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中,萧嵩奏:“每月朔望,皇帝受朝於宣政殿,先列仗卫及文武四品以下於庭,侍中奏‘外办’,上乃步自西序门出,升御座,朝罢,入。自御座起,步入东序门,然後放仗散。臣以为宸仪肃穆。升降俯仰,众人不合得而见之。乃请备羽扇於殿两厢,上将出,所司承旨索扇,扇合,上坐定,乃去扇。给事中奏无事,上将退,又索扇如初。今以为常。”
八年,中书门下奏曰:“冬至一阳生,万物潜动。所以自古圣帝明王,皆此日朝万国,观雲物。礼之大者,莫逾是时。其日亦祀圜丘,皆令得摄官行事。质明既毕,日出视朝。国家以来,更无改易。缘脩新格,将其日祀圜丘,遂改用小冬日受朝。若亲拜南郊,受朝须改。既令摄祭,理不可移,伏请改正。”从之,因敕:“自今已後,冬至日受朝,永为常式。”至天宝三载十一月五日甲子冬至,敕:“伏以昊天上帝,义在尊严,恭惟祀典,每用冬至。既於是日有事圜丘,更受朝贺,实深兢惕。自今已後,冬至宜取以次日受朝,仍永为常式。”至永泰二年十一月三日,诏:“以十三日甲子冬至,令有司祭南郊於含元殿受朝贺。”至建中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敕:“宜以冬至日受朝贺。”
二十五年,御史大夫李通之奏:“每至冬至,及缘大礼应朝参官并六品清官,并服朱衣;馀六品以下官,许通著袴褶。如有襂故。准式不合著朱衣袴褶者,其日听不入朝。自馀应合著而不著者,请夺一月俸,以惩不恪。”制曰:“可。”
天宝六载,敕:“中书门下奏:承前诸道差使贺正、十二月早到,或有先见,或有不见。其所贺正表,但送省司,又不通进,因循日久,於礼全乖。望自今已後,应贺正使并取元日随京官例序立便见。通事舍人奏知,其表直送四方馆。元日仗下後一日同进。”敕旨:“依。”
肃宗乾元三年,敕:“员外郎五品以上常参官,自今已後,非朔望日,许不入。贼平之後,依旧常参(时安史据河洛)。”
代宗广德二年,敕:“常参官遇泥雨,准《仪制令》,停朝参。今军国事殷,若准式停,恐有废阙。泥既深阻,许延三刻传点。待道路通,依常式。”
德宗建中元年十一月朔,御宣政殿朝集使及贡士见。自兵兴以来,典礼废坠,州郡不上计,内外不会同者二十五年,至此始复旧典(州府计吏至者一百七十有三)。
二年正月朔,御含元殿。四方贡献,列为庭实。复旧例也。御史中丞窦参奏:“准《仪制令》,泥雨合停朝参,伏以军国事殷,恐有废缺,请令每司长官一人入朝。有两员并副贰亦许分日。其夜甚雨,至明不止,许令仗下到廊食讫入中书。其馀官及王府长官,并请停朝,任於本司勾当公事。泥雨经旬,亦望准此(是年举故事,置武班朝参,其廊下食等,亦宜加给)。”
贞元七年,诏:“常参官入閤,不得奔走。其有司以下丧者禁襂服,朝会复衣绫袍金玉带。”
初,金吾将军沈房有弟丧,公服不衣,襂服入门。上问宰臣,董晋对曰:“准式,朝官有司以下丧者,许服絁缦衣,不合浅色。”上曰:“南班何得有之?”对曰:“因循而然。”又曰:“在式,朝官皆以绫为袍,五品以上服金玉带,取其文采华饰,以奉上也。昔尚书郎含香,此意也。”
十五年,膳部郎中归崇敬以百官朝服袴褶,非古礼,上疏云:“按三代典礼,两汉史籍,并无袴褶之制,亦未详所起之由。隋代以来,始有服者。事不师古,请罢之!”奏可。
宪宗元和元年三月,准吏部、兵部尚书、侍郎、郎官并礼部侍郎,御史中丞武元衡奏:“前件等司,近起十月至来年三月,称在选举限内,不奉朝参,令式无文,礼敬斯阙。一年之内,半岁不朝,去贞元十二年中丞王颜奉敕釐革,载在明文。寻又因循,辄自更改。若以兵、吏、礼部举选限内事繁,即中书、门下、御史台、度支、京兆府,公事至重,朝请如常。又况旬节,已赐归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