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说过,梦的工作因受检查作用的影响乃将梦的隐念变成他种形式,本章就以这个结论为出发点。这些隐念原和醒时熟悉的,有意识的思想的性质相同;但是,其所表示的新形式,因为有许多特点,却为我们所难了解。我们已经说过,这个表示的方式往往回复到早已过去的文化发展阶段,——如象形的文字,象征的关系,甚至于语言思想未发展前所存在的状态。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们把梦的工作所利用的表示称为原始的或退化的archaicorregressive方式。

因此,我们也许可以作这么一个推想,就是:假使我们对于梦的工作作更深湛的研究,便可对于现在不很明了的初期文化,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我希望这是可能的,但直到现在还没有人去作这个工作。梦的工作所回溯的时期是原始的,有双重意义:一指个体的幼年;二指种族的初期。因为个体在幼年时,将人类整个发展的过程作了一个简约的重演。我相信要辨别那些属于个体初期的和植根于种族初期的潜在的心理过程并不是不可能的。譬如象征的表示,就从来不是个体所习得的,而可视为种族发展的遗物。

然而这可不是梦的唯一原始的特点。你们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总可以知道幼时经验的易被遗忘。从一岁起到五岁、六岁或八岁时的经验,在记忆中,和后来的经验不同,没有留下相同的痕迹。有些个体固然能自夸记得自幼年到现在的经验,毫无间断,但是较普通的却恰恰与此相反,即幼年的经验在记忆中是一个空白。由我看来,此事尚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儿童在两岁时便能说话,便能适应复杂的心理情境,而且话一说过便被遗忘,几年后,有人提起,他也不再记得。但是,幼年时因为经验的负担较少,记忆力应该要比后来强些。而且我们也没有理由说记忆是特别高等或困难的心理活动;有时理智程度很低的人,反而有更强的记忆力。

但是,我必须要你们注意第二个特点,这第二特点是以第一特点为基础的——就是,幼时头几年的经验虽已遗忘,但仍留有一些回忆,大都形成意象,其所以被保留,似乎还缺乏适当的理由。对于成人生活所接受的种种印象,记忆能加以选择,保留重要的而遗忘不重要的;至于对于由幼年保留下来的记忆则不如此。这些记忆不一定是幼年的重要经验,甚至也不是儿童自己认为的重要的经验,往往本身是一些丑恶的、无意义的经验,以致不得不使我们奇怪这个特殊的经验何以偏偏被记住了。我曾应用分析法,想研究幼年遗忘及片断回忆的问题,结果发现表面虽然相反,其实儿童也和成人相同,仅在记忆中保留着重要的经验。但所谓重要的经验,在记忆中,却为那些貌似琐碎之事所代替了由于压缩作用,特别是移置作用的结果。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称这些幼年的回忆为屏蔽记忆screenmemories,通过彻底的分析可由此召回一切已被遗忘的经验。

在精神分析治疗时,我们常将幼年记忆的空白重复补填起来,治疗如能奏效,我们常常能将那些久已遗忘的幼年经验,重新唤回,使见天日。实际上,这些印象永不会忘掉,只是组成了潜意识的一部分,以致无从接触罢了。然而这些经验有时也自然地流露于潜意识之外,于是形成梦境。可见梦的生活能回复到这些隐潜的、幼稚的经验。这种实例屡见于精神分析的著作之内,我自己也曾举出一例。我有一次梦见一人,此人似乎对我有过恩惠,我很清楚地看见他。他只有一眼,身矮而肥,两肩高耸;由情境推想起来,我知道他是医生。幸而那时我的母亲尚未去世,我得问她在我生后到三岁才离开故乡时,那位来看我们的医生的相貌如何;她说那医生只有一眼,身短而肥,两肩高耸;我也知道所以要请这个医生的事故,但已记不得了。这个幼年所已遗忘的经验的唤回,因而是梦的又一种“原始的”特点。

