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御史台:“应见任文武官悉具乡贯、历职、年纪,着籍以闻,或贡举之日解荐于别州,即须兼叙本坐乡贯,或不实者,许令纠告,当置其罪。自今入官者皆如之,委有司阅视。内有西蜀、岭表、荆湖、江、浙之人,不得为本道知州、通判、转运使及诸事任。”

庚辰,右骁卫上将军、赠侍中楚昭辅卒。

闰十二月庚寅,丰州刺史王承美言契丹日利、月益、没细、兀瑶等十一族七万余帐内附;又与契丹战,破其万余众,斩首二千级,获天德节度使韦太〔一九〕及羊马、兵器万数,遣其弟承义来献俘。赐承义锦袍、金带、绢百疋。

先是,交州欲以占城俘九十三人来献,上令广州止其俘,给衣服资粮遣还占城,诏谕其王。于是占城国遣使乘象来贡方物,诏留象于南海。

新建县令朱靖因怒决部民致死,甲午,靖杖脊,配沙门岛禁锢。

丙申,畋近郊,遂幸讲武台,赐从臣饮。

丁酉,诏诸州犯徒、流罪人等并配所在牢城,勿复转送阙下,仍不得辄以案牍闻奏,稽留刑狱,违者论其罪。

先是,知桐庐县、太常寺太祝刁衎上疏言:“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载者,望诏天下悉禁止之。巡检使臣捕得盗贼、亡卒,并送本部法官讯鞫,无得擅加酷虐。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远方囚人,尽归象阙,配于务役,最非其宜。神皋胜地,天子所居,岂可使流囚于此聚役。自今外处罪人,望勿许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诸务充役。又礼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则知黄屋紫宸之中,乃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御前不行决罚之刑,殿前引见司钳黥法具,并付御史、廷尉之狱,敕杖不以大小,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礼监科,以重圣皇明刑慎法之意。或有犯劫盗亡命,罪重者刖足钉身,国门布令。此乃愚民昧于刑宪,逼于衣食,偶然为恶,义不及他,被其惨毒,寔伤风化,亦望减除此法。如此,则人情不骇,各固其生,和气无伤,必臻其瑞矣。”上览疏甚悦,降诏褒答焉。

衎,升州人也。初仕李煜,直清辉殿,阅中外章疏,甚被亲昵。归朝,授太祝。称疾,假满落籍,屏居辇下者数岁。李昉、扈蒙在翰林,勉其出仕,因献圣德颂,乃复故官。出宰桐庐〔二〇〕,凡七年不迁,搢绅服其纯澹夷雅,多推尊之。(去年秋,诏百官言事,衎疏必因此而上,不知的在何时,附见丁酉诏后,恐此诏实因刁衎也。)

庚戌,诏:“两京诸州,择郡民有练土地之宜、明种树之法者,补为农师,县一人。令相视田亩沃瘠及五种所宜,指言某处土田宜植某物,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二一〕,某人有耕牛。即令乡三老、里胥与农师同劝民分于旷土种莳〔二二〕,俟岁熟共取其利。为农师者,蠲租外,免其佗役。民家有嗜酒蒱博怠于农务者,俾农师谨察之,白于州县论其罪,以警游惰。所垦田即为永业,官不取其租。”

辛亥,曲赦银、夏等州管内。

是岁,银州蕃落拓拔遇来诉本州岛赋役苛虐,乞移居内地。诏令各守族帐。布纳克族结集扇动诸部,夏州巡检使梁迥率兵讨平之。

契丹主明记卒,谥景宗孝成皇帝。(十朝纲要:在位十五年。)有子三人,曰隆绪、隆裕、隆庆。隆绪封梁王,继立,号天辅皇帝,尊母萧氏为承天太后,改大辽为大契丹。隆绪才十二岁,母萧氏专其国政。

