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也。辨其守谓衡虞之属。职谓九职也。政,税也。政当作征。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政,依注音征。

[疏]“乃分”至“其故”○释曰:小司徒佐大司徒主土地。言“分地域”者,谓建邦国之等,各有营域远近疆界。“辨其守”者,谓邦国都鄙之内所有山川,使衡虞守之,故云辨其守也。“施其职”者,谓施民者之职。“平其政”者,天下所有征税皆均平之。○注“分地”至“为域”○释曰:郑知“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者,案《大司徒职》掌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人民之数,小司徒佐之,明分地域者,亦普及天下也。是以知分地域之中,有畿外邦国、畿内都鄙及六乡、六遂。郑虽不言公邑,地域之中亦含有四等公邑可知。云“辨其守谓衡虞之属”者,以其山林川泽皆使其地之民守之,故其官川衡、林衡、山虞、泽虞之官主当。云“职谓九职”者,此经皆论地事,故知职是九职任万民者也。云“政,税也”者,以其经文承九职之下而云平其政者,即是平九职之税,故云政税也。但经云政教之政,故云政当作征,以为征字也。云“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者,故书云分地邦,非其义意,故子春还从域。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肆,托历反。

[疏]“凡小”至“其肆”○释曰:《大司徒》云:“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今於小祭祀,则小司徒奉牛牲,羞其肆。○注“小祭”至“所祭”○释曰:案《司服职》云“群小祀则玄冕”。彼注云:“小祭祀,林泽百物。”其於天神亦有小祀,则风师雨师之等。小祭祀既用牛,则王之祭祀无不用牛者。案《酒正》注以六冕差之,絺冕所祭,亦入小祀中,今郑不言之者,以其社稷五祀於祭馔之事入次祀中,故《宗伯》云“血祭祀社稷、五祀、五岳”。故於此奉牛牲不言絺冕矣。

小宾客,令野修道委积。小宾客,诸侯之使臣。○使,所吏反。

[疏]“小宾”至“委积”○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宾客,令野修道委积”,谓五等诸侯来朝者。此小宾客,诸侯使卿大夫来聘,故小司徒令野修道委积。《大司徒》注“令,令遗人”,此虽无注,亦与彼同。

大军旅,帅其众庶。帅,帅而致於大司徒。

[疏]注“帅帅”至“司徒”○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军旅,以旗致万民”。明此大军旅帅其众庶者,小司徒於六乡之内,帅其众庶致与大司徒可知。

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巡役,小力役之事则巡行之。○行,下孟反。

[疏]“小军”至“政令”○释曰:案大司徒大军旅、大田役,而治其徒庶之政令,故此小军旅、巡役,小司徒治其政令。○注“巡役”至“行之”○释曰:此经小军旅谓使臣征伐,对大军旅天子亲行。此经巡役文承小军旅下,故知小功役之事则巡行之。若大功役,则大司徒巡行之。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丧役,正棺、引窆、复土。○窆,彼验反。刘补邓反。复,刘音福,一音服。

[疏]“大丧”至“政教”○释曰:云“大丧”者,谓王丧。“帅邦役”者,邦,国也。帅领国民,谓六乡众庶役使之事,因即治其政教。○注“丧役”至“复土”○释曰:郑解经大丧所役,不据初死,以其初死所役无多,故据葬时而言。言“正棺”者,谓若七月而葬朝庙之时,正棺於庙。引谓葬时引柩车自庙至圹。窆谓下棺於坎,天子六绋四碑,背碑挽引而下棺。云“复土”者,掘坎之时,掘土向外,下棺之后,反复此土,以为丘陵,故云复土也。

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畿,九畿。

[疏]“凡建”至“之封”○释曰:言“邦国”者,谓立畿外诸侯邦国。“立其社稷”者,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国之社,皆有稷配之。言立其社稷,谓以文书法度与之,不可国国身往也。“正其畿疆”者,谓九畿畿上皆有疆界封树以为阻固也。○注“畿九畿”○释曰:案《司马》,除王畿以外仍有九畿,谓侯、甸、男、采、卫、要,以内六服为中国,其外更言夷、镇、蕃三服为夷狄。王畿四面皆有此九畿,相去各五百里,故云畿谓九畿。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郑司农云:“以田畔所与比,正断其讼。”○断,丁乱反。地讼,以图正之。地讼,争疆界者。图谓邦国本图。

[疏]“凡民”至“图正之”○释曰:民讼,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地讼,以图正之。○注“地讼”至“本图”○释曰:言“地讼争疆界”者,谓民於疆界之上横相侵削者也。“图谓邦国本图”者,凡量地以制邑,初封量之时,即有地图在於官府,於后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

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治成,治事之计。○治,直吏反,注“治成”反下文同。

[疏]“岁终”至“诛赏”○释曰:岁终者,谓周之岁终,建亥之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者,属官谓教官六十。成谓计簿。正所治计会文书。“而诛赏”者,据其考状,有罪则诛责之,有功则赏之。○注“治成治事之计”○释曰:知治成是治事之计者,案《宰夫职》“岁计言会,月计言要,日计言成”,故知此成是治事之计也。

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

[疏]释曰:云“令群吏正要会”者,群吏谓当职六十官。此亦是岁终之时正要会而致事者。上经成据日小成之计,此言要会,谓是月计、岁计总为簿书,而致其事之功状,以待考也。

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吏宪禁令,修法纠职以待邦治。宪,表县之。

[疏]“正岁”至“邦治”○释曰:大司徒以正月之吉始和十二教之等,正岁建寅之月悬之。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於正岁悬教象之时,率其六十官之属,於雉门之外而观教法之象也。“徇以木铎”已下者,谓观教象之时,恐阍人杂合,不听用其教,而徇行振以木铎,使静听之。告之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言此者,使人惧而用之。又“令群吏宪禁令”者,谓禁人使行不为非。宪谓表悬之也,谓若小宰悬禁令文书使百官用。云“修法纠职”者,谓修其法制,纠察职事。“以待邦治”者,以待国家有治则供之。○注“宪表县之”○释曰:此“宪”与“布宪”之字同,彼是表县刑禁以示人,此宪亦是将以示人,故云“宪,表县之”也。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

[疏]“及大”至“政令”○释曰:言“及大比”者,亦是三年大校比户口。云“六乡四郊之吏”者,谓是六乡之内,比长、闾胥已上,布列在於四郊。云“平教治”者,以其三年大比之时,大黜陟之礼,故断其教治文书。“正政事”者,复须正直其政事公状。“考夫屋”者,考练其三夫为屋,出地贡之时以相保任,不得隐误。“及其众寡”者,谓人民多少。“六畜兵器”者,谓民之资生及征伐之器。“以待政令”者,以待国家政令,所须则供之也。○注“四郊”至“相任”○释曰:“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远郊之外为六遂,内为六乡。六乡之民非直在城中,亦在四郊,故比长、闾胥六乡之吏等布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也。云“三夫为屋,屋三为井”者,乡遂之吏既不为井田,而为沟洫之法,今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者,以其沟洫虽为贡,出贡之时,亦三三相保任以出谷税,故郑云“出地贡者三三相任”也。一井之内九夫,三夫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云三三相任,据一井而言也。似一井田之法亦八家锄一夫,税入於公,相保任以出谷者也。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听谓平察之。○治,直吏反,下“六乡之治”同。

[疏]“乡师”至“其治”○释曰:云“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者,乡师四人,其乡有六,二人共主三乡,故言各掌其所治乡之教也。云“而听其治”者,自乡大夫以下至伍长,各自听断其民。今乡师又听其治者,恐乡官有滥失,审察之,故郑云听谓平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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