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法》‖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菑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是故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榖,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帝喾能叙星辰以著众,尧能赏均刑法以义终,舜勤众事而野死,鲧鄣鸿水而殛死,禹能修鲧之功。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契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
《朱子语录》:问“祭先贤先圣,如何?曰:有功德在人,人自当报之。古人祀五人帝,只是如此。後世有个新生底神道,缘众人心邪向他,他便盛。如狄仁杰只留泰伯、伍子胥庙。坏了许多庙。其鬼亦不能为害。缘是他见得无这物事了。”因举上蔡云,“可者,欲人致生之,故其鬼神;不可者,欲人致死之,故其鬼不神。”
秦始皇三十七年出游,十一月至雲梦,望祀虞舜於九疑山。上会稽,祭大禹。汉高祖二年,或言周兴而邑立后稷之祠,至今血食天下。於是高祖制诏天下立灵星祠,常以岁时祠以牛(注云:后稷祠而谓之“灵星”者,以稷配灵星)。
《汉旧仪》:“五年修复周家旧祀,祀稷於东南,常以八月,祭以太牢,舞者七十二人,冠者五六三十人,童子六七四十二人,为民祈榖报功。”
武帝时,有人言,古者天子以春解祠,祠黄帝,用一枭、破镜(张晏曰:“黄帝,五帝之首也。春,岁之始也。枭,恶逆之鸟。方士云,以岁始祓除凶灾,令神仙之帝食恶逆之物。”枭,食母。黄帝欲绝其类,使百司皆用焉。汉使东郡送枭食,以二月初五日作羹以赐百官。所谓解祠者,谓解罪求福也。)
明帝永平二年,遣使者以中牢祠萧何、霍光,帝谒陵园,过式其墓。
章帝元和春,东巡狩,使使者奉一太牢,祠帝尧於济阴。
後主景曜六年,诏为丞相诸葛亮立庙於沔阳。
先时,所在各请为亮立庙,不许,百姓遂私祭之。或以为可立於京师,禅不纳。步兵校尉习崇、中书侍郎向充等言於禅曰:“自汉以来,小德而图形立庙者多矣,况亮德范遐迩,勋盖季世,而烝尝止於私门,庙貌阙而莫立,非所以存德念功,远追在昔也。今若尽从人则黩而无典,建之京师又逼宗庙,宜因近其墓立之沔汤,使所属以时赐祭,凡其臣故欲奉祠者,皆限至庙,断其私祀。”从之。
何承天曰:《周礼》凡有功者祭於大烝,故後代遵之。元勋配享,充等曾不是式,禅又从之,盖非礼也。
东晋孝武帝宁康三年七月,故事,礼皋陶於廷尉寺,新礼移祀於律署,以同祭先圣於太学。旧祀以社日,新改用孟秋,以应秋政(挚虞按:“《虞书》皋陶作士,惟明克允,国重其功,人思其当,是以狱官礼其神,系者致其祭,功在断狱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太学之设,义重太常,故祭於太学。律之署,卑於廷尉,故祀於署,是去重而就轻。律非正署,兴废无常,宜如旧祀於廷尉。祭用仲春,义取重生,改用孟秋,以应刑杀,理未足以相易。宜定祭礼,皆如旧制。”)。
後魏文成帝东巡,历峤山,祀黄帝。孝文太和十六年,诏曰:“法施於人,