初,萧氏与枢密使韩德让通,明记疾亟,德让将兵在外,不俟召,率其亲属赴行帐,白萧氏易置大臣,立隆绪。遂以策立功为司徒、政事令,封楚王,赐姓耶律,改名隆运。寻拜大丞相、蕃汉枢密使、南北面行营都部署,徙封齐王。隆绪亲书铁券,读于北斗下以赐之。迁尚书令,又徙封晋王,赐不拜,乘车上殿,置护卫百人。护卫惟国主得置之。隆绪每以父事隆运〔二三〕,日遣其弟隆裕一问起居,望其帐,即下车步入。(本传载明记死在三道入寇及息兵诏前。恐三道入寇时明记未死也,或明记死,太宗因诏息兵,然皆不得其实,今移见岁末。三道入寇在五月,息兵却在十月〔二四〕。或载明记死于三月末,盖因本传,今不取。)

◎注释

〔一〕右正谏大夫王明“谏”下原有“议”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删。按东都事略卷一一二、宋史卷二七〇本传,均谓明此时为右谏议大夫。本书作“右正谏大夫”,盖避赵匡义嫌名。

〔二〕或告秦王廷美谋欲以此时窃发“廷美谋”,宋本、宋撮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八秦王事迹均作“廷美与左右谋”。

〔三〕当检学士姓名“检”原作“校”,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四〕扣器原作“铅器”,据宋本及宋史卷二六四卢多逊传改。按宋撮要本作“银器”,长编纪事本末卷八秦王事迹及宋史卷二四四魏王廷美传则并作“金器”。

〔五〕羊酒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长编纪事本末、宋史同卷篇补。

〔六〕今宿麦将登“宿麦”,阁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并作“粟麦”。按“宿麦”,见汉书卷六武帝纪及卷二四上食货志,师古注:“秋冬种之,经岁乃熟,故云宿麦。”又:“宿麦,谓其苗经冬。”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太平兴国七年五月癸丑使民惇本从俭诏正作“宿麦”,从原刊。

〔七〕命崇仪副使阎彦进知房州“崇仪”原作“崇议”,据上引长编纪事本末及宋史卷二四四魏王廷美传改。

〔八〕诸家字体洞臻其妙“字”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圣学补。

〔九〕仁睿诘其故“仁”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补。

〔一〇〕于侍书待诏中“待诏”原作“侍诏”,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圣学补。

〔一一〕上刻志公记云“上”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补。

〔一二〕令阅干德以来西域所献梵夹“梵夹”原作“梵经”,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道释二之五、本卷下文七月癸卯编改。

〔一三〕谓其方略宋史卷二七六袁廓传作“谓其有略”。

〔一四〕每铁钱一千兼以铜钱四百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一蜀钱作“每钱一千以易铜钱四百”。按后蜀铸铁钱,在广政十八年冬十月周世宗下秦、凤后,参隆平集卷一二孟昶传、通鉴卷二九二后周纪及十国春秋卷四九后主本纪。

〔一五〕而铸工精好殆与铜钱等“铸”原作“铁”,据上引长编纪事本末改。又按上书此句下有“既平蜀,沈伦等悉取铜钱上供,及增铸铁钱易民铜钱”句,清人案语云:“以上二十一字,长编脱落。”宋史卷一八〇食货志亦有此二十一字。寻上下文义,当是长编脱落。

〔一六〕旧市夷人铜“铜”下原衍“钱”字,据阁本及同上书删。

〔一七〕同转运判官秘书丞范祥“判官”二字原阙,据上引长编纪事本末及宋史补。

〔一八〕咏祥因以月俸所得铜钱市与民“咏”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一九〕获天德节度使韦太“韦太”,阁本及宋史卷二五四王承美传同。宋史卷四太宗纪及续通鉴卷一一则作“萧太”。

〔二〇〕出宰桐庐“桐庐”原作“相庐”,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二一〕某户有丁男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同。宋会要食货志一之一六作“某户现有阙丁”,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太平兴国七年闰十二月庚戌置农师诏则作“某户阙丁男”。

〔二二〕分于旷土种莳“种”原作“稼”,据同上书改。

〔二三〕隆绪每以父事隆运“每”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补。

〔二四〕息兵却在十月“却”原作“诏”,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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