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鉴于真理从错误中会比从混乱中出现得较快,我以为在三个初步列示表(象我所展示的那样)业经做出并经考量以后,就宜允许理解力凭着各表所列事例以及他处所遇事例的力量来作一回正面地解释自然的尝试。这种尝试我称之为理解力的放纵,或解释的开端,或初步的收获。

关于热的法式的初步收获我们要指出,一个事物的法式要在那个事物本身所在的每一和全部事例当中去寻找(这从以上所论看来是很明白的);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式。因此就必然要说,矛盾的事例是不能有的。同时我们还要指出,法式在某些事例当中会比在另一些事例当中显得更较明白和显着;那就是说,在某些事例当中,法式的性质所受其他性质的约束、阻碍和限制是比较少的。这样的一些事例,我称之为显耀的或触目的事例。①①参看二卷二四条。——译者

现在我们可以进而讲到关于热的法式的初步收获了。

从上述全部和每一事例看来,有一个性质为热之所属而成为其特定情节,这就是运动。这在火焰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那是永远在运动中的。表现在滚沸或渐沸的液体中也是一样,那也是在不断运动中的。这还表现在由运动所引起的热的激长和增加,例如在风箱和暴风下的情形,这可参阅第三表,第二九例;还有在他种运动下的情形,这可参阅第三表,第二八、三一两例。这还表现在用遏止运动的任何重压来消灭火和热,可参阅第三表,第三○、三二两例。还有一种情形也说明了这一点,就是一切物体都会被强烈的火和热所毁坏,无论如何也会引起显然可见的改变;这就清楚地表明热能够在一个物体内部的分子之中引起一种骚动、混乱和猛烈的运动,显然可见地导向那个物体的解体。

必须指出,当我说到运动而把它当作类并把热当作它的种时,我的意思不是说热生运动或运动生热(虽然在某些情节上①二者也都是真的),而是说热之本身,其本质与要素,就是运动而别非他物。②不过这运动还有些种属区别性的规限。

关于这些规限,我随后就要论到。现在为避免混淆起见,还先要提出几点告诫。①弗勒指出,热和运动不止是有些时候在某种场合可以相互转化,而是始终如一地不易不变地可以相互转化的。——译者

②克钦指出,这是说,热之所以为热就在运动。这样,看来培根好象相信自己已经真得出热的法式了。——译者

感觉上的热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和人而不是和宇宙关连着的,其正确的定义应该仅是热在动物元精上所产生的效果。并且它在本身上是会变异的,因为同一物体,视感官的预有状态如何,会引起冷的知觉亦会引起热的知觉。这一点,从第三表第四一例可以看得很清楚。

还有热之传送,或说是热的引渡性质,即一个热物体加于另一物体就能把它变热的那种性质,这也不能和热的法式混在一起。因为热是一回事,传热另是一回事。热是为磨擦的运动所产生而不需要先有任何热,这个事例就证明传热这事应被排除在热的法式之外。即使说一个热物体的临近也产生热,这也不是由热的法式而来,而是完全依赖一个更高的和更普遍的性质,即完全依赖所谓同化或自我增殖那个性质;而那是需要另行探究的问题。①①参看二卷四八条中所论第十一种运动。——译者

还有一点,我们对于火的概念乃是流俗之见,乃是没有用处的;这种概念乃是把任何热的和亮的物体,例如一般火焰和热到发红的物体,合并起来而形成的。

这样肃清了一切混淆之后,我最后便要讲到那些给予运动以规限而使运动构成热的法式的真正的种属区别性。①第一点区别性乃是这个。热是一个扩张的运动,②物体借以努力去把自身膨胀和伸展到大于其以前所占据的范围或广袤。这点区别性从火焰当中最容易观察到,在那里烟和浓重的蒸气都是显着地把自身膨胀和扩张成为火焰的。①弗勒注明,在经院派逻辑使用的语言中,所谓区别性是将类划分而构成种的。

