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就行为的优点或缺点,论命运对人类情感所产生的影响引言某一行为所可能受到的不管什么样的赞扬或责备,首先是针对产生这个行为的内心意图或感情的;其次是针对这种感情所引起的身体外部的行为或动作的;最后是针对这个行为所实际产生的或好或坏的后果的。这三个不同的方面即构成-行为的全部性质和状况,它们必定成为能与这一行为相应的无论哪一种品质的根据。

在这三种情况中,后两种情况不能作为任何赞扬或责备的根据,这是很清楚的;也没有人坚持相反的意见。在最清白的行为和最可责备的行为中,身体外部的行为或动作往往是相同的。一个向鸟射击的人和一个向人射击的人,都做了同样的外部动作,即都要扣动一枝枪的扳机。某一行为所实际产生的后果,甚至比身体的外部动作更与赞扬或责备无关。因为后果并不取决于行为者而是取决于命运,所以后果不能成为以行为者的品质和行动为对象的任何情感的合宜根据。

行为者可能对此负责的、或者他由此可能得到某种赞同或反对的唯一后果,就是那些这样或那样预期的后果,或者至少是那些显示出他的行为由以产生的内心意图中某一令人愉快或不快品质的后果。因此,恰好归于某一行为的一切赞扬或责备,恰好归于某一行为的一切赞同或反对,最终必定针对内心的意图或感情,必定针对行为的合宜与否,必定针对仁慈或不良的意图。

当这一准则如此抽象地和概括地被提出来时,没有人会加以反对。它那不言而喻的正确性得到世人的承认,所有的人都不会对此持有异议。每个人都认为:不同行为所造成的偶然的、意外的和未能料到的后果无论是怎样的不同,然而,如果一方面这些行为由以产生的意图或感情是同样的合宜和仁慈,或者另一方面是同样的不合宜和恶毒的话,那么行为的优点或缺点仍是相同的,并且行为者同样成为感激或愤恨的合宜对象。

但是,无论我们在作抽象思考时是如何为这一正确的准则所折服,可一旦面临特定情况时,某一行为正好产生的实际后果对我们关于行为的优点或缺点的情感仍然具有一个非常巨大的影响,并且几乎总是加强或减弱我们对两者的感受。

仔细考察一下便会发现,在某一具体情况下,我们的情感很少完全是受那种法则控制的——尽管我们都承认情感应该完全受它的控制。

现在,对于这种人人都感觉到的、很少有人充分认识和无人愿意承认的感情上的不一致性,我要继续加以说明;并且将首先考虑引起它的原因,或天性产生这种不一致性所通过的途径;其次考虑它的影响程度;最后考虑同它相应的结果,或者造物主通过它所意欲表明的目的。

第一章论这种命运产生影响的原因无论痛苦和快乐的原因是什么,或者它们是怎样产生的,它们都会在所有的动物身上立刻激起感激和愤恨这两种激情。无生命的和有生命的东西都会引起这两种激情。甚至在被一块石头碰痛的一瞬间,我们也会对它发怒。小孩会敲打这块石头,狗会对它咆哮,性情暴躁的人会咒骂它。确实,稍微思考一下就会纠正这种情感,并且不久就会意识到没有感觉的东西不是一个合宜的报复对象。然而,当伤害很大时,这个引起伤害的对象就会使我们一直感到不快,并且也会把焚烧它和消毁它引为乐事。我们应该如此对待偶然造成某个朋友死亡的器械,如果忘了对它发泄这种荒唐的报复的话,就常常会想到自己犯了这种缺乏人性的罪过。

同样,我们对给自己带来巨大或频繁欢乐的那些无生命之物,也会抱有某种感激之情。一个靠了一块木板刚从失事的船上脱生的海员,一上岸就用这块木板来添火,这看来是一种不合人情的行为。我们大概都希望他会像保存某种对他来说多少是心爱的纪念物一样,小心而满怀深情地保存这块木板。一个人对他那长期使用的鼻烟壶、削笔刀、拐杖,会逐渐增添爱意,并对它们怀有类似某种真正的热爱和钟爱的深情。如果他损坏或失去了它们,那么由此引起的烦恼同所损失的价值相比将会极不相称。我们对长期居住过的房屋、对长期享受其绿荫之趣的树木,都怀有某种敬意,似乎这种敬意是应该归于此举施恩者的。前者的腐朽、后者的毁灭虽然都不会使我们蒙受损失,但是会使我们忧郁不快。古代的林中仙女和护家神,即树木和房屋之神,可能就是由那些对此类对象怀有敬畏之情的作者仍首先提出来的。如果此类对象没有生命,这种感情就似乎是不合情理的。

