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赞,佐也。贾、唐云:“太蔟正声为商,故为金奏,所以佐阳发、出滞伏也。”明堂月令:正月,“蛰虫始震。”
〔一五〕三月,姑洗,干九三也。管长七寸一分,律长七寸九分寸之一。姑,洁也。洗,濯也。考,合也。言阳气养生,洗濯姑秽,改柯易叶也。于正声为角。是月,百物修洁,故用之宗庙,合致神人,用之乡宴,可以纳宾也。案:“姑洁也”,札记卷三:“疑当作“姑故也”,与白虎通同。”考异卷一:““洁”,疑误。”又“姑秽”之“姑”,公序本作“枯”;札记卷三:“疑当作“故”。”又“乡宴”之“乡”,公序本作“享”,考异卷一:“案“乡”即“飨”之字坏。”
〔一六〕五月,蕤宾,干九四也。管长六寸三分,律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蕤,委蕤,柔貌也。言阴气为主,委蕤于下,阳气盛长于上,有似于宾主,故可用之宗庙、宾客,以安静神人,行酬酢也。酬,劝;酢,报也。
〔一七〕七月,夷则,干九五也。管长五寸六分,律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夷,平也。则,法也。言万物既成,可法则也,故可以咏歌九功之则,成民之志,使无疑贰也。
〔一八〕九月,无射,干上九也。管长四寸九分,律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宣,遍也。轨,道也。仪,法也。九月,阳气上升,阴气收藏,万物无射见者,故可以遍布前哲之令德,示民道法也。
〔一九〕六闲,六吕在阳律之闲。沈,滞也。黜,去也。越,扬也。吕,阴律,所以侣闲阳律,成其功,发扬滞伏之气,而去散越者也。伏则不宣,散则不和。阴阳序次,风雨时至,所以生物也。
〔二〇〕案考异卷一:“各本“助”下脱“阳”,礼记注引此有“阳”字。”
〔二一〕十二月,大吕,坤六四也。管长八寸八分。法云:三分之二,四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五十二,倍之为八寸分寸之一百四。下生律,元一也。阴系于阳,以黄钟为主,故曰元闲。以阳为首,不名其物,臣归功于上之义也。大吕助阳宣散物也。天气始于黄钟,萌而赤,地受之于大吕,牙而白,成黄钟之功也。案发正卷三引项名达说:“解中“八寸八分”句误,应作“八寸四分”。“三分之二”句欠明,“三分”应指蕤宾言。“倍之为八寸分寸之一百四”句有脱字,应云“管长八寸四分强。法云:蕤宾三分之二,下生得半律,四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五十二;倍之得全律,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
〔二二〕二月,夹钟,坤六五也。管长七寸四分,律长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二,倍之为七寸分寸之一千七十五。隙,闲也。夹钟助阳。钟,聚也。四隙,四时之闲气微细者,春为阳中,万物始生,四时之微气皆始于春。春发而出之,三时奉而成之,故夹钟出四时之微气也。案发正卷三引项名达说:“是解多误,应云:“管长七寸四分强。约法云:自夷则下生得半律,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倍之为全律,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七十五。””
〔二三〕四月,仲吕,坤上六也。管长六寸六分,律长三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六千四百八十七,倍之为六寸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阳气越于中,至四月宣散于外,纯干用事,阴闭藏于内,所以助阳成功也,故曰正月。正月,正阳之月也。案发正卷三引项名达说:“应云“管长六寸六分强。约法云:自无射下,生得半律,三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六千四百八十七;倍之为全律,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
〔二四〕六月,林钟,坤初六也。管长六寸,律长六寸。林,众也。言万物众盛也。钟,聚也。于正声为征。展,审也。俾,使也。肃,速也。纯,大也。恪,敬也。言时务和审,百事无有伪诈,使莫不任其职事,速其功,大敬其职也。
〔二五〕八月,南吕,坤六二也。管长五寸三分,律长五寸三分寸之一。荣而不实,曰秀。南,任也。阴任阳事,助成万物。赞,佐也。案发正卷三引项名达说:“应云“管长五寸三分强,约为五寸三分寸之一。””
〔二六〕十月,应钟,坤六三也。管长四寸七分,律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言阴应阳用事,万物钟聚,百器具备,时务均利,百官器用、程度庶品使皆应其礼,复其常也。月令“孟冬命工师效功,陈祭器、按程度,毋作淫巧以荡上心,必功致为上”也。案发正卷三引项名达说:“应云“管长四寸八分弱,约为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
“律吕不易,无奸物也〔一〕。细钧有钟无镈,昭其大也〔二〕。大钧有镈无钟〔三〕,甚大无镈,鸣其细也〔四〕。大昭小鸣,和之道也〔五〕。和平则久〔六〕,久固则纯〔七〕,纯明则终〔八〕,终复则乐〔九〕,所以成政也〔一〇〕,故先王贵之〔一一〕。”
〔一〕律吕不变易其正,各顺其时,则神无奸行,物无害生也。
〔二〕细,细声,谓角、征、羽也。钧,调也。钟,大钟;镈,小钟也。昭,明也。有钟无镈,谓两细不相和,故以钟为之节。明其大者,以大平细也。
〔三〕大,谓宫商也。举宫商而但有镈无钟,谓两大不相和,故去钟而用镈,以小平大也。
〔四〕甚大,谓同尚大声也,则又去镈独鸣其细。细,谓丝竹革木。
〔五〕大声昭、小声鸣,和平之道也。
〔六〕久,可久乐也。
〔七〕固,安也。可久则安,安则纯也。孔子曰:“从之,纯如也。”
〔八〕终,成也。书曰:“箫韶九成。”
〔九〕终复,终则复奏故乐也。
〔一〇〕言政象乐也。
〔一一〕贵其和平,可以移风易俗也。
王曰:“七律者何〔一〕?”对曰:“昔武王伐殷,岁在鹑火,〔二〕月在天驷〔三〕,日在析木之津〔四〕,辰在斗柄〔五〕,星在天鼋〔六〕。星与日辰之位,皆在北维〔七〕。颛顼之所建也,帝喾受之〔八〕。我姬氏出自天鼋〔九〕,及析木者,有建星及牵牛焉〔一〇〕,则我皇妣大姜之侄伯陵之后,逄公之所凭神也〔一一〕。岁之所在,则我有周之分野也〔一二〕。月之所在,辰马农祥也〔一三〕。我太祖后稷之所经纬也〔一四〕,王欲合是五位三所而用之。〔一五〕自鹑及驷七列也〔一六〕。南北之揆七同也〔一七〕,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一八〕。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一九〕。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二〇〕。
〔一〕周有七音,王问七音之律,意谓七律为音器,用黄钟为宫,大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也。
〔二〕岁,岁星也。鹑火,次名,周分野也。从柳九度至张十七度为鹑火。谓武王始发师东行,时殷十一月二十八日戊子,于夏为十月。是时岁星在张十三度。张,鹑火也。
〔三〕天驷,房星也。谓戊子日,月宿房五度。
〔四〕津,天汉也。析木,次名,从尾十度至南斗十一度为析木,其闲为汉津。谓戊子日,宿箕七度也。
〔五〕辰,日月之会。斗柄,斗前也。谓戊子后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于殷为十二月,夏为十一月。是日,月合辰斗前一度也。
〔六〕星,辰星也。天鼋,次名,一曰玄枵。从须女八度至危十五度为天鼋。谓周正月辛卯朔。二日壬辰,辰星始见。三日癸巳,武王发行。二十八日戊午,度孟津,距戊子三十一日。二十九日己未晦,冬至,辰星与须女伏天鼋之首也。
〔七〕星,辰星也。辰星在须女,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故皆在北维。北维,北方水位也。
〔八〕建,立也。颛顼,帝喾所代也。帝喾,周之先祖,后稷所出。礼祭法曰:“周人禘喾而郊稷。”颛顼,水德之王,立于北方。帝喾,木德,故受之于水。今周亦木德,当受殷之水,犹帝喾之受颛顼也。
〔九〕姬氏,周姓。天鼋,即玄枵,齐之分野。周之皇妣王季母太姜者,逢伯陵之后,齐女也,故言出于天鼋。传曰:“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后太公因之。”又曰:“有星出于须女,姜氏、任氏实守其祀。”
〔一〇〕从斗一度至十一度,分属析木,日辰所在也。建星在牵牛闲,谓从辰星所在。须女,天鼋之首。至析木之分,历建星及牵牛,皆水宿,言得水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