②弗勒指出,培根在二卷一八条第十项事例中排除了“作为整体的物体的扩张运动”,在本条第三点区别性下又说‘热的扩张运动并不是整个物体平匀一致,而是只在其一些较小的分子之间进行的’。可是很难看出,一个物体的细小分子在扩张又怎样能够不引起整个物体的扩张,特别是培根既否认分子之间有虚空存在(参看二卷八条),就更难加以解释。但事实却是,一切物体(除极少数的例外,如水在华氏表三二至三九度时的情况和铋在凝固的时刻的情况外)没有不随着温度之增高而扩张的。——译者

这也表现在一切沸的液体,那是显着地在扩涨,在升腾,在起泡,并把这种自我扩张的过程继续下去,直到把自己变成一种远较液体本身伸展得多膨胀得多的物体,就是说变成蒸气,变成烟,或变成空气。

这一点也显现于一切木头和一些易燃物体之中,其中往往发生渗汁的现象,并且总在蒸发。

这还表现在熔化金属方面。金属因其具有最紧密的组织结构,并不是易于扩涨和膨胀的;但由于它们的元精在本身膨胀起来,并从而孕有进一步膨胀的欲望,就强迫着和搅动着其较粗的分子成为液体状态。假如热还大大增加,就把它们的大部分质体分解并变成易于蒸发的状态。

这表现在铁和石头上也是一样;它们虽不是被熔化和被分解,但却也被软化。①木棒置于热灰当中稍稍感热以后,就变成柔韧可弯,便是这种情节。①克钦指出,培根在这里似乎是想铁和某些种石头可能不会熔化。可是赫薛尔说:

“迄今还不知道有何种固体,在足够的高热之下会不熔化,会不终于消散为蒸气。”见所着《自然哲学论》第三五七节。

但这种扩张运动的最好表现还在空气,那是但遇小热便不断地和显着地膨胀起来的,从第三表第三八例可见。

这一点还从冷这相反的性质当中表现出来。①冷把一切物体收紧并使它们缩拢,②以致在严霜之下钉子会从墙上掉下,铜的器皿会裂开,热的玻璃骤然经冷就会碎裂,也是这个道理。同样,空气一受微寒便要收缩,如第三表第三八例就是这样。这些事例,我将最后在关于冷的探究当中再来细说。①弗勒指出,在这里,我们又看到把冷当作一种积极性质的概念。——译者

②弗勒指出,这句话也不尽然,例如水管就往往因结冰而被涨裂。——译者

在这一点(即我现在所讲的)种属区别性当中,热和冷两个性质的活动是背对背相反的;因为这里说的是热产生扩张和膨胀的运动而冷则产生收缩和凝聚的运动。但当我们看到下述两点种属区别性(这是我立刻就要来讲的)竟同样适合于冷热两个性质,看到它们二者竟现出许多共同的活动(这可参阅第二表第三二例)时,我们也不必感到诧异。

第二点区别性是对于前一点的修饰;就是说:热是一个扩张的、朝向圆周的运动,但有这样一个条件,即物体须同时有向上的运动。①无疑可以有许多混合的运动。例如,箭或标枪在前进中有转弯,在转弯中仍有前进。同样,热的运动则同时既是扩张的运动又是向上的运动。这点区别性可从如下的试验中观察出来:在把铁钳或火箸放进火中时,假如垂直插入而握其顶端,不一会就觉得灼手;假如从旁或由下插入,发烫就不会这样快。①克钦指出,热本身并无向上的趋势;受到热的分子固然升起,但这不过是分子膨胀的结果(就是说,在其密度相对而言,比其他分子占据较多的空间)。

弗勒并且说,这种现象只在气体和液体中才有,叫作流通;固体中并无类似的现象,培根所举铁钳或火箸的例子乃是想象出来的。

在用下降器来进行蒸馏,即如人们在提吊各种细花香露时,也可以观察到这一点。

人类的努力已经发现到不把火放在下面而放在上面以使它灼烧较弱的办法了。①不仅火焰是向上的,一切的热也都是向上的。

关于这一点,让我们在冷这个相反的性质上也来试验一下,要看看冷是否把一个物体向下收缩,正如热把一个物体向上膨胀那样。取完全一样的两根铁棒或两个玻璃管,把它们稍稍弄热,拿两块在冷水中或雪中浸过的海绵分别放在一个棒的底下和另一个棒的头上。我想有雪在头上的那根棒的首尾两端会比有雪在底下的那根棒的首尾两端凉得较快一些,正与热的情形相反。①弗勒注明,流通和传导两种方式都可布热于液体,而前者布热较多。显然,热在其中上升比下降较快,前注已说明其故。因此,把火放在液体上面比放在下面烧热较慢。

