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午,太尉庞参、司〔空〕(徒)王龚以灾异免〔一〕。

〔一〕据黄本改。又庞参罢,范书乃七月事。

六月,太常孔扶为司空。

丁丑,洛阳宣德亭地坼八十五丈。本志称李固曰:“阴类专恣,将有分坼之象。”其后中常侍专权忿争之应也。

八月己巳,大鸿胪施延为太尉。

冬十月,初随月律作应钟。

◎三年(甲戌、一三四)

夏戊戌,大赦天下〔一〕。赐民爵;八十已上米,人一斛;九十已上帛,人一匹,絮三斤。

〔一〕范书顺帝纪“夏”下有“五月”二字,袁纪脱。

秋七月,羌寇〔汉〕(濮)阳〔一〕。

〔一〕汉濮形近而讹。

冬十一月,羌寇武都。

壬寅,司徒刘〔崎〕(恺)、司空孔扶以灾异免〔一〕。

〔一〕恺死于延光二年,此“恺”乃“崎”之误。

己巳〔一〕,大司农黄尚为司徒,光禄勋王卓为司空。

〔一〕是月壬辰朔,无己巳。“己巳”乃“乙巳”之讹。与壬寅隔二日,与事合。

◎四年(乙亥、一三五)

春二月丙子,诏曰:“自今中官得以养子为后。”

夏四月甲子,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免。

戊寅,执金吾梁商为大将军,故太尉庞参为太尉。

商推诚实不为华饰,尝病多藏厚亡为子孙累,故衣裘车马供用而已,租俸赏赐分与昆弟故旧,虚心下士,门无停宾,检约宗族亲戚,莫敢犯禁,朝廷由是敬惮之。在位所辟召,皆四海英俊,其所招引推进如李固、周举等数十人。

时魏郡霍谞舅宋光,为人所诬,引〔以〕刊定诏书系洛阳狱〔一〕,考讯楚毒。谞年十五,奏记于商曰:“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罪〔二〕。传曰:“人心不同,其若面焉。”〔三〕斯盖谓天下窊隆广狭高卑之形耳,至于鼻从目横,眉在眼上,未有不然者。人心异者,刚柔舒急倨敬之间,至于趋利避害,畏死乐生,亦复同也。谞与光骨肉之亲,义有相隐,言光冤结,未有可信,请以人情平之。光衣冠子孙,径路平易,位极州郡,日望征辟,亦无瑕秽纤介之累,无故刊定诏书,欲何救解?就有所疑,当以道理求便,安能触冒死祸,以解微细?譬诸附子疗饥〔四〕,鸩毒止渴,未入腹胃,咽喉已绝,岂可为哉!光不定制书,情既可原,台阁执事,知而不治,吁嗟紫宫之门,泣血两观之下,伤和致灾,为害滋甚。明将军德盛位尊,人臣无二,言行动天地,举措移阴阳,诚肯留神省察,沛然信理,必有于公高门之福〔五〕,和气立应,天下幸甚。”商嘉谞辞意,即奏原光罪。

〔一〕据范书补。

〔二〕昭公十九年公羊传言许止虽弒君而不罪之事也。

〔三〕襄公三十一年左传曰:子产对子皮曰:“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岂敢谓子面如吾面乎!”故疑袁纪“其若”二字误倒。

〔四〕战国策燕策曰:苏秦为燕说齐宣王曰:“人之饥,所以不食乌喙者,以为虽偷充腹而与死同患也。”沈钦韩引急就篇注曰:“乌喙,形如乌之嘴也。附子,附大根而旁出者。一岁为侧子,二岁为鸟喙,三岁为附子,四岁为乌头,五岁为天雄。”附子乃毛莨科多年生草本植物,根、茎、叶俱有毒,根尤甚。

〔五〕汉书于定国传载于公语曰:“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

闰月丁亥,日有蚀之。

十二月甲寅,京都地震。诏百寮上封事,靡有所讳。

◎永和元年(丙子,一三六)

春正月己巳,大赦天下。

诏问公卿北乡侯宜加谥列昭穆与木主否,群僚皆谓宜加谥。司隶校尉周举议曰:“北乡侯本非正统,奸臣所立,立未逾岁,年号未改,皇天不佑,大命夭昏。孔子作春秋为制,王子猛不称崩〔一〕,鲁子野不书葬〔二〕。北乡无他功德,以王礼葬,于事已崇,不宜称谥。”上从之。

