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声姜,僖公夫人,齐女。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耻见执,故讬会以告庙。

[疏]“犹有”至“讳之也”。○正义曰:实无诸侯之事而言“至自会”者,尚似有诸侯之事焉。

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无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武孟,武孟,公子无亏。○好,呼报反。嬖,必计反。长,丁丈反,下注同。少卫姬生惠公,公子元。○少,诗照反。郑姬生孝公,公子昭。葛嬴生昭公,公子潘。○潘,判丹反。密姬生懿公,公子商人。宋华子生公子雍。华氏之女,子姓。○华,户化反。公与管仲属孝公於宋襄公,以为大子。雍巫有宠於卫共姬,因寺人貂以荐羞於公,雍巫,雍人,名巫,即易牙。○属音烛。共音恭,本亦作恭。貂音彫。易音亦。

[疏]注“雍巫”至“易牙”。○正义曰:《周礼》掌食之官,有内雍、外雍。此人为雍官,名巫,而字易牙也。

亦有宠,公许之立武孟。易牙既有宠於,公为长卫姬请立武孟。○为,于伪反。管仲卒,五公子皆求立。冬十月乙亥,齐桓公卒。乙亥,十月八日。易牙入,与寺人貂因内宠以杀群吏,内宠,内官之有权宠者。而立公子无亏。孝公奔宋。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殡。六十七日乃殡。○殡,必刃反。

“经”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卫人、邾人伐齐。(纳孝公。)

夏,师救齐。无传。

五月戊寅,宋师及齐师战于甗,齐师败绩。无亏既死,曹、卫、邾先去,鲁亦罢归,故宋师独与齐战。不称宋公,不亲战也。大崩曰败绩。甗,齐地。○甗,鱼免反,又鱼偃反,又音言,一音彦。

狄救齐。无传。救四公子之徒。

秋,八月丁亥,葬齐桓公。十一月而葬,乱故。八月无丁亥,日误。

冬,邢人、狄人伐卫。狄称人者,史异辞,传无义例。

[疏]注“狄称”至“义例”。○正义曰:决上狄救齐不称人也。於例,将卑师众称师,将卑师少称人,谓中夏诸侯之例。此称邢人,是将卑师少者。夷狄既无爵命,非有君臣之别,文多称戎、称狄,今君臣同文,或单称狄,或称狄人,是时史异辞,非褒贬也。《穀梁传》曰:“狄其称人,何也?善累而后进之,伐卫,所以救齐也。”其意以为上巳救齐,今复伐卫,救齐,故进之称人。左氏无此义,故为史异辞。

“传”十八年,春,宋襄公以诸侯伐齐。三月,齐人杀无亏。(以说宋。○说音悦,又如字。)

郑伯始朝于楚,中国无霸故。楚子赐之金,既而悔之,与之盟曰:“无以铸兵。”楚金利故。○铸,之树反。

[疏]注“楚金利”。○正义曰:《考工记》云吴、越之剑是也。

故以铸三锺。古者以铜为兵,传言楚无霸者远略。

齐人将立孝公,不胜,四公子之徒遂与宋人战。无亏已死,故曰四公子。○胜音升,又升证反。夏五月,宋败齐师于甗,立孝公而还。

秋,八月,葬齐桓公。孝公立而后得葬。

冬,邢人、狄人伐卫,围菟圃。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苟能治之,毁请从焉。”毁,卫文公名。○菟音徒。圃,布古反,又音布。毁,吁委反。众不可,不听卫侯让。而后师于訾娄。陈师訾娄。訾娄,卫邑。○訾,子斯反。娄,郎句反,又郎钩反。狄师还。独言狄还则邢留距卫,言邢所以终为卫所灭。

梁伯益其国而不能实也,多筑城邑,而无民以实之。命曰新里。秦取之。

“经”十有九年,春,王三月,宋人执滕子婴齐。(称人以执,宋以罪及民告。例在成十五年。传例不以名为义,书名及不书名,皆从赴。○婴,於盈反。)