但是,某一东西必须不仅是带来快乐或痛苦的原因,而且同样具有感觉它们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宜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缺乏这另一种性质,那些激情就不可能对它尽情地自我发泄出来。因为这些激情是快乐和痛苦的原因所激发出来的,所以它们的满足就存在于对引起它们的那些情感的回报之中;试图对没有感觉能力的对象作出回报是无的放矢。因此,把动物作为感激和愤恨的对象比把无生命之物作为感激和愤恨的对象更为合宜。咬人的狗和以角牴人的牛都要受到惩罚。如果它们成为某人致死的原因,那么除了杀死它们之外,公众和死者的亲属都不会满意。这不仅是为了生者的安全,而且多少是为了受到伤害的死者报仇。

相反,对主人们特别有用的那些动物,成了他们深切感激的对象。我们对《土耳其侦探》中提到的那个官员的残忍行为感到震惊——他刺杀了那匹曾驮着他横越海峡的马,唯恐它今后再以同样的冒险行动使别人名扬四海。

虽然动物不仅是带来快乐和痛苦的原因而且也能感觉到那些情感,但是它们仍然不足以成为感激和愤恨的完美的对象;那些激情依然感到:要使它们完全满足还缺少某些东西。感激之情渴望的不仅是让施恩者也感到快乐,而且是使他知道他是由于自己过去的行为才得到这一报答,使他为作出这种行为而感到愉快,使他满意地感到某人是值得他为之行善的。在我们的恩人身上,最使我们着迷的是他和我们之间情感上的一致,是他像我们一样看重我们品质的价值,是他对我们的尊敬。我们高兴地发现,某人像我们自我评价那样评价我们,并且如同我们自己一样把我们与别人区别开来。打算通过自愿给他报答达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在他身上保持这些令人愉快和满意的情感。慷慨之心常常鄙弃这种自私的念头,即通过缠扰不休地表示感激向其恩人强求新的恩惠。但是,保持和增加他对我们的尊重,是非常高尚的心灵并不认为不值得留心的一种利益。上面所作的表述的根据是,如果我们不能体谅我们的恩人的动机,如果他的行为和品质显得不配得到我们的赞同,那么,尽管他先前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我们的感激之情也总是会明显地减弱。我们不会对他恩典感到高兴;要保持对这样一个差劲的或没有价值的恩人的尊敬,似乎也成了一桩不值得追求的事情。

相反,愤恨之情主要达到的目的,与其说是使我们的敌人轮到自己来感到痛苦,不如说是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痛苦来自他过去的行为,使他为那种行为感到悔恨,使他知道他所伤害的人不应该得到那样的待遇。使我们对伤害和侮辱我们的人勃然大怒的主要因素是:他对我们所抱的轻视态度,他那只顾自己不顾我们的不合理的偏爱和荒唐的自私,由此他仿佛认为,别人随时可以为了他的便利或一时的兴致而作出牺牲。这种行为之中引人注目的不合宜性,夹杂其内的粗野无理和非正义性,常常比我们所遭受的全部不幸更令人愤慨和恼怒。使他恢复什么是他应当对别人做的这种比较正确的意识,使他感觉到他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和做下的错事,这往往是我们的报复所欲达到的主要目的.当报复未达到这个目的时,它总是不充分的。当我们的敌人显然没有给我们造成伤害的时候,当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完全合宜的时候——即处于他的境地我们也会干出同样的事,从而应该从他那儿得到全部不幸的报应——在那种场合,如果我们存有一点最起码的公正和正义之心的话,就不会产生任何愤恨之情。

因此,任何东西必须具备如下三个不同方面的条件,才能够成为完美的、合宜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首先,它必须在某一场合是快乐的原因,而在另一场合是痛苦的原因。其次,它必须具有感觉那些情感的能力。最后,它不仅产生了那些情感,而且必须是按照某种意愿产生出它们的,这种愿望在某一场合它为人所赞同,而在另一场合则为人所反对。由于第一个条件,每一对象都能激起那些感情;由于第二个条件,它在各方面都能对那些情感感到满足;第三个条件则不仅对那些情感的完全满足来说是必需的,而且由于它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既剧烈又特殊,所以它同样成为激发那些激情的原因。