这个知识对于另一个问题颇有关系,可是这另一个问题到现在尚未解决。我们知道梦起源于恶念,或过度的性欲,因而有梦的检查作用和梦的化装作用的必要;这个理论引起的惊异,你们总还记得。假定我们解释这样一种梦,梦者对这个解释本身虽不争辩,但是,他必定要问这种愿望怎么会侵入他的心内的,因为他对于此事似乎一无所知,而且意识到的愿望又适得其反。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告诉他,那个他所否认的愿望的起源:这些邪恶的冲动常常起源于过去或不远的过去。可以证明,他曾知道过这些冲动,尽管现在是不记得了。譬如某妇人曾有一梦,意思是希望自己的独女那时正十七岁死去。经过我们分析的帮助,她才知自己确曾抱有愿孩子死去这个恶念。女孩子是不幸婚姻的产物,结婚不久,夫妇很快就离婚了。当孩子还未出生时,母亲因和她的丈夫吵闹,大怒之下,举拳捶腹,要因此杀害胎儿。其实象这个妇人的母亲很多,她们现在喜爱甚至溺爱孩子,但是从前怀孕并非所愿,怀孕之后,也曾希望体内婴儿不再发展;而且将这个愿望付诸各种动作,不过幸而未有严重的后果罢了。所以这个要亲爱的人死亡的愿望,虽令人惊讶,但确起源于早期他们所有的关系。

有一男人,在梦里表示他有要第一个爱子死亡的愿望,且承认自己曾有此念头。他的结婚原来是失望的。所以当他的孩子还是婴儿时,他常常想这个孩子如果天折,他便可重新获得自由,随心所欲了。有许多与此相类似的憎恶的冲动,其起源都相同;他们都是过去某事的回忆,此事在意识中和心理生活中曾起过作用。你们由此或许倾向下一结论,以为如果两人的关系没有变化或始终如一,则这种梦和这种愿望便无从发生了。我想你们这个结论是可以赞同的,只是我要警告你们,你们的想法,可不要凭梦的表面的意义,而须凭解释而得的意义才对。要亲爱者死亡的显梦也许是用来作为一层可怕的面具的,而实际的意义则大为不同,或许那亲爱者是另一人的替身。

但是这一情境可以引起你们另一个更重大的问题。你们会以为:“即使这个死的愿望确实存在过,而且可以为回忆所证实,然而这也不是真实的解释;因为这个愿望早已被克服,现在仅作为一种存在于潜意识之内的回忆,既没有情感的价值,就不足以成为一个强有力的刺激物。所以你刚才的假定未免缺少证据。为什么梦里竞回忆起那一个愿望呢?”这个问题,你们确有理由可以提出;若要答复,不免牵涉太广,而且迫使我们不得不决定自己对于梦的学说的某一最重要之点的态度。但我必须限制讨论的范围,暂不涉及这个问题,所以请你们原谅。现在若能证实这早已克服的愿望确为梦的起源,我们也就可以满足了;此后便可继续研究他种恶念是否也可同样地溯源于过去。

我们暂以“死的愿望”为限,我们要知道这个愿望大多起源于梦者无限制的利己主义,而且常为梦的主因。假使任何一个人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障碍物,——我们人类彼此的关系如此复杂,所以这种情形常不免发生,——我们便立即准备在梦里将他驱除,而不管这个人是父母,夫妻兄弟或姊妹。这种恶意竟为人类所固有,那就未免太可怪了,所以若没有进一层的证据,我们一定不愿意承认这种梦的解释是正确的。但是假使我们一旦明白这种愿望的起源一定要求之于过去,就不难知道在个体的过去某一时期之内,这种利己主义和这种愿望即使是以最亲爱的人为目标,也是毫不足怪的了。一个孩子在幼时这个经验到后来便被淡忘了常毫无隐蔽地表示这种利己主义。因为一个孩子总是先爱自己,然后才知道去爱别人而牺牲自己。即使他爱别人,也仅因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所以也起源于自私的动机。只是到了后来,才能使爱的冲动脱离利己主义,所以孩子实际上是由于自私,然后才学得如何爱人。

这里最好将孩子对于兄弟姊妹的态度和他对于父母的态度互相比较。小孩子不一定爱恋他的兄弟和姊妹,他对此事常坦白承认。他以兄弟姊妹为敌人,所以加以仇视;这个态度往往过了许多年不稍变,一直要持续到成人时,或竟在成人期之后。那时常代以柔情,或者我们可以说常常被一种较亲爱的情感所代替或掩盖。但是敌视的态度似乎总是早先发展。两岁半到四岁的孩子,当小弟弟或小妹妹出生时,常常表示不友好的态度,说自己不喜欢新孩子,或者但愿鹳鸟将它重新衔去。其后,一有机会,即借故诋毁那新孩子;甚至设法加以攻击和伤害,这种事也屡有所闻。假使年龄相差不大,当孩子的心理活动较有充分发展的时候,他所视为敌人的弟妹已经存在,他只得使自己适应情境;反之,假使年龄相差较大,新孩子也许又可使大孩子引起仁慈的情感,而把他视为有趣的对象,活的玩偶;假使二者年龄相隔有八年之多,大孩子又是女孩,则可立即引起保护性的母性冲动。然而坦白地说,我们若在梦内觉得有想要兄弟姊妹死亡的愿望,可不必大惊小怪,因为我们不难在幼年时找到它的起源,或者假使他们仍然住在一起,往往在较迟的几年中可求得它的起源。