[疏]注“称人”至“从赴”。正义曰:此云“宋人执滕子”,下云“邾人执鄫子”,二君於传无不道之状,而皆称人以执,是宋公欲重其罪,以罪及民告。故史从而书之,以示虚实。《释例》曰:“凡诸侯无加民之恶,而称人以执,皆时之赴告,欲重其罪,以加民为辞,国史承之,书之於策,而简牍之记具存,夫子因示虚实。故传随而著其本状,以明得失也。滕子、鄫子皆称人见执,宋欲重二国之罪,故以不道赴,或名或不名,从所告之文也。传具载子鱼之辞,以虐二国之君见义,明非罪也。”杜言书名从赴者,诸侯被执,其罪与不罪,直以执者称人、称侯为异,传例不以书名为义。《释例》曰:“诸见执者,巳在罪贱之地,书名与否,非例所加。故但言执某侯也。”其意言被执巳是罪贱,书名更无可加,故不复以名为义。既不以为义,而被执者,有名与不名,知其皆从赴也。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无传。曹虽与盟而犹不服,不肯致饩,无地主之礼,故不以国地,而曰曹南,所以及秋而见围。○与音预,下“亦与”同。饩,许气反。

[疏]注“曹虽”至“见围”。○正义曰:哀十二年传曰:“诸侯之会,侯伯致礼,地主归饩。”桓十四年“公会郑伯于曹”,传曰:“曹人致饩,礼也。”《春秋》诸会於国都者,即以国都名为会地,地主不序於列。此会地於曹南,则在曹之都也。在曹之都而曹人在列,是曹虽与盟而心犹不服。秋,宋人围曹,传曰:“讨不服也。”以不服而被围,知此地以曹南,即是不服之状,明是不肯致饩,无地主之礼,以此故不以国地,而曰曹南,所以及秋而见围。以秋见围,知此时不服,故注言之。

鄫子会盟于邾。不及曹南之盟。诸侯既罢,鄫乃会之於邾,故不言如会。

[疏]注“不及”至“如会”。○正义曰:诸侯盟于曹南,鄫子欲往会之。未至於曹,诸侯既罢,以邾既盟讫,故如邾会之。本意欲往会盟,未至於曹,诸侯已去,其实至於邾国,故书会盟于邾,言其意欲盟也。二十八年践土盟,下云“陈侯如会”。彼谓往至会所,此不至会所,故书其所至,而不言如会。襄七年鄬之会,下“郑伯髡顽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亦不至会所,而云如会者,其意欲会,而在道身丧,故亦书其所至,义与此同。但卒执事异,故文异耳。鄫子不及曹南,而至於邾国,盖宋公知其在邾,故使邾子执之。

已酉,邾人执鄫子用之。称人以执,宋以罪及民告也。鄫虽失大国会盟之信,然宋用之,为罚已虐,故直书用之,言若用畜产也。不书社,赴不及也。不书宋使邾,而以邾自用为文,南面之君,善恶自专,不得讬之於他命。○畜,许又反。

[疏]注“称人”至“他命”。○正义曰:昭十一年“楚执蔡世子友用之”,与此“执鄫子用之”,皆恶其无道,直书用之,言其若用畜牲,所以恶楚、宋也。恶宋而以邾自用为文者,南面之君,善恶自专,不得讬之他命,事实恶宋,亦所以恶邾也。传称用之于社,而经不书于社,故云赴不及也。刘炫《规过》云:“‘执蔡世子友用之’,不言冈山,此何须云‘于社?’”今删定知不然者,以庄二十五年“鼓,用牲于社”。今鄫子既同畜牲而用,当云“邾人用鄫子于社”,今不云“子社”,故知赴不及,则昭十一年“执蔡世子友用之”,亦赴不及也。

秋,宋人围曹。卫人伐邢。伐邢在围曹前,经书在后,从赴。

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地於齐,齐亦与盟。

[疏]注“地於”至“与盟”。○正义曰:地於齐者,言即以齐为所盟之地也。传称“陈穆公请脩桓公之好”,而为此盟,明是齐亦与盟,地於齐而齐不序。诸盟会以国都,而地主不列於序者,地主亦与盟会,皆以此而知之耳。

梁亡。以自亡为文,非取者之罪,所以恶梁。○恶,乌路反。

[疏]注“以自”至“恶梁”。○正义曰:诸侯受命天子,分地建国,无相灭之理。此以自亡为文,不书所取之国,以为梁国自亡,非复取者之罪,所以深恶梁耳,非言秦得灭人国也。《释例》曰:“作事不时,则怨讟动於民。彼梁伯者,虚兴无虞之功,诈称无害之寇,遂沟其宫,以荡百姓之心,开大国之志,是妖衅之先徵,自亡之实应。故不言秦灭梁,而以自亡为文。”

“传”十九年,春,遂城而居之。(承前年传取新里,故不复言秦也。为此冬梁亡传。○复,扶又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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