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西京三日“西”原作“两”。按北宋制,赐酺例俱东京五日,西京三日,西京三日赐酺自景德四年始,上句言“在京五日”,此不得更言“两京三日”,“两”显为“西”之误,故改。
〔七〕以光禄寺丞孔圣佑袭封文宣公“封”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宋史卷八真宗纪补。
〔八〕上可之“上”原作“士”,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二八训导太子改。
〔九〕而所屯军厢主忠佐都虞候并系统摄宋会要职官四九之二作“而所屯军校多军厢主忠佐都虞候并系统摄”。
〔一〇〕命官辈顺之以情则息奸“息奸”,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刑法三之一七作“惠奸”。
〔一一〕或违请求“请”原作“情”,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上引宋会要改。
〔一二〕在实录据文,疑“在”当作“而”。
〔一三〕诸州捕盗限内不获“限内”原作“限外”,据宋会要兵一一之九改。
〔一四〕永康军原作“水康军”,据阁本改。按宋无“水康军”,永康军在成都府路。
〔一五〕凡六十里至羖{羊历}河馆“凡”原作“北”,据各本及宋会要蕃夷二之九改。
〔一六〕城二重“重”原作“里”,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上引宋会要改。
〔一七〕亦云撞撞水“云”原作“去”,据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会要改。
〔一八〕设毡庐于河冰之上“河冰”原作“河水”,据宋会要蕃夷二之一〇改。
〔一九〕举火照之“火”字原脱,据宋本及上引宋会要补。
〔二〇〕碽至张司空馆“碽”原作“迪”,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上引宋会要改。
〔二一〕后封秦国王又加秦晋国王“又”原作“及”,据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会要改。
〔二二〕改幽州幽都县为宛平县“幽州”原作“乐州”,据同上书改。
〔二三〕以黄红色绦裹革为之“革”原作“带”,据同上书及契丹国志卷二三衣服制度改。
〔二四〕带末缀珠“缀”下原衍“玉”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宋会要蕃夷二之一〇、上引契丹国志删。
〔二五〕丈夫或绿中单各本同。“绿中单”,上引宋会要及契丹国志作“绿巾”。
〔二六〕每宫置使及部署掌领部族“置”原作“署”,据宋会要蕃夷二之一一改。
〔二七〕羣僧赐紫方袍者十四人“紫”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补。
〔二八〕权知高丽国王事王询遣告奏使御事礼部侍郎韩祚等百七十人来谢恩“百七十人”,宋史卷四八七高丽传作“一百七十九人”。
〔二九〕入内东头供奉官史崇信为内殿崇班“东”原作“都”,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二〇建祥源观改。
〔三〇〕其后因循与判馆联署掌事“馆”原作“官”,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三一〕口一千三百九十三万三百二十宋会要食货一一之二六、通考卷一一户口考均作“口一千九百九十三万三百二十。”
〔三二〕丝线减五万五千余两“五千”原作“五十”,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治迹统类卷二九祖宗用度损益改。
〔三三〕箭簳增四十七万只“簳”原作“干”,据宋本、宋撮要本及通考卷四田赋考改。
〔三四〕锦绮二万八千余匹“锦”原作“绵”,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五〕周官所谓盬盐也“谓”原作“为”,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改。
〔三六〕引池水沃之“水”字原脱,据上引宋史补。
〔三七〕户岁出夫二谓之畦夫“二”原作“一”,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上引宋史改。
〔三八〕兴化军“军”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补。
〔三九〕川峡四路“四”原作“西”,据同上书改。
〔四〇〕每千钱用铜三斤十四两“三斤十四两”,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及通考卷九钱币考均作“三斤十两”。
〔四一〕成重五斤“五”原作“一”,据同上书改。
〔四二〕南恩原脱,据宋会要食货三三之七、通考卷一八征榷考补。
〔四三〕汀原作“河”,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食货三三之二、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改。
〔四四〕郴原作“并”,据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会要食货三三之九及通考卷一八征榷考所载产银之地均只有郴州而无并州。
〔四五〕榷课铜钱增七百七十九万六千余贯“增”字原脱,据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通考卷一七征榷考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