在育儿室里的孩子们,常常不免有激烈的冲突,或争夺父母的爱,或争占公有物品,甚或互相争占房内的空间。这种敌对的目标,可为兄姊,也可为弟妹。萧伯纳说:“一个年轻的英国小姐,若怨恨什么人更甚于自己母亲的,那必定是她的姐姐了。”这句警句使我们大感惊奇;兄弟姊妹竟成怨仇未免太令人费解,母女和父子之间又如何产生仇恨之感的呢?

母女和父子的关系,由儿童的观点看来,也自然较为亲密,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我们觉得父母子女之间,若缺乏爱的情感,就要比兄弟姊妹之间更为可恼了。后者的爱是凡俗的,而前者的爱则被奉为神圣。但根据日常的观察,父母和已成年的孩子之间的相互情感,常常不及社会所规定的那样理想而高尚;彼此之间,隐含着敌意,假使一方面不受制于孝的观念,另一方面不受制于慈的观念,则这种敌意总难免有爆发的一天。这种互相敌视的动机,是众所周知的。我们知道,同性的如女儿对于母亲,儿子对于父亲,每易有互相疏远的倾向。女孩子怨恨母亲限制她的意志,因为做母亲的常由社会的见地来限制女儿的性的自由;有时母亲仍欲争宠,不愿被置于一旁。至于父子之间的这种情形则闹得更凶。在儿子看来,父亲正是他所不愿承受的社会压迫的具体代表,因为有了父亲的障碍,所以做儿子的不能畅所欲为,不能放纵早期的性的快乐,也不能享受家庭财产的好处。假使父亲是一个国王,则儿子盼望父亲死去的愿望更趋强烈。父与女或母与子的关系,则似乎不易产生这种悲剧的局面,因为这里只有慈爱,不至于受到任何自私考虑的干扰。

你们或者问我,为什么要谈到这种尽人皆知而无人敢言的事实呢?因为人们总要否认实际生活中这些事实的重要,而且过分夸张社会理想确实实现的次数。然而与其让说风凉话的人们来说真话,倒不如让心理学家来说较为稳妥。其实这种否认也只以实际生活为限;因为小说戏剧已彻底推翻这些理想而赤裸裸地描写这种动机了。

所以假使大多数人的梦都表现出排除父母——尤其是排除同性的父或母——的愿望,那是毫不奇怪的。我们可以假定这个愿望醒时也有;而且可以存在于意识之内。假使它可隐藏在另一动机之后,如前所述第三个例子的梦者将自己真意隐藏在怜父病痛的情感背后。这种敌视的态度很少单独得势,——往往被较温柔的情感所征服,静伏不动,然后在梦中单独出现。当我们的解释使它和梦者其余生活的关系中,保持应有的地位时,它在梦中单独表现出来的夸大形式就恢复其真正的比例了萨克斯。但是这种希望亲人死亡的观念,有时在实际生活中可以毫无基础,成人们决不承认在清醒时会怀有这种愿望。这是因为这种根深蒂固的,尤其是儿子对父亲、女儿对母亲的敌视态度,起源于幼年的最早时期之内。

我所指的爱的竞争,显然带有性的意味。男孩子早就对他的母亲发生一种特殊的柔情,视母亲为自己的所有物,而把父亲看成是争夺此所有物的敌人;同理,小女孩也以为母亲干扰了自己对父亲的柔情,侵占了她自己应占的地位。根据观察的结果,可知这些情感起源极早,我们称之为“伊谛普斯情结”Edipuscomplex,因为在伊谛普斯的神话里,由儿子方面而起的两种极端的愿望——即弑父和娶母的愿望——只是稍微改变了呈现方式而已。我原不主张伊谛普斯情结已尽包括亲子间的所有关系而无遗;这些关系可以复杂得多。再者,这个情结有时发展,有时退隐,有时甚至颠倒了关系,但无论如何总是儿童心理的最重要的成分;而其影响和结果,我们却往往易于忽视而不加重视。而且父母本身也常刺激子女,使产生伊谛普斯情结的反应。因为他们往往偏爱异性的孩子,所以父亲总是宠爱女儿,而母亲总是宠爱儿子;或者,假使结婚的爱已经冷淡,则孩子即可被视为失去了吸引力的爱人的替身了。

