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价值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这些生活资料在形式上虽然可能有变化,但是在一定社会的一定时代,它们的量是一定的,所以应该看作是一个不变量。变化的是这个量的价值。还有两个因素决定劳动力的价值。一个是劳动力的发展费用,这种费用是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另一个是劳动力的自然差别,男劳动力和女劳动力,成年劳动力和未成年劳动力的自然差别。这些不同劳动力的使用(这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工人家庭的再生产费用上和在成年男工的价值上都造成很大的差别。但是在下面的研究中,是撇开这两个因素的。

我们假定:1、商品是按照它的价值出售的;2、劳动力的价格有时可能比它的价值高,但从不比它的价值低。

在这种假定下,我们看到,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取决于三种情况:1、工作日的长度,或劳动的外延量;2、正常的劳动强度,或劳动的内含量,即一定时间内耗费一定量的劳动;3、最后,567劳动生产力,即由于生产条件发展程度的不同,等量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会提供较多或较少的产品量。显然,这三个因素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组合:或者是其中一个因素不变,其他两个因素可变;或者两个因素不变,一个因素可变;最后,或者三个因素同时变化。这些因素同时变化时,又因为变化的大小和方向可以不同,组合也就更加多种多样了。下面只谈谈几种最主要的组合。

I、工作日的长度和劳动强度不变(已定),劳动生产力可变

在这个假定下,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是由三个规律决定的:

第一,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从而不论产品量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

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产品例如为6先令,虽然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随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以致6先令的价值会分配在较多或较少的商品上面。

第二,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它的提高或降低,按照相反的方向影响劳动力的价值,按照相同的方向影响剩余价值。

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产品是一个不变量,例如6先令。这个不变量等于剩余价值加劳动力价值(这个价值由工人以等价来补偿)之和。不言而喻,在一个不变量的两个部分当中,一个部分不减少,另一个部分就不能增加。剩余价值不由3先令降低到5682先令,劳动力的价值就不可能由3先令提高到4先令,反过来,劳动力的价值不由3先令降低到2先令,剩余价值就不可能由3先令提高到4先令。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价值或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如果没有它们的相对量或比例量的同时变化,是不可能变化的。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不可能同时提高或同时降低。

其次,如果劳动生产力不提高,劳动力的价值就不能降低,从而剩余价值就不能提高。用前面的例子来说,如果不是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使以前需要6小时生产的生活资料量用4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劳动力的价值就不可能由3先令降低到2先令。反过来,如果不是劳动生产力的下降,使以前只用6小时就能生产的生活资料量要用8小时才能生产出来,劳动力的价值也就不可能由3先令提高到4先令。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从而提高剩余价值,相反地,劳动生产率的下降会提高劳动力的价值,降低剩余价值。

李嘉图在表述这个规律时忽略了一点:虽然剩余价值量或剩余劳动量的变化是以劳动力的价值量或必要劳动量的相反的变化为前提的,但决不能由此推论说,这些量是按照同一比例变化的。它们会以相同的量增加或减少。但是价值产品或工作日的各部分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取决于劳动生产力变化以前的原来的划分。假定劳动力价值为4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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