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诏:“御宝自祖宗朝行用,今百五十馀年,角刓篆暗,几不可验,恐无以示信天下。旧有祖宗所藏御前金宝,宜自冬祀大礼毕行用,而降新旧二宝印文,付外照验,且以布告中外。”

七年,制定命宝。

时从于阗得大玉逾二尺,色如截肪。帝又制一宝,赤螭钮,文曰“范围天地,幽赞神明,保合太和,万寿无疆”。凡十六字,篆以虫鱼。制作之工,几於秦玺。其实九寸,检亦如之,号曰“定命宝”。合前八宝为九,其後诏以九宝为称,以定命宝为首,应行导排设去处。定命与受命,天子宝在左,镇国与皇帝宝在右。又诏:“得宝玉於异域,受定命於神霄,合乾元用九之数,以明年元日受之。”凡两受宝,皆赦天下。帝曰:“八宝者,国之神器也;至定命宝,乃我所自制云。”

礼部言:“政和令:奉使官第二等以上给印,馀给记。差出者遇替移事故,元借印记,随所在寄纳,本部岁终检举拘收,而寄纳州县占留给借无以防之。”乃诏有司立法,应州县寄纳。礼部印记,非奉朝旨,不许擅行给借。

高宗开大元帅府,谢克家以玉玺来上,文曰“大宋受命之宝。”

建炎三年,铸三省、枢密院银印(旧制:中书门下省印方二寸一分,枢密院印方二寸。元丰中,诏三省印银铸金涂)。五月,改铸虎符颁降,令刑部遍下诸处见行虎符,并不得施行(康定所铸铜符),仍缴纳尚书省。又制金字牌,凡赦书及军机要切则用之、自内侍省遣焉,日行五百里。

四年,改造宫殿诸门号,皇城司掌之,旧号不复用。

行宫禁卫所言:“应官司自给号记,不许用黄色,他色不许入皇城门。又严代名借带之禁,论其罪如律。”

绍兴元年,制“大宋受命中兴宝”,宣示辅臣(比定命宝大半分)。是岁祀明堂八宝,犹未备也。

二年正月,更定行宫殿诸门号,敕入禁卫号,黄绫八角(三千道);入殿门,黄绢以方(一千道);入宫门,黄绢以圆(八千道);入皇城门,黄绢以长(八千道)。其後更殿门号以黄绢圆,宫门以绯黄绢方,皇城门以绯红绢圆。又诏官司辄以黄绯色为号者,罪赏依伪造大礼敕号法。

四年,铸行宫留守司印。

权户部侍郎王俣言:“文书以印记防奸伪,钱榖尤为要切,不可借用他印。今车驾巡幸,凡常程文书,皆留守司裁决,以印记权行立用,如行在所度支用侍郎印,金仓部通用金部印,留守司权本部侍郎用尚书印,太府司农寺并用寺丞印,不惟日下交互,异时必生奸弊,请度支、金仓部、太府司农寺各铸印,以行在所或巡幸某印为文,事已发,赴礼部置柜封钥掌之,遇巡幸关出行用,庶无窒碍。其他部要切印记,都省依此施行。”诏印文添“行在所”字。

十三年四月,行皇后册礼,册用珉玉五十,简宝用金,方一寸有半盝,螭钮,文曰“皇后之宝”。隆兴以後,悉循是制。十六年郊祀始陈宝如承平之仪凡中兴御府

十六年,郊祀,始陈宝如承平之仪。凡中兴御府所藏玉宝十有一:金宝三,八宝皆高宗皇帝作(入内,内侍省掌之)。一曰镇国神宝(文曰“承天福延万亿永无疆”),二曰受命宝(文曰“受命于天,既受永旨。”),三曰天子之宝(答外夷书用之),四曰天子信宝(举大兵用之),五曰天子行宝(封册用之),六曰皇帝之宝(答邻国书用之),七曰皇帝信宝(赐邻国书及物用之),八曰皇帝行宝(降御札用之),大宋受命之宝(太祖皇帝作)定命宝(文曰“范围天地,幽赞神明,保合太和,万寿无疆”,徽宗皇帝作,并八宝谓之九宝),大宋受命中兴之宝(绍兴元年作,五月宣示於内殿,宝玉明润,追琢精巧)。金宝三(皆建炎二年秋所作,八月三日始用之):一曰皇帝钦崇国祀之宝(印香合祠表),二曰天下合同之宝(印中书门下省文字),三曰书诏之宝(印诏书。绍兴元年,湖南副总管孔彦舟於潭州得玉,请宣取以刻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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