精神分析的研究提出了伊谛普斯情结之后,不能说世人都表示同情;相反,成年人对于这个观念却表示最激烈的反对。有些人虽不否认这种大家忌讳的情感的存在,但其结果等于否认,因为他们提出的解释,显然违背事实,而剥夺了这个情结应有的价值。我始终相信,这用不着否认,也用不着文饰。希腊神话中已经在这些事实上看出大家不可避免的命运,我们对于这些事实只有甘心承认。伊谛普斯情结虽为实际生活所排斥而放逐于裨官野史之内,但终于在那神话中有所流露,那是很耐人寻味的。兰克细心研究了这个问题,详述了这个情结如何供给诗歌和戏剧以许多刺激,经过无限的变化、改造和化装,总之,具有和梦的检查作用所引起的相同的变形。因此,有些梦者在年长时,虽未和父母冲突,但是也可表现出伊谛普斯情结。而和此情结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所谓“阉割情结”castrationcomplex,即因父亲对于早年幼稚的性活动加以恫吓而引起的反应。

我们由那些已经查明的事实,可进而研究儿童的精神生活。现在或可望对于梦内另一种禁忌的愿望,即过度的性欲,同样地可以解释其起源。所以我们乃不得不研究儿童的性生活的发展,而从不同方面,发现了下面的种种事实。第一,说儿童没有性生活与假定青年期生殖器成熟时才有初次性欲出现,都是不可信的谬见。其实,儿童早就有内容丰富的性生活,虽然和成人所视为常态的性生活有许多不同之点。成人生活中所谓变态的性活动,其和常态有下列各点不同:一不管物种的界限如人兽的区别;二没有厌恶的感觉;三打破亲属的界限即同族不婚的界限;四打破性别的界限;五将身体的其他器官及其他部分和生殖器等视齐观。这些界限都不是开头便存在的,只是由于发展和教育,才逐渐形成的。小孩子不受这些界限的拘束:他本不知道人兽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只是到了年龄稍长时,才自命高于其他动物之上。他在生活的开始,对粪便并没有厌恶的表示,只是因受教育的影响,才逐渐有厌恶之感;他最初对于性的区别,也不特别重视,事实上反而以为男女的生殖器都有同样的构造;他的最早期的性欲和好奇心,都以自己最亲近的人或因其他理由而以自己最喜爱的人——如父母、兄弟、姊妹或保姆为目标;最后,我们在他身上还可看见另一特性,这个特性在后来恋爱关系达到高度的时候,也可以表现出来——这就是说,他不仅在生殖器上求快感,而且以为身体的其他许多部分也可有同样的感觉而产生相类似的快感,因此和生殖器有相同的功用。所以我们可以说孩子是多形变态的poly-morphouslyperverse,即使我们在他的身体上仅发现这些冲动的痕迹,那也是一方面由于它们比后来生活的性活动较欠强烈,另方面也是由于教育立即强有力地阻止儿童一切的性的表现。这个抑制可以说是形成一种理论;这些表现,有的受到成人的竭力忽视,有的因解释错误而失去性的意味,到了后来,整个事实就被否认了。这些人往往先在育儿室内痛骂儿童在性方面的“顽皮”,然而坐在写字台边又力辩这些儿童在性方面的纯洁。其实儿童在独居或被引诱时,常可表示极端变态的性的活动。成人称此种活动为“小孩的诡计”或“花样”,而不加以太严重的处分,这自然是对的,因为儿童不能用道德或法律加以评断,好象他已长大成人而要自己完全负责似的;然而这些事实确实存在,而且很重要,一方面可为先天倾向的证据;另方面又可引起后来的发展;我们且可由此洞悉儿童的性生活和全人类的秘密。假使我们能在梦的化装背后看出这些变态的愿望,那也不过是说梦在这方面也完全恢复到婴儿的幼稚状态而已。

