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说四方所识久远之事,以告王观博古。所识若鲁有大庭氏之库,殽之二陵。

[疏]“诵训”至“观事”○释曰:云“掌道方志”者,志即今之识也,谓道四方所记识久远之事以告王也。云“以诏观事”者,谓告王观博古之事也。○注“说四”至“二陵”○释曰:《左氏传》昭十八年,宋、卫、陈、郑皆火,梓慎登大庭氏之库以望之。注云:“大庭氏,古亡国之君,在黄帝前。其处高显。”殽之二陵,僖三十二年,秦之蹇叔子见师袭郑,哭而送之,曰:“晋人御师必於殽,殽有二陵焉。其南陵,有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并所识久远之事,故引之以证方志之义。

掌道方慝,以诏辟忌,以知地俗。方慝,四方言语所恶也。不辟其忌,则其方以为苟於言语也。知地俗,博事也。郑司农云:“以诏辟忌,不违其俗也。《曲礼》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辟,音避,注同。恶,乌路反。

[疏]“掌道”至“地俗”○释曰:诵训又掌说四方言语所恶之事,以诏告令王避其忌恶。所以然者,使王博知地俗言语之事,故郑云“博事也”。○注“方慝”至“变俗”○释曰:引《曲礼》“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者,上土均云礼俗,注亦引此文。彼谓先王旧俗是礼事,不变之。此引不求变俗,谓不变其乡俗所嫌恶。皆是不求变俗,各证一边之义,故不同也。

王巡守,则夹王车。

[疏]“王巡”至“王车”○释曰:此亦与土训同,各以所掌以告王也。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物为之厉,每物有蕃界也。为之守禁,为守者设禁令也。守者,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郑司农云:“厉,遮列守之。”○为守者,于伪反,下“为久”同。

[疏]“山虞掌”至“守禁”○释曰:案下文,林自有衡官掌之,今《山虞》兼云林者,彼林是竹木生平地者,林衡掌之。此山林并云者,自是山内之林,即山虞兼掌之。○注“物为”至“守之”○释曰:但山内林木、金玉、锡石、禽兽,所有不同,每物各有藩界,设禁亦不同。云“守者,谓其地之民占伐林木者也”者,案下《泽虞职》云“使其地之人守其财物,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彼是其地之民占取泽物者守之,明此山虞所守亦然。是以此下文亦“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明是守山林之人也。

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郑司农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属。”玄谓阳木,生山南者;阴木,生山北者。冬斩阳,夏斩阴,坚濡调。○濡,戚如兖反,又音柔。

[疏]注“郑司”至“濡调”○释曰:先郑云“阳木春夏生者。阴木秋冬生者,若松柏之属”,后郑不从,以为山南为阳木,北为阴木者。案《月令》,十一月日短至,伐木取竹箭。竹箭秋冬生,不用仲夏斩之,故知先郑之义非也。

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季犹稚也。服与耜宜用稚材,尚柔忍也。服,牝服,车之材。○忍,音刀。

[疏]“凡服”至“入之”○释曰:服谓牝服,即车平较,皆有凿孔,以軨子贯之,故谓之牝服也。耜谓耒耜,随曲长六尺六寸,车人所造者。二木皆须坚刃,故斩季材少木为之。云“时入”者,以其须坚,故须依上文仲冬、仲夏之时也。

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时斩材,斩材之时也。有期日,入出有日数,为久尽物。

[疏]“令万”至“期日”○释曰:案《礼记·王制》云:“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彼据万民伐木之时,谓十月之中。此云万民时斩材,亦谓十月时。○注“时”至“尽物○释曰:郑云“时斩材,斩材之时也”者,正在十月也。云“有期日,入出有日数,为久尽物”者,经直云有期日,郑云有日数,盖当有日数多少,但无文,不知几日为限也。

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抡犹择也。不禁者山林,国之有玻鞗拘日也。○抡,鲁门反,又音伦。拘,音俱,本亦作佝,音同。

[疏]“凡邦”至“不禁”○释曰:上文云“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彼据坚刃之极时。但国家须材,不要在仲冬、仲夏,故此邦工入山林不禁。又不言时节,须即取足之故也。○注“抡犹”至“日也”○释曰:此对万民不得非时入,入又有日数。

