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令宰宝山时,有行商来告抢夺者,被抢处系一坍港泊舟所也。令往视其地,见水路可通城中,而乘舟者倒在此处雇夫起行,心疑之,众莫言其故。

一把总来见曰:“此地原可通舟,所以客来必起拨者,港口穷民籍挑驮之力为糊口计故也。”令问抢夺事,曰:“不敢言,须宽把总罪,才敢言。”令曰:“律有自首免罪之条,汝告我,即为自首矣,何妨?”曰:“诸抢夺者,皆把持垄断人也,把总儿子亦在其中。·前月某商到此,见水路可通,不肯起拨,因而打吵,事实有之。”乾隆三十年新例:拿获强盗者,破格超迁。令定案时,心想迁官,竟以获盗具详;把总知情,照窝家倒立决。一时斩者六人,令超迁安庆知府。

后六年,署松太道。巡海至宝山抢夺处,见六竿子挂髑髅尚存。问跟役曰:“前累累者何物耶?”役曰:“此六盗也,大人以此升官而忘之耶?”令不觉悚然,怒曰:“死奴!谁教汝引我至此?速归!速归!”舁至衙,骂司阍者曰:“此内室也,汝何敢放某把总擅入!”言毕而背疮发,一疮六头,如相啮者。家人知为不祥,烧纸钱、请高僧忏悔,卒以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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