因此,因为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引起快乐或痛苦的,仅仅是激起感激和愤恨的原因;所以虽然一方面某人的意愿可能是如此合宜和仁慈,或者在另一方面是如此不合宜和恶毒;但是如果未能产生他希冀的好事和罪恶的话,那就是因为在这两种场合都缺乏某种令人激动的原因,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他很少得到感激,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很少被人愤恨。相反,虽然一方面某人的意愿中没有值得赞美的仁慈,另一方面其中也没有值得谴责的恶意,但是如果他的行为产生出重大的善果或重大的恶果的话,那么,由于在这两种场合都产生了那个激发人们感情的原因,在一种情况下就容易对他产生某些感激之情,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就容易对他产生某些愤恨之情。在前一种情况下,他身上的优点隐约可见;在后一种情况下,缺点油然而生。并且,由于上述行为的后果完全处于命运的绝对掌握之中,于是命运就对人类有关优点和缺点的情感发生影响。

第二章论这种命运产生影响的程度首先,这种命运影响所产生的后果是:如果由最值得称赞或最可责备的意愿引起的那些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就会减弱我们对其优点和缺点的感觉;其次,如果那些行为偶然引起了极度的快乐或痛苦,就会增强我们对其优点和缺点的感觉,从而超过了对这些行为由以产生的动机和感情所应有的感觉。

1.首先,我以为,虽然某人的意愿一方面是如此合宜和善良,或者另一方面是如此不合宜和恶毒,然而如果它们未能产生自己的作用,那么,在前一场合,他的优点似乎并不完美,在后一场合,他的缺点也不齐全。这种不规则的感情变化不仅是受到某种行为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感觉不到,甚至公正的旁观者也只能或多或少地有所感觉。为他人谋取某一官职而未如愿的人,被认为是他人的朋友,似乎应该得到他人的爱戴和喜欢。然而,一个不仅帮助他人谋取而且如愿以偿的人,更应该被认为是他人的保护人和恩人,并值得他给予尊敬和感激。我们往往认为,并可能多少公正地认为,那个被感激的人设想自己与前者相同。但是,如果他不感到自己不如后者,我们就不能体谅他的情感。确实,通常的说法是,对力图帮助我们的人和事实上帮了忙的人,我们抱有同样的感激之情。这是我们对每一个这种不成功的努力经常采取的说法;但是,犹如其它一切中肯的说法一样,这种说法必须被人们充分理解。一个慷慨的人对那个帮助自己未取得成功的朋友所抱有的情感,与对那个成功地帮助了他的朋友所抱有的情感近乎相同;这个人越是宽宏大量,这两种情感就越接近于精确无误。由于这种真诚的宽宏大量为那些他们自己认为值得尊敬的人所爱戴和尊重,较之他们所能期待那些情感带来的全部好处会产生更多的快乐,从而也会激起更多的感激之情,因此,如果他们失掉那些好处,他们似乎只是失去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东西。不过,他们毕竟是失去了一些东西。所以他们的快乐和随之产生的感激之情当然不是十分完美的。因此,假设在助人失败的朋友和助人成功的朋友中间——其它一切情况都一样——甚至在最高尚和最优秀的心灵之中,会存在偏爱助人成功的朋友的某些感情上的细微差异。不仅如此,而且在这一点上,人类是如此不公平,以致人们虽然会得到他们希望得到的利益,但是如果它不是依靠某个特定的恩人得到,他们就有可能认为,对这个具有世上最善良的意图而未能进一步提供帮助的人毋须多加感激。

在这种场合,给他们带来快乐的不同的人们分享他们的感激之情,所以他们似乎对任何人都只须略表感激。我们听到人们通常说,这个人毫无疑问是想帮助我们,我们也确实相信他为此目的而竭尽其力。然而,我们并不因此而感激他,因为别人没有对此表示同意,他所能做的一切也不会导致这种利益。他们认为,即使在公正的旁观者的眼里,这种考虑也会减弱他们对施恩者所应怀有的感激之情。那个尽力造福于人而未能取得成功的人本身同样不会信赖他想施惠的人的感激之情,也决不会产生在他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会产生的自己具有有助于别人的优点的感觉。甚至对那些充分相信自己有能力造福于人的人来说,如果他们的才干和能力的优点为某些偶然事件所妨害而未产生效果,这种优点似乎也多少是不完美的。