——译者

第三点种属区别性是:热的扩张运动并不是整个物体平匀一致,①而是只在其一些较小的分子之间进行的;②这运动又受阻遏,遭抗拒,并被击回,致使物体取得一种来回交替的运动,③不断地在震颤,在奋斗,在挣扎,并为回击所激怒,从而发出火和热的狂暴。①弗勒指出,这只是说,有些分子比其他分子得热在先,于是就整个块体而言其不同部分就在一定时间内得热不匀。但这种情况并无碍于整个物体的膨胀,即使只有一部分分子膨胀,整个物体也必然要随着膨胀的。参看本条第一点区别性下有关的注。——译者

②弗勒指出,要注意这里所用“较小的分子”一词,在下一点中并把这种分子与最后最细的分子明白区别开来。培根认为热乃是这种分子的运动。这样说来,培根的热的理论和较晚的一些学者们(例如Tyndall)的理论,虽非在种类上但是在程度上还有很大不同的。——译者

③弗勒指出,这里的描述颇象是先见到热之波动说。克钦也说,这种热波传送的想法,如同光波、声波或色波的传送一样,可能是对的。但是若把热当作物质的(看来差不多无疑正是这样),那么就必须放弃波动说了。——译者

这一点种属区别性最显现在火焰和沸的液体之中,那些都是在小的部分中不断震颤着,不断扩张着,而又不断沉降着的。

这亦表现在这样一些物体之中,其组织结构是如此之紧密以致在受热或被燃着后体积都不扩张,如燃着的铁就是这样,①其中的热实在是很厉害的。①参看二卷一八条第十项事例下的注。——译者

还有一种情形也表明了这一点,就是火在最冷的天气下燃烧得最炽烈。①①参看二卷一三条第三六项事例下的注。——译者

这一点区别性还可从这样一些情形中看到:当空气在寒暑表中扩展而不遭到阻碍或抗拒时,也就是说当这种扩展是平匀而一致时,就没有可以觉到的热。还有,当风从封闭中钻出时,虽系以最大的猛力冲来,也没有很大的可以觉到的热;这是因为这运动是属于整体的,其中没有若干分子间的交替运动之故。有见及此,我们应该来试验一下,看看火焰是否向诸边比在其中心灼烧得较为厉害。

还有一种情形也表明了这一点区别性。一切灼烧都是作用于被灼烧物体的细微孔窍;所以灼烧作用乃象无数针尖一样在掘着,钻着钉着和刺着一个物体。所有强水(假如适合于它们所施物体的话)以其侵蚀性质和刺激性质所作用的结果都和火所作用的结果一样,也是这种作用的结果。

热的这一点种属区别性(就是我现在所说的这一点)也是和冷这性质相共的;因为冷的收缩运动之为抵抗的扩张趋势所阻遏正和热的扩张运动之为抵抗的收缩趋势所阻遏一样。这样看来,不论一个物体的分子的动作是内向还是外向,活动的方式总是一样,虽然力量的程度则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我们这里在地球上面根本没有什么冷到极度的东西。①参阅第九表第二七例。①克钦指出,二卷五○条中(第六节,论施加动作于自然物体的第三种方式)论及此点更详。在培根那时,人们对于致冷(或者更正确地说,使热蒸发)的方法还几乎全无所知,这不免使他见到缺乏极冷乃是一种缺欠。我们产冷的能力比产热的能力要有限得多,至今还如此。把气从一种液体状态中突然膨胀成为蒸气,这是迄今所知的冷的最有力的来源。参看赫薛尔所着《自然哲学论》第三五四节。——译者