在这些禁忌的愿望里,关于乱伦的欲望,即想和父母,兄弟,姊妹性交的欲望特别重要。你们知道,人类的社会如何憎恶——或者至少声明自己如何嫌恶——这种兽欲,而悬为严禁。对于乱伦的憎恶,学者曾予以最荒谬的解释:有些人以为这是造物者所以保存物种的一种方法,因为亲属婚媾的结果,可使种族退化;还有些人以为亲属关系在幼儿时就已经回避性欲。假使这些情况属实,人类自然就会没有乱伦的行为,而社会何以对此有悬为严禁之必要,就不是我们所能了解的了;有此严禁,适足以证明确有一种强烈的欲望存在。精神分析的研究已经明确地证实,儿童必先以亲属为性爱的对象,只是后来才表示对于这种观念的反对,而这个观念的起因,则不能求之于个体的心理学。

现在可将儿童心理学的研究如何用以释梦的结果小结如下。我们已知道,不仅被遗忘的儿童经验的材料可以入梦,而且儿童的心理生活及其特性,如利己主义,乱伦的对象选择等等都继续存在于潜意识之内。于是,我们因做梦而每夜回复到这种幼稚的时期。“潜意识就是幼儿的心理生活”的信念,既因此可得到证明,而“人性本恶”的可恼印象也就可以逐渐减弱了。因为这个可怕的罪恶只是指精神生活的最初的、原始的和幼稚的部分,仅作用于儿童时期。我们一方面不加重视,是因为它的份量不大;另方面也不大以为意,是因为我们对于儿童并不要求一种高级的伦理标准。我们的梦由于回复到这个幼稚的时期,似乎暴露出我们的罪恶;然而这种表面现象是难以相信的,虽说我们也曾因此而吃惊;我们可没有象梦的解释所假定的那么坏。

假使我们梦里罪恶的冲动只是幼稚的,或只是回复到原始的伦理发展的时期,梦也只是使我们在思想和情感上再变做了孩子,那么以这些罪恶的梦为耻是不合理的。然而理性不过是我们的心理生活的一部分;此外还有许多非理性的成分,所以虽然明知其不合理,我们仍然为这些梦而感到惭愧。我们以这些梦接受梦的检查;假使这些欲望中有一种欲望例外地赤裸裸地侵入意识,而使我们认得出来,我们便不免老羞成怒了;而且有时梦虽已经化装,假使仍能为我们所了解,我们仍会感觉到万分羞愧。你们试想那年高望重的太太对于“爱役”一梦见前,虽然尚未对她解释梦的意义,她也怒斥梦的荒谬。所以这个问题是尚未解决的;假使我们继续研究梦的罪恶的问题,我们或可对于人性得到了另一个结论和另一种估价。

我们的整个研究,已得到了两个结果,然而这两个结果只算是新问题和新怀疑的起点。第一,梦的倒退作用theregressionindreams,不仅是形式的,而且是实质的;不仅将我们的思想译成一种原始的表现方式,而且唤醒了原始的精神生活的特点——自我的古老的支配权和性生活的原始冲动,甚至使我们恢复古人所有的理智的财富,如果象征可视为理智的所有物的话。第二,这些古老的幼稚的特性,从前虽曾独占优势,现在可只得退处于潜意识之内,而且改变和扩充了我们对于潜意识的观念。“潜意识”一词,已不再象在别处用以表示的观念;潜意识现在乃是一个特别的领域,有它自己的欲望和表示方式,以及特殊的心理机制。然而由释梦而得的那些隐潜的梦念,可不隶属于这个领域;不如说和我们醒时的思想仿佛种类相同;虽然,它们仍属于潜意识:这个矛盾如何才能解释呢?我们认识到此地有辨别的必要。有些观念起源于意识的生活而有意识生活的特点——这可称为前一天的“遗念”——和某些来自潜意识区域的观念集合而成梦,梦的工作便完成于这两个区域之间。潜意识加之于这个遗念的影响,或可构成倒退作用的条件。在未对心灵作进一步的探索之前,这可视为关于梦的性质的最深刻的了解;但是我们不久便可给隐潜的梦念的潜意识性质以另一名词,使区别于由幼稚方面而起源的潜意识材料。

我们当然还可以问:我们的心理活动,在睡眠时,究竟为哪一种力量所迫而有这种倒退作用呢?为什么没有这个倒退作用便不能对付那干扰睡眠的精神刺激呢?假如因为有梦的检查作用,于是心理活动不得不化装而采用古代通行、而现在已不可解的表示方式,那么这些现已被克服的旧冲动、旧欲望和旧特性为什么要重新活动呢?总而言之,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倒退作用究竟有什么用处呢?要完满地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只好说这是梦的形成的唯一可能的方法。而且就动的方面讲,除此之外,对于引起梦的刺激,也别无解脱的方法。然而对这个答案,我们现在还不能举出相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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