那个遭到朝廷大臣的妒忌而未能在同祖国的敌人作战中取得巨大胜利的将军,事后一直悔恨战机的丧失。他的悔恨并不只是为了民众,而是痛惜未能完成一个不仅在他看来,而且在其他人看来都将使自己声名增辉的行动。下述想法不能使他满意,同样也不能使别人满意,那就是:计划或谋略全部有赖于他的才能;完成它并不需要具备比设定它所必需的更大的能力;而且只要容许他以各种可能采用的方法来完成它,准许他继续干下去,成功是毫无疑问的。他毕竟未能完成自己的计划和谋略;虽然他或许会因为拟定一个宽仁而又伟大的作战计划而得到各种嘉许,但是他仍想表现完成一个伟大行动时才能实际表现出来的优点。在某个人几乎要把公众所关心的某种事办成功时,削弱他办事的权限被认为是最可恨的不义行为。我们认为,由于他已经做了那么多的努力,应该就这件事情的完成给他记大功。庞培在卢库卢斯取得胜利时当选为执政官,并把那些应属他人的幸运和勇敢的荣誉集于己身而遭人反对。据说,当卢库卢斯未获准完成那一征服战争的时候,甚至他的朋友也认为他的荣誉似乎是不完美的。卢库卢斯的行动和勇气已把这个战争推进到几乎任何人都能将它结束的地步。如果一个建筑师的设计根本没有付诸实施,或者这些设计被稍许改动以致减损建筑物的效果,他就会感到羞辱。然而,设计完全是建筑师的事。对于行家来说,如同在实际施工中一样,在设计中也充分表现出他的天才。不过即使对最富有才智的人来说,设计也并不给他带来同建成一座辉煌壮丽的建筑物一样的快乐。在这两种情况中,他们都可以表现出同样的鉴赏力和天才。但是,效果却大相径庭:从前者得到的乐趣有时比不上由后者引起的惊奇和赞美。我们相信许多人的才能要高于凯撒和亚历山大;相信他们处于同样的环境中会作出更伟大的行动。然而,我们并不以惊奇和赞美的眼光来看待他们。在所有的时代和国家里,人们都会以这种眼光来看待上述两位英雄,发自内心的冷静的评价可能使我们更加赞赏他们,但是他们却缺少伟大行动的光辉来激起这种赞赏。卓越的品德和才干并不会产生同卓越的业绩一样的效果,即使是对承认这种卓越品德和才干的人也不会产生同样效果。在忘恩负义的人的眼里,恰如想行善而未成功的人的优点似乎会因失败而缩小一样,企图作恶而未成功的人的缺点同样也会缩小。某种犯罪的图谋,无论被证实得如何清楚,也从来不会像实际犯罪那样受到重判。或许,叛逆罪是唯一的例外。那种罪行直接影响政权本身的存在,当局对它当然要比对其它任何罪行更加小心地加以提防。在处治叛逆罪时,君主所愤恨的是它直接危害他本人;在判处其它罪行时,君主所愤恨的则是它危害别人。在前一种场合,他所发泄的是自己的愤恨;在后一场合,他的愤恨只是由于同情从而体谅自己臣民的愤恨而产生的。因此,在前一场合,由于他是为了自己而处罚罪犯,所以他所作的判决很容易比公正的旁观者所能同意的更为严厉和残忍。这里,在叛逆罪较轻的情况下,他也会发怒,而且像在其它情况下那样,他总是不能等到罪行发生,甚至不能等到作出犯罪尝试就勃然大怒。一次图谋叛逆的商议,甚或只是一种叛逆的企图,只是一次叛逆的谈话,虽然没有采取什么行动,但是在许多国家内都要受到同犯下实际叛逆罪一样的惩罚。至于只是有所图谋而未予尝试的其它一切罪行,根本不会得到什么惩罚,更谈不上处以重刑。可以这样说,确实没有必要设想犯罪的图谋和犯罪的行为是同样的邪恶行为,因此不应使它们遭到同样的惩罚。也可以这样说,当事态发展到紧要关头时,我们能够做成许多自己感到全然无法完成的事情,甚至能够采取各种措施来完成它们。但是,当叛逆的图谋已经发展到进行最后尝试的程度时,这个理由就不能成立。虽然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会将一个用手枪向他的仇人射击而未击中对方的人判处死刑;根据苏格兰古老的法律,即使那个人击伤了对方,如果后者不在随后一定时期内死亡,前者也不应被判处死刑。可是,人们对这种罪行的愤恨之情是如此强烈,对那个表明自己会犯这种罪行的人的恐惧又是如此之大,以致在所有的国家里只是企图犯这种罪行的人也会被判处死刑。对于企图犯较小罪行的人几乎总是从轻判处,有时根本不加处罚。那个小偷在把手伸进邻人的口袋行窃之前被人当场抓住,对他的惩罚只是使他丢脸。如果他有时间偷走一块手帕,就会被处以死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人,在邻人的窗前置放梯子、尚未进去就被人发觉,不会被处死。企图强奸妇女的人不会受到像强奸犯那样的惩罚。虽然诱奸妇女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企图诱奸一个已婚妇女的人却简直不会受到惩罚。我们对只是企图造成危害的人所怀的愤恨,很少会强烈到使我们为使他受到跟实际造成危害的人相同的惩罚而出庭作证。如果他真的做了那件坏事,我们就认为他应该受到那种惩罚。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随着判决而来的高兴减轻了对他的残暴行为的感受;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对有人遭到不幸感到的痛苦增强了对他的残暴行为的感受。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因为他的意图同样是罪恶的,所以他实际存在的缺点无疑是一样的。因此在这一方面,所有人的情感中都存在着一种不规则的东西,并且,我相信,一切最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同一切最野蛮的国家的法律一样,有一种必然的减刑条例。

