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老的编年史的作者的抱怨总是夸大的,但是他们准确地786描绘了生产关系的革命给当时的人们造成的印象。把大法官福特斯居的著作与大法官托马斯·莫尔的著作比较一下,我们就会清楚地看见十五世纪和十六世纪之间的鸿沟。桑顿说得对,英国工人阶级没有经过任何过渡阶段就从自己的黄金时代陷入了黑铁时代。

立法被这一变革吓住了。它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文明程度:把“国民财富”,也就是把资本的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残酷剥削和他们的贫困化当作全部国策的极限。培根在他的亨利七世执政史中说道:

“这时(1489年(人们越来越多地抱怨把耕地变成少数牧人就可照管的牧场(牧羊场等(;定期租地、终身租地和年度租地(很多自耕农靠年度租地生活)变成了领地。这使人民衰落,因而使城市、教会、什一税也衰落……国王和当时的议会为医治这一弊端表现出的智慧是值得赞叹的……他们采取措施来制止对公有地的灭绝人口的掠夺,来制止随之而来的灭绝人口的牧场的形成。”

1489年亨利七世颁布的第19号法令,禁止拆毁附有20英亩以上土地的农民房屋。亨利八世二十五年颁布的法令,又重新规定这条法律。其中谈到:

“很多租地和大畜群,特别是大羊群,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此地租飞涨,耕地荒芜,教堂和房屋被毁,无力养家糊口的人多得惊人。”

因此法律规定重建那些荒废了的农场,制定耕地和牧场的比例等等。1533年的一项法令抱怨不少所有者拥有24000只羊,于是限定不得超过2000只。但是,人民的抱怨和从亨利七世以来150年内相继颁布的禁止剥夺小租地农民和农民的法律,都同787样毫无效果。它们毫无效果的秘密,培根已经不自觉地透露给我们了。他在《文明与道德论文集》第29节中写道:

“亨利七世的法令是深思熟虑的和值得赞赏的,因为它建立了一定标准的农场和农舍,也就是说,为农场和农舍保持一定数量的土地,这样,它们就能提供相当富裕的、不是处于奴隶地位的臣民,并能使耕犁掌握在所有者手中,而不是掌握在雇工手中。”

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却正是要求人民群众处于奴隶地位,使他们本身转化为雇工,使他们的劳动资料转化为资本。在这一过渡时期中,立法也曾力图使农业雇佣工人的小屋保有4英亩土地,并且禁止他们以自己的小屋招揽房客。1627年,在查理一世的时候,丰特米尔的罗吉尔·克罗克在丰特米尔的领地上修建一座小屋时,还因没有拨出4英亩土地作为小屋的永久附属物而被判罪;1638年,在查理一世的时候,还任命了一个皇家委员会来监督旧法律的实施,特别是关于4英亩土地的法律的实施;克伦威尔还禁止在伦敦周围4哩的地区内修建未附有4英亩土地的房屋。在十788八世纪上半叶,如果农业工人的小屋未附有1——2英亩土地,他还会到法院去控告。但是现在,如果小屋附有一个小园子,或者在远离小屋的地方可以租到一点点土地,就是很幸运的了。汉特医生说:

“地主和租地农场主在这方面是行动一致的。他们认为,小屋附有几英亩土地就会使工人过于独立。”“神圣”的法律干什么去了?这就是现代庸俗经济学和庸俗法学所极力向我们推崇的“法制”社会。

在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和随之而来的对教会地产的大规模的盗窃,使暴力剥夺人民群众的过程得到新的惊人的推动。在宗教改革的时候,天主教会是英国相当大一部分土地的封建所有者。对修道院等的压迫,把住在里面的人抛进了无产阶级行列。很大一部分教会地产送给了贪得无厌的国王宠臣,或者非常便宜地卖给了投机的租地农场主和市民(今天的国有资产也卖得非常便宜),这些人把旧的世袭佃户大批地赶走,把他们耕种的土地合并过来。法律保证贫苦农民对一部分教会什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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