夏四月壬寅,追号皇后母开封君。

冬十月丁未,永福殿火〔一〕。

〔一〕范书顺帝纪、扬厚传及续汉志均作“承福殿”。

丙子,太尉庞参以久病策罢。故司空王龚为太尉〔一〕。

〔一〕按十年辛巳朔,无丙子。范书作“十一月”是。又王龚为太尉,范书作“十一月乙巳”。

十月〔一〕,武陵太守奏蛮夷望上恩,请入贡,比汉民。议者以为可听。尚书令虞诩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非德不能及,威不能加,以蛮夷兽心,贪婪难整。是故羁縻绥抚,受而不逆,叛而不追。今赋而税之,必有怨叛,叛而伐之,必复兴士众。计其所得,不价所费,必有后悔之不追。”上不从。

〔一〕前有十月,此不当复出。或系衍文,或乃十一、二月之误。

诩字升卿,陈国武平人。祖父经为狱吏,常效于公之治狱。及诩之生,经曰:“吾虽不能及于公,子孙可至九卿。”故字曰升卿。少失父母,与祖父母居。年十三通尚书,国相见而奇之,欲以为吏。诩曰:“祖母年九十,居贫,非诩无以供养。”乃止。

◎二年(丁丑、一三七)

春,武陵蛮夷以贡非旧约叛。

三月乙卯,司空王卓薨。丁丑,光禄勋郭〔虔〕(干)为司空。〔一〕

〔一〕据范书及袁纪下文改。

夏四月丙申,地震。

五月癸丑,山阳君宋姚有罪,归里舍。

秋七月,日南蛮反。交址刺史樊演出讨失利,寇遂攻掠郡县。上甚忧之,议者宜遣大将军发荆、扬、兖、豫四万人赴救。

大将军从事中郎李固议曰:“荆、扬安稳,发其吏救之可也。今荆、扬盗贼盘结,武陵、南郡〔蛮〕夷未集〔一〕,长沙、桂阳数被征发,难复扰动,其不可一也。兖、豫之民,闻万里征役,无有还期,恐十五万户不得一士,郡县迫促,惧有叛亡,其不可二也。南州水土温暑,〔加〕(如)有瘴气〔二〕,恐死者十四五,必道路奔散不能禁,其不可三也。士卒比到,万里疲劳,不可复斗,其不可四也。军行三十里为程,九千余里,三百日乃到。计人日五升,用米〔六〕十万斛〔三〕,尚不计将吏驴马之食,但自致费〔且〕(但)若此,〔四〕其不可五也。设使军到,死亡者众,不足当,复益发,此为刻割心腹而乐四支〔五〕,其不可六也。今二郡徒叛,还自相攻,但坐征发之故,何况乃发四州赴万里哉!其不可七也。前中郎将尹就使益州,益州谚曰:“虏来尚可,尹来杀我。”后就征还,以兵付刺史张乔,因其民困,旬月破灭殄尽。此发将无益之效,州郡(不)可任之验也〔六〕。可但选有勇略仁惠,以为刺史、太守,勿与争锋,以恩信招来,赦杀伤之罪,以息发军。故并州刺史祝良性多勇决;及张乔前在益州,实有破虏之功,皆可任用也。文帝遣冯唐即赦魏尚〔为〕云中太守,就拜龚舍为泰山太守〔七〕,祝良等可用,皆宜即拜,便道之官。”于是拜祝良为九真太守,张乔为交址太守,二郡即安。

〔一〕据范书南蛮传补。

〔二〕据范书南蛮传改。

〔三〕据范书南蛮传补。

〔四〕据陈澧校而改。

〔五〕范书南蛮传“乐”作“补”。

〔六〕据文意删。

〔七〕据钮永建校而补。又魏尚事见汉书冯唐传,龚舍事见汉书两龚传。

冬十月,行幸长安,祀陵庙。

丁卯〔一〕,京师地震。

〔一〕十月乙亥朔,无丁卯。范书作十一月事,疑袁纪有脱文。

◎三年(戊寅、一三八)

春二月乙亥,京师地震。

夏闰月己酉,京师地震。

秋八月乙卯,太白昼见。本志以为大将军梁商父子贵盛之象也。〔一〕

〔一〕此亦东观记天文志之文。

己未,司徒黄尚以灾异罢。

九月癸酉,光禄勋刘寿为司徒〔一〕。

〔一〕范书作“九月己酉”。按是月庚午朔,无己酉,范书误。又袁纪“光禄”下原脱“勋”字,径补。

十二月戊申,日有蚀之〔一〕。会稽(九)郡以闻〔二〕,京师不见。

〔一〕续汉志及范书均作“十二月戊戌朔”。

〔二〕据续汉志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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