无论什么地方,文明人自然的愤怒不会因罪行的后果而增强,他们从仁爱出发有意免除或减轻惩罚。相反,当某种行为并未发生实际后果时,野蛮人对它的动机往往不很敏感或追根究底。

那个出于激情或受坏伙伴的影响决意犯罪,或许已为犯某种罪行采取一些措施,但幸运地为某一力所不及的偶然事件阻止的人,如果他良心尚存,就确实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把这一偶然事件看成是对他自己的一个重大而明显的解救。他会不无感激地想到,神曾经如此仁慈为怀地将他从正要深陷下去的罪恶之中挽救出来,并使他在有生之年不致满怀恐惧、自责和悔恨。虽然他并未犯罪,但是同样感到内疚,好像他实际上犯下了曾下很大决心去干的那桩罪行。虽然他知道并不是因为自己善良而没有犯罪,但是想到罪行并未发生,这还是给他带来很大的安慰。他仍然认为自己不应该受到多大惩罚,招致多大的愤恨。这种幸运或者减弱了、或者消除了他的一切有罪感。回想起自己曾对这一罪行下了那么大的决心,他感到没有其它结果能比这更使他把免于犯罪看作重大而又不平常的奇迹。因为他仍然想象自己已经免于犯罪,并且抱着那种恐惧心理(处在安全之中的人有时可能抱着这种心理回想起自己曾处于灾难边缘这种危险境地)回顾他那平静的心灵所面临过的危险,一想到这一点,他就胆战心惊。

2.这种命运影响的第二个后果是:当行为者的行为偶然引起我们过分的快乐或痛苦时,除了由行为的动机或感情造成的后果之外,还会增强我们对行为优缺点的感受。但是,那种行为令人愉快或令人不快的结果虽然在行为者的意图中没有值得称赞或责备的东西,或者至少没有达到值得我们加以称赞或责备的程度,它还是经常会给行为者的优缺点投上某种影像。因此,甚至带来坏消息的报信者也会使我们感到不快;相反,我们对带来好消息的人会产生某种感激之情。

在一瞬间,我们把这两者看成是我们命运好坏的根源,多少带着这样的眼光来看待他们,仿佛他们真的造成了这一结果,实际上他们只是报告这个结果而已。最早给我们带来愉快消息的人自然成了暂时的感激对象:我们热烈而满怀深情地拥抱他,在感到幸运的瞬间,像得到了某些重大的帮助那样,高兴地给予报答。根据各个朝廷的习惯,带来胜利消息的官员有资格得到引人注目的擢升,因而在外作战的将军总是挑选一个他最中意的人去充当这一美差。相反,最早给我们带来悲伤消息的人正好自然地成了暂时的愤恨对象。我们不可避免地带着烦恼和不安的神情打量他;粗暴无礼和不讲道理的人往往向他发泄他的消息所引起的愤怒。