第四点种属区别性是对于第三点的修饰;就是说,前述那种戟刺或钻穿运动一定多少是疾急的而不是懒慢的,一定是由若干诚然微小但非最后最细而系较大到一种程度的分子来进行的。①①弗勒指出,后一点是错的,而且似乎是由下述幻想中的岁月与火的对比而来。热乃是物质中最后最细的分子的运动,不论这些分子的性质怎样。参看本条第三点区别性下面的注。——译者

这点区别性从火所产生的效果与时间或岁月所产生的效果二者之间的比较可以看出。

岁月或时间之把物体耗干,销蚀,暗损以至化为灰烬,其活动诚然比火细微得多,但作用则并不亚于火;但由于这种运动是十分懒慢,其作用又仅及于一些极小分子,所以热就觉不到了。

把铁的熔解与金的熔解比较一下,也可以看到这一点。①金的熔解并不激生出任何热来,而铁的熔解则伴有一股猛烈的热,虽然是发生在差不多同一时间。这理由就在:

在金子,那起分解作用的酸素进入得很缓和,动作得很细巧,同时金子的分子也屈服得很轻易;而在铁,酸素的进入则是粗暴的而且有冲突的,同时铁的分子又具有较大的顽强性。①参看二卷一一条第一九项事例和一二条第二五项事例。——译者

这一点还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于一些坏疽,由于其腐烂过程具有细巧的性质,所以它并不激生大热和剧痛。

以上就是关于热的法式的初步收获,或说是解释的开端,其所采的做法则是对于理解力的放纵。

现在有了我们的这个初步收获,热的法式或真确定义①自然就随之而来(这里所说的热是关连于宇宙而不是单与人相关连的),这可以用很少的字来表述如下:热是一种扩张的、受到抑制的、在其斗争中作用于物体的较小分子的运动。但这里应有两点修饰。

关于所谓扩张,应作这样的修饰:与向一切方面扩张同时,②它具有一种向上的倾向。

③还有关于在分子中的斗争,也应修饰如下:这不是懒慢的,而是急遽并带有猛力的。①弗勒指出,注意这里把“法式”与“定义”等同起来。——译者

②弗勒指出,这是说扩张是向着一切方向,是圆的。——译者

③参看本条第二点区别性下面的注。——译者

着眼于动作方面来说,这亦是同一回事。对这方面的指导亦可表述如下:假如你能够在任何自然物体当中激生出一种膨胀的或扩张的运动,并能把这个运动抑制得返转到它自己身上,使得膨胀不能平衡地来进行,却只能是有一部分得路而进而在另一部分则遭到抗阻,那么你一定就会产生出热来。至于物体是属于四大元素性的还是服从于天体影响的;①是发光的还是不发光的;是稀薄的还是浓厚的;是在位置上有了扩张还是局限于其原有体积的界线之内;是倾向于分解还是保持其原来状态;是动物还是植物或矿物,是水是油还是空气,或者还是任何其他能感受上述运动的质体;——这些都不必加以考虑。说到感觉上的热,这乃是同一回事,不过是必须联系到感官来考虑罢了。现在,让我们再向一些更进一步的帮助前进。②①参看二卷一八条第一例和注。——译者

②对于培根对热的法式的这种探究,爱理斯作了几点总的评注:

一、其中大部分没有助成什么结果。这可以说是这种探究方法的自然后果。

二、把热和一些化学作用的结果混为一谈了(例如二卷一一条中第二二至二七各项,又如一二条中第二七至三二各项)。

三、凡物体都倾向于获得其周围物体的温度,而触觉上某物比他物或较烫或较凉的不同亦非出于该物之较烫或较凉,而是由于它们各自传送其温度的敏捷程度有所不同。

培根对于这条原理全无认识,这是产生错乱的一个更大的来源。

由于这样,所以他常常教导说,某类物体在其自身性质上是凉的,另一类物体则是热的,以及类此等等的话。又说,一切液体都是凉的(例如二卷一一条中第一、三项,又如一二条中第一四至一九各项)。而其实,若用温度计来实验一下,便会早已看出它们并非这样。可是培根并未一试——这是诸多事例中的又一事例,表明他怎样拒绝了前人已曾教给他的东西。

四、热和冷似被认为各自分立而非相互关联的性质了。

五、采用了占星术中所谓星和行星能影响冷热的一些无稽之谈(见二卷一三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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