春秋之斩木不入禁。非冬夏之时,不得入所禁之中斩木也。斩四野之木可。

[疏]注“非冬”至“木可”○释曰:上经云“邦工入山林不禁”,此又云“春秋之斩木不入禁”,与上违者,上文据国家使工取择木,故非冬夏亦得入山林。此据万民取木,故十月入山,春秋之斩木不入禁,故郑云“斩四野之木可”。虽斩四野木,至於三月,不得伐桑柘,故《月令》季春云“无伐桑柘”,彼注:“爱蚕食也。”

凡窃木者,有刑罚。窃,盗也。

[疏]“凡窃”至“刑罚”○释曰:此谓非万民入山之时,而民盗山林之木,与之以刑罚。

若祭山林,则为主,而修除且跸。为主,主辨护之也。修除,治道路、场坛。○坛,徒丹反,或音禅。

[疏]“若祭”至“且跸”○释曰:此山林在畿内王国四方,各依四时而祭。云“则为主”者,谓主当祭事者也。“而修除”者,谓扫除粪洒。云“且跸”者,且复跸止行人也。○注“为主”至“场坛”○释曰:云“为主,主辨护之也”者,案:《中候·握河纪》尧受《河图》云:“帝立坛,磬折西向,禹进迎,舜、契陪位,稷辨护。”注云:“辨护者,供时用,相礼仪。”则此云辨护者,亦谓共时用相礼仪者也。云“修除,治道路场坛”者,案《守祧职》云“其庙则有司修除之”。郑云:“有司恒主修除。”谓扫除粪洒。场谓墠,即除地之处。坛,神位之所也。

若大田猎,则莱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莱,除其草莱也。弊田,田者止也。植犹树也。田止树旗,令获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以知获数也。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画熊虎,其仞数则短也。郑司农云:“珥者,取禽左耳,以效功也。《大司马职》曰:获者取左耳。”○植,时力反,又音值。珥,如志反,又音耳。

[疏]“若大”至“珥焉”○释曰:言“大田猎”者,谓王亲行。若田在山,则山虞芟莱草木於可陈之处,故云“莱山田之野”。又“及弊田,植虞旗于中”,使民得禽牲者望见之,致禽於其所。“而珥焉”,珥当为恤,谓输禽者割取左耳以效功也。○注“莱除”至“左耳”○释曰:云“莱,除其草莱也”者,谓於防南拟教战之处芟去草莱。南北二百五十步,东西步数虽未闻,广狭可容六军,三三而居一偏耳。云“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画熊虎,其仞数则短也”者,案《司常》云:“师都建旗,大夫建物。”此山虞是士,不建物而建旗者,以其主山,山多熊虎,故得有旗。《礼纬》:“旌旗之杠,天子九仞,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若军吏是卿大夫,则杠长五仞。今山虞是士,虽有熊虎为旗,仞数则短,宜三仞。必取左耳者,以其听乡任左,故皆取左耳也。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平其守者,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麓,音鹿。分,扶问反,下同。

[疏]“林衡”至“其守”○释曰:此林衡兼麓者,以《尔雅》“山足曰麓”,虽连於山,山虞不掌,以麓上有林,故属林衡也。○注“平其”至“部分”○释曰:经直言“平其守”,明不平其税而平均其守而已,故云“平其地之民”。“守林麓之部分”,谓部伍有多少远近之分也。

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计林麓者,计其守之功也。林麓蕃茂,民不盗窃则有赏,不则罚之。○蕃,扶袁反。

[疏]“以时”至“罚之”○释曰:此时考校而计林麓以行赏罚者,林衡之官既平民之守,护林麓,而会计民有功者赏之,损麓之财者罚之,故注云“不则罚之”也。

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法,万民入出时日之期。

[疏]“若斩”至“政令”○释曰:上山虞官尊,故设之,是以此林衡若斩木材,期於虞边受焉。○注“法万”至“之期”○释曰:案《山虞》云仲冬、仲夏及春秋,是时之期;号令万民斩材有期日,是日之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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