亚美尼亚国王提格兰则砍掉了那个最早向他报告令人生畏的敌人已经逼近消息的人的脑袋。用这种方式来处罚带来坏消息的人,看来是野蛮残忍和毫无人性的;然而,报答带来好消息的人却不会引起我们的不快;我们认为这对于国王的恩典来说是合适的。但是,既然前者没有什么过失,后者也没有什么优点,为什么我们的做法会如此不同呢?这是因为,任何一种理智好像足以使我们允许别人流露友好仁慈的感情;但是要我们对别人发泄不友好的、狠毒的感情表示同情却需要具有极其坚强的、丰富的理性。

除非那个邪恶和不义的个人意图直接针对它们的合宜对象,虽然我们一般不愿意谅解不友好的、狠毒的感情,主张规定决不应该允许这些感情发泄,但是在某些场合,我们还是会放宽这种严酷的要求。当一个人因疏忽而对别人造成某些无心的损害时,我们通常只要谅解受害者的愤恨,就会赞成他对冒犯者所施加的惩罚,大大超过那个没有因此带来这种不幸后果的冒犯者或许应该得到的惩罚。

有一种程度的疏忽,虽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害,似乎也应该受到某种惩罚。

这样,如果某人事先没有警告可能通过的行人,就把一块大石头抛过墙头落在马路上,而自己并不注意那块石头可能落在什么地方,他就无疑应该受到某种惩罚。

即使它没有造成什么危害,一个忠于职守的警察也将处罚这种荒唐的行为。那个干出这种坏事的人对别人的幸福和安全表现出一种蛮横无理的轻视态度。他的行为实属对别人的侵害。他肆无忌惮地使旁人面临着一种神志清醒的人所不愿面临的危险,显然,他缺少那种应当正确地对待同伴的意识——这是正义和社会的基础。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严重的疏忽和恶毒的图谋几乎相等。当这种粗心大意产生某种不幸的后果时,干了这种坏事的人经常要受到惩罚,仿佛他真的有意造成那些后果;他那轻率和无礼地作出的、应该受到某种惩戒的行为,被看成了残暴的、应该严加惩处的行为。因此,如果他由于上述轻率行为而意外地砸死人的话,那么,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苏格兰的古老法律,他就会被处死。

虽然这种处置无疑是太严重,但是它并不全然违背我们的天然情感。对不幸的受难者的同情激起了我们对他那愚蠢而缺乏人性的行为的正当的愤怒,可是把只是不当心地把石块丢到马路上且未伤人的人送上断头台,会比任何事情都更加沉重地打击我们天生的公正意识。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那愚蠢和缺乏人性的行为并未改变;而我们的情感却大不相同。这种不同的考虑会使我们相信,甚至旁观者也会被那种行为的实际后果激起巨大的愤怒。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在几乎所有的国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对此严加惩处的规定;如前所述,在相反的情况下,按照法律一般可以从宽处罚。

另一种程度的疏忽并不涉及任何非正义的行为。犯这种错误的人待人如待已,他无意伤害别人,也决不对别人的安全和幸福抱无礼的轻视态度。然而,他的行为不像应有的那样小心和谨慎,由此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责备和非难,但不应该受到任何惩罚。但是,如果他的这种疏忽引起了对他人的某种伤害,那么我相信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责成他赔偿。虽然这无疑是一种真实的惩罚,但是不会有人想到对他施加死刑;虽然这种惩罚并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引起了不幸的意外事件而施加的,但是人们的天然情感都赞同这种法律裁决。我们认为,最为合理的是:一个人不应为另一个人的粗心所害;这种疏忽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造成这种损害的人来赔偿。

