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就生产方式本身来说,例如初期的工场手工业,除了同一资本同时雇用的工人较多而外,和行会手工业几乎没有什么区别。行会师傅的作坊只是扩大了而已。

因此,起初只是量上的区别。我们已经看到,一定的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一个工人所提供的剩余价值乘以同时雇用的工人人数。工人人数本身丝毫不会改变剩余价值率或劳动力的剥削程度,而且,就商品价值的生产来说,劳动过程的任何质的变化,看来是没有关系的。这是由价值的性质得出来的。如果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物化为6先令,那末1200个这样的工作日就物化为6先令×1200。在前一种情况下,产品体现了12个劳动小时,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体现了12×1200个劳动小时。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358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

不过,在一定限度内还是会发生变化。物化为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平均性质的劳动,也就是平均劳动力的表现。但是平均量始终只是同种的许多不同的个别量的平均数。在每个产业部门,个别工人,彼得或保罗,都同平均工人多少相偏离。这种在数学上叫做“误差”的个人偏离,只要把较多的工人聚集在一起,就会互相抵销,归于消失。著名的诡辩家和献媚者艾德蒙·伯克甚至根据他当租地农场主的实际经验也懂得,只要有五个雇农“这样小的队伍”,劳动的所有个人差别就会消失,因此任意五个成年英国雇农在一起,和其他任何五个英国雇农一样,可以在同样的时间内完成同样多的劳动。无论如何,明显的是,同时雇用的许多工人的总工作日除以工人人数,本身就是一天的社会平均劳动。例如,假定一个人的工作日是12小时。这样,12个同时雇用的工人的工作日就构成144小时的总工作日,虽然这12个工人中每个人的劳动都多少偏离社会平均劳动,因而每个工人做同一件工作所用的时间有多有少,但是每个工人的工作日作为144小时总工作日的1/12,都具有社会平均性质。但是,对于雇用12个工人的资本家来说,工作日是作为12个工人的总工作日而存在的。不管这12个工人是协同地劳动,还是他们劳动的全部联系只在于他们为同一个资本359家做工,每个工人的工作日都总是总工作日的一个相应部分。反之,如果这12个工人每两人为一个小业主雇用,那末每个业主能否生产同样的价值量,从而能否实现一般剩余价值率,就是偶然的了。这里就会出现个人偏离。如果一个工人生产一种商品所花费的时间显著地超出社会必需的时间,他的个人必要劳动时间显著地偏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平均劳动时间,那末,他的劳动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他的劳动力就不能当作平均劳动力。这样的劳动力不是根本卖不出去,就是只能低于劳动力的平均价值出卖。因此要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劳动能力作为前提,以后我们会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找到了衡量这个最低限度的办法。不过这个最低限度是会偏离平均水平的,虽然从另一方面看,劳动力必须按平均价值支付。因此,在6个小业主中间,有人赚到的会高于一般剩余价值率,有人赚到的会低于一般剩余价值率。这些差别就整个社会来说会互相抵销,但是就单个业主来说却不是这样。因此对单个生产者来说,只有当他作为资本家进行生产,同时使用许多工人,从而一开始就推动社会平均劳动的时候,价值增殖规律才会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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