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否定旧的观点,即否定一个民族的意志服从一个由神选出来的人,而那个人的意志又是服从神的,那么历史就得从下列两件事中选择其一:或者恢复神直接干预人类事务的旧信仰,或者明确地阐明产生历史事件的、所谓权力的力量的涵义,否则历史每走一步都要发生矛盾。

回到第一种说法是不可能的,因为旧信仰已经被破除了;

所以必须说明权力的涵义。

拿破仑下令召集军队去作战。我们对这种看法是这么习以为常,对这种看法是这么熟悉,以致于为什么拿破仑一发出命令六十万人就去作战,这样的问题就毫无意义了。他有权力,所以就照他的命令办。

假如我们相信权力是上帝赋予他的,这个答案就令人十分满意了。但是我们若是不承认这一点,那就得断定一个人统治别的人们的这种权力是什么。

这种权力不可能是一个强者对一个弱者在体力上占有优势的那种直接的权力——运用体力或以体力相威胁的那种优势,例如赫拉克勒斯①的权力;它也不可能建立在精神上的优势,犹如一些历史家的幼稚的想法,他们说,历史上的大人物都是英雄,即赋有特殊精神和智慧,以及赋有所谓天才的人们。这种权力不可能建立在精神的优势上,因为,暂且不提拿破仑之流的英雄人物,关于这类人物的道德品质的评价众说纷纭,历史向我们表明,统治千百万人的路易十一和梅特涅在精神上都没有任何特殊的优势,相反,他们多半在精神上比他们所统治的千百万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差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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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赫拉克勒斯是希腊神话中的大力士。

假如权力的源泉既不在于拥有权力的人固有的体力,也不在于他的道德品质,那末很明显,这种权力的源泉一定在人的身外,在掌握权力的人同群众的关系中。

法学对权力的理解就是如此,法学这个历史的货币兑换处,允诺对权力的历史理解兑换成纯金。

权力是群众意志的总和,群众或以赞同的言语或以默许把意志交给他们所选出的统治者。

在法学领域里,在论述国家和政权应该妥善地建设(假如可以妥善地建设)时,这一切都是十分明白的;不过,在应用到历史上的时候,这个权力的定义就需要加以说明了。

法学对待国家和权力,好像古代人对火一样——看作一种绝对存在的东西。但是,就历史来看,国家和权力只是一种现象,正如就现代物理学来看,火不是一种化学元素,而是一种现象。

由于历史与法学在观点上有这种根本的差别,法学虽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详细说明,权力应当怎样构成,以及不受时间限制的权力是什么,但是对于历史所提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着的权力的意义问题,它根本解答不了。

假如权力是移交给统治者的群众意志的总和,那末,布加乔夫是不是群众意志的代表?假如不是,那么为什么拿破仑一世是代表呢?为什么拿破仑三世在布伦被俘的时候是一个罪犯,后来被他拘捕起来的那些人又成了罪犯呢?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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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拿破仑三世曾三次夺取帝位,前两次都失败了,第三次成功了。

有时只有两三个人参与的宫廷政变也是把群众意志移交给一个新的统治者吗?在国际关系中,也是把一个民族的群众意志移交给征服者吗?莱茵联邦的意志在一八○八年移交给拿破仑了吗?一八○九年,当我们的军队联合法国人去打奥国人的时候,俄国人民的意志移交给拿破仑了吗?

对这些问题可能有三种答案:

一、或者承认,群众的意志总是无条件地移交给他们选定的统治者或统治者们,因此,任何新权力的出现,任何反对既经移交的权力的斗争,都应视为对真正权力的破坏行径。

二、或者承认,群众的意志是在明确的众所周知的条件下移交给统治者们的,并且指出,对权力的种种限制、冲撞、以至摧毁,都是由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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