还有另一种疏忽,它只存在于对我们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缺乏使人深为不安的疑虑和谨慎之中。在没有坏结果随之而来时,人们绝不认为缺乏这种高度的谨慎是应该受到责备的,而认为这种品质倒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对什么事情都胆小谨慎从来不被认为是一种美德,而被看成是一种比其它东西更不利于行动和事业的品质。然而,当某人由于缺乏这种过分的小心,碰巧对别人造成损害的时候,法律常常要强制他赔偿损失。例如,根据阿奎利亚的法律,因不能驾驭一匹突然受惊的奔马而恰好踩倒了邻居的奴隶的人,必须赔偿损失。当此类偶然事件发生时,我们容易认为他不应该骑这样一匹马,并且认为他试图骑这匹马也是不可原谅的轻率之举。虽然没有这一偶然事故,我们不仅不会作出这样的反应,而且会认为他拒绝骑这匹马是胆怯懦弱的表现,是对某种只是可能发生但毋须多加小心的事情心存疑虑的表现。那个因某一这类意外事件而偶然伤害了别人的人,他自己似乎也感到自己的过失应该受到责罚。他自然地奔向受难者,向他表示自己对所发生的事件的关切,并以各种方式表示谢罪。如果他有理性,就必定想赔偿这个损失,并且尽其所能来缓解受害者的强烈愤怒。他意识到受害者心中容易产生这种愤恨,不道歉、不作赔偿会被认为是一种极为野蛮的行径。然而,为什么要他道歉而其他的人却大可不必呢?既然他同其他一切旁观者一样清白无辜,为什么偏偏要他对别人的不幸负责呢?这件难事确不应该强加于他,甚至公正的旁观者也不会对其它可以认为是不正当的愤恨表示某种宽容。

第三章论这种情感变化无常的最终原因行为好坏的结果,对造成这些结果的人和其他人的情感发生的影响就是如此;这样,左右世人的命运就在我们最不愿意让它发生作用的地方施加她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使人们产生有关自己和别人的品质和行为的情感。人们历来抱怨世人根据结果而不根据动机作出判断,从而基本上对美德失去信心。人们都同意这个普通的格言:由于结果不依行为者而定,所以它不应影响我们对于行为者行为的优点和合宜性的情感。但是,当我们成为特殊的当事人时,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会发现自己的情感实际上很难与这一公正的格言相符。任何行为愉快的和不幸的结果不仅会使我们对谨慎的行为给予一种或好或坏的评价,而且几乎总是极其强烈地激起我们的感激或愤恨之情以及对动机的优缺点的感觉。

然而,当造物主在人们心中撒下这种情感变化无常的种子时.像在其它一切场合一样,她似乎已经想到了人类的幸福和完美。如果单单伤人的动机,狠毒的感情便是激起我们愤恨的原因,那么,如果我们怀疑某人有这种动机和感情,即使他没有将其付诸于行动,我们也会感觉到对他的全部愤怒之情。情感、想法和打算都将成为惩罚的对象;而且,如果人类对它们的愤怒达到同对行为的愤怒一样强烈的程度,如果没有产生任何行为的卑鄙想法在世人心中同卑鄙行为一样会唤起复仇之心,那么每个法庭使将成为真正的审理之所。毫无恶意和小心谨慎的行为,也将无安全可言。人们仍然会猜疑它们出自不良的意愿、不良的目的和不良的动机;并且,当它们激起同不良的行为所激起的一样的愤怒时,在不良的意图和不良的行为一样遭人愤恨时,人们同样会面临惩罚和愤恨。因此,造物主把实际犯罪和企图犯罪的行为以及使我们对它产生直觉的恐惧心理的行为,都变成了人们惩罚和愤恨的唯一合宜和赞同的对象。虽然情感、动机和感情来自人们根据冷静的理性而获得全部优点或缺点的行为之中,但是内心的伟大法官还是把它们置于人类的各种法律限制之外,并把它们留给自己那不会误判的法庭来审理。

因此,在最初看来是荒唐的和不可解释的人类有关优点或缺点的这个有益而有用的感情变化的基础上产生了有关正义的必要法则,即在这个世界上,人们不应为他们所具有的动机和打算而受到惩罚,而只应为他们的行为而受到惩罚。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可以看到,每一种人性都同样地证实了造物主的深谋远虑;即使在人们的弱点和愚行方面,我们也会钦佩神的智慧和仁慈。

