物当楣”是也。《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室堂相将,有室必有堂。言此者,见庠则室堂俱有,对榭则有堂无室也。云“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者,《周礼·地官·州长职》云“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序”是也。云“读如‘成周宣榭灾’之榭”者,案宣公十六年《经》书:“成周宣榭火。”彼虽不据学,以其无室,与《尔雅》“无室曰榭”同,故引以为证也。云“《周礼》作序”者,据《州长职》文。云“凡屋无室曰榭,宜从榭”者,郑广解榭名。《尔雅》云:“阇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及成周宣谢,及此州立谢,皆是无室,故云“凡”以该之,不得从豫及序,故云宜从榭也。云“州立榭者,下乡也”者,以其乡之庠有室有堂,州谢则有堂无室,故云下乡也。云“今文豫为序,序乃夏后氏之学,亦非也”,不从今文者,以其虞庠、夏序皆是有室,州之序则无室,故云“非”。言“亦”者,古文为豫已非,今文作夏后氏之序亦非。若然,《礼记·学记》及《州长职》并下记皆作序,郑不破之者,以乡立虞庠,依虞有室,州立夏序,去室,犹取序名,是以郑注《州长》云“序,州党之学也”,故不破之也。

及物揖。左足履物,不方足,还,视侯中,俯正足。方犹并也。志在於射,左足至,右足还,并足则是立也。南面视侯之中,乃俯视并正其足。

[疏]“及物”至“正足”。○注“方犹”至“其足”。○释曰:云“志在於射”者,解足未正先视侯中之意。言“左足至”者,解左足履物也。右足还并足则是立也者,解经不方足,还及正足之言。若然,云还时兼视侯中也。此不言画物早晚,案《大射》纳射器之下,即言“工人、士与梓人升自北阶两楹閒,疏数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此不言者,卑者文略,亦当在纳射器后即画之也。

不去旌。以其不获。

[疏]“不去旌”。○注“以其不获”。○释曰:以其旌拟唱获,今以三耦诱射,不唱获,故不去旌也。

诱射,诱犹教也。将乘矢。将,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

[疏]“将乘矢”。○注“将行”至“四方”。○释曰:云“象有事於四方”者,《诗》云:“四矢反兮,以御乱兮。”是四矢有事於四方。

执弓不挟,右执弦。不挟,矢尽。

[疏]“执弓”至“执弦”。○注“不挟矢尽”。○释曰:案上文司射将射时云“搢三而挟一个”,又云“将乘矢”,故知矢尽,空执弦也。

南面揖,揖如升射。降,出于其位南,適堂西,改取一个,挟之。改,更也。不射而挟之,示有事也。今文曰適序西。

[疏]“南面”至“挟之”。○释曰:云“出于其位南,適堂西”者,上文司射位设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今乃適位南,而北回適堂西者,取教众耦威仪之法故也。云“改取一个,挟之”者,此不在西阶而在堂西,故適堂西即云改取一个也。

遂適阶西,取扑,搢之,以反位。扑,所以挞犯教者。《书》云:“扑作教刑。”

[疏]“遂適”至“反位”。○注“扑所”至“教刑”。○释曰:引《书》者,《舜典》文也。彼谓教学之刑,此为教射法,教虽不同,用扑是一,故引为证也。

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有志於中。

[疏]“司马”至“负侯”。○注“欲令”至“於中”。○释曰:自此尽“搢扑”,论三耦为第一番射法。云“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有志於中”者,凡射主欲中侯,使获者举旌唱获,以是豫使见之,望深有志於中也。

获者適侯,执旌负侯而俟。俟,待也。今文俟为立。

[疏]“获者”至“而俟”。○释曰:俟,待也,而待者谓待司马命去侯。

司射还,当上耦,西面作上耦射。还,左还也。作,使也。

[疏]“司射”至“耦射”。○注“还左还也”。○释曰:知“左还”者,经云“还当上耦”,上耦位在司射之西南,东面。司射还欲西面与上耦相当,故知左还回身当之取便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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