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寅,诏纠察在京刑狱并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州县长吏,凡勘断公事,并须躬亲阅实,无令枉滥淹延。

诏开封府诸县兵马都监,自今应系县郭烟火、盗贼、军人与百姓斗争公事,并须同县司施行。会要十一月事,今附此。

庚辰,判国子监孙奭言:“知兖州日,于文宣王庙建立学舍,以延生徒,自后从学者不减数百人,臣虽以俸钱赡之,然常不给。自臣去郡,恐渐废散。伏见密州马耆山讲书、太学助教杨光辅素有经行,望特迁一官,令于兖州讲书,仍给田十顷,以为学粮。”从之。遂以光辅为奉礼郎。诸州给学田,盖始此。

辛巳,始御崇政殿西阁〔一八〕,召翰林侍讲学士孙奭、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冯元讲论语,侍读学士利瓦伊,晏殊与焉。初,诏双日御经筵。自是,虽只日亦召侍臣讲读。王曾以上新即位,宜近师儒,故令奭等入侍。上在经筵,或左右瞻瞩,或足敲踏床,则奭拱立不讲,体貌必庄〔一九〕,上亦为竦然改听。史多载此事于天圣末,今移见此。帝意或不在书,必初年,其后圣德日新,决不然矣。

壬午,以翰林侍读学士、尚书右丞张知白为枢密副使。

国子监旧制皆用近臣及宿儒典领,近岁颇任贵游子弟之初仕者,与管库资序略均。壬辰,始命冯元同判国子监,仍诏自今毋得差补荫京朝官。

癸巳,置随、商、均、金、陇、丹、保、通、永、郴、道、衡、辰、全、峡、洋、资、荣、合、文、戎、雅、开、达、集、施、利、夔、泸、渠、渝、潮、循、南雄、英、连、韶、惠、容、宜、剑、廉、蒙等四十三州,光化,庆成、平定、干宁、威胜、永定、高邮、淮阳、涟水、广济、江阴、无为、广德、建昌、临江、兴国、南康、南安、汉阳、云安、怀安、永康、邵武、兴化等二十四军录事参军各一员,替见任司户、司法兼录事参军阙。

诏:“诸处奏到见禁文状并断讫公案,自来承进银台司先送中书,后送刑部看详,虚滞日数。宜令承进银台司自今更不送中书,直送刑部。”

诏:“近降举官约束,或虑选人因小可私过,致有滞淹。应合该举官臣僚等,自今所举选人,历中有私罪止是杖以下〔二〇〕,许转运或提点刑狱二人同罪保举,即依旧施行。如转运或提点刑狱一员,即更候朝臣二人同罪保举。如无转运、提点刑狱,即许朝臣七人同罪保举闻奏,方与磨勘。”

十二月丙申朔,御史中丞刘筠言:“比岁京朝、幕职、州县官乞换右职,皆以父母年高,规免持服,自今须皆亡者乃听。”从之。

戊戌,沧州言盐山、无棣二县,海潮溢坏公私庐舍,溺死者甚众,诏赈恤之。

甲辰,诏辅臣崇政殿西庑观侍讲学士孙奭讲论语〔二一〕,既而上亲书唐贤诗以分赐焉。自是,每召辅臣至经筵,多以御书赐之。

京城谷价翔贵。戊申,出常平仓米,分十四场贱粜,以济贫民。

庚戌,中书言:“审官院向以员多阙少,三年而代者减一年,三十月而代者减十月。请复如旧制。”从之。

辛亥,以西头供奉官、合门祗候曹克己为辰、澧、鼎州缘边都巡检使兼辰、澧、鼎、峡、施等州安抚,以顺州蛮田彦晏焚劫暗利寨故也。

江阴军属县有利港,久废。知军崔立教民浚治,既成,溉田数十顷。又开横河六十里,通漕运。降诏奖之。

乙卯,诏应典卖田产影占徭役者,听人告,以所隐田三之一予之。乡村不得增置酒场,其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主者欲自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至亏负,然后上闻。初,上封者言州县力役烦重,多典卖田产入形势之家,以规避徭役。又天下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羣饮、教节用之义。故条约之。酒场事参取本志修入。会要禁民增置及刬夺,乃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今不取。

戊午,诏自今司天五官正,毋得差监在京库务。

太常卿、知濠州王钦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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