情感的不规则变化不是完全没有作用的。由于这种变化,帮助别人而未成功的企图中的优点和纯粹良好而又仁慈的意愿中的优点显得并不完美。人是倾向于行动的,并且尽其所能地促进自己和别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如下变化,即,它似乎能够最有利于一切人的幸福。他必定不满足于消极的善行,也不把自己想象成人们的朋友,因为他在内心深处更希望有助于世界的繁荣。造物主教导他:为了达到他欲促其实现的目的,可能要全力以赴,除非他实际上达到这些目的,否则自己和别人都不会对他的行为感到十分满意,也都不会对他的行为给予最高度的赞扬。造物主使他明白:赞扬缺乏善行优点的好意,几乎不能激起世人最大的、甚或他自己的最高度的赞扬声。那个除其全部谈吐举止表现出最正直、最高尚和最慷慨的感情以外,没有完成一次重要行为的人,即使他的无用或许只是因为缺少帮助别人的某个机会,也可能没有资格得到很大的报答。我们还可以拒绝给他这种报答而不受谴责。我们还可以问他:你干了些什么呢?你干了些什么实实在在的好事使你有资格获得这么大的回报呢?我们尊敬你,爱戴你;但是并不对你欠下什么。真的去报答具有只是由于缺少助人机会而没有发挥作用的那种潜在美德的人,并给予荣誉和晋升,虽然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应该的,但不能说一定是合宜的,荣誉和晋升是非凡善行的结果。相反,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内心的感情而施加惩罚,这是最粗野和残忍的暴行。如果仁慈的感情在几乎成为罪过之前就付诸行动,那似乎应该得到最高度的赞扬。相反,狠毒的感情化为行动几乎不会过分迟缓或多加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对肇事者和受害者来说,无意之中干下的坏事都应被看成是一种不幸。因此,造物主教导人类:要尊重自己同胞的幸福,唯恐自己会做出任何可能伤害他们的事情,哪怕这是无意的;如果他无意中不幸地给自己的同胞带来了灾难,他就会担心自己所感到的那种强烈愤恨会冲自己突然爆发出来。在古代未开化的人的家教中,献奉给某神的圣地,只是在一些庄重和必要的场合才准予踩踏,而且,即使出于无知而违反上述规定的人,从践踏圣地时起就成了一个赎罪者,在他完成合适的赎罪行为之前,他将遭到执行这一规定的法力无边而肉眼看不见的神的报复。所以,为了每个清白无辜者的幸运,可以借助于造物主的智慧,同样地划出神圣的供祭神用的圣地,并用树篱围起来防止人们接近。这样,在没有索取同这个无意违反者的地位相应的补偿和赎罪物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任意践踏的现象,也不会发生任何出于无知而不是出于本意的违反规定的现象。

富于人性的人在无可责备的疏忽中意外地造成了别人的死亡,虽然没有犯罪,他还是感到自己是一个赎罪者。在一生中,他把这一事故看成是可能落到自己身上的最大不幸。如果受害者的家境贫困而他自己尚过得去,他就会立即把赡养受害者家属的责任承担起来,并认为他们无需什么优点就有资格得到一切恩惠和良好的待遇。如果受害者的家境尚可,他就会以各种认过之举,以各种悲伤的表示,以为他们做自己所能想到的或他们所接受的各种好事,来补偿他所造成的损失并尽可能地安抚那些家属。对因他的过错而产生的愤恨之情来说,这种过错虽然是偶然的,然而是巨大的;这种愤恨或许是自然的,却无疑是极不公正的。

某个清白无辜者由于某一偶然事件造成了一些过失,如果这是他自觉地和有意地造成的,他就会公正地受到最严厉的指责。此人所感到的痛苦曾引出古代和当代戏剧中最精采和最吸引人的几幕。正是这种虚构的罪行场面——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的话——构成了希腊戏剧中的俄狄浦斯和裘卡斯塔的全部不幸,构成了英国戏剧中的蒙尼米亚和伊莎贝拉的全部不幸。虽然他们之中没有人犯下极轻微的罪行,却成了最大的赎罪者。

然而,尽管这一切看来是情感的不规则变化,但是如果一个人不幸地犯下了那些他无意犯的罪行,或未能成功地实现他有意做的好事,造物主也不会让他的清白无辜得不到一点安慰,也不会让他的美德全然得不到什么报答。那时,他会求助于那正确而又公平的格言,即:那些不依我们的行为而定的结果,不应减少我们该得到的尊敬。他唤起心中全部的高尚感情和坚定意志,尽量注意自己不要以现在的面貌而以应有的样子出现在人们的眼前,他要人们看到他那慷慨的意愿最后得到成功,即使人们的感情都很正直和公正,甚或同自己全然一致。一部分很正直和富于人性的人,完全赞成他如是按自己的观点来激励自己所作的努力。

他们以心灵中的全部高尚而又伟大的情感去矫正自己心中的人性的不规则变化,并努力以相同的眼光来看待自己那没有获得成功的高尚行为,即使在没有作出任何这样大的努力的情况下获得成功,他们也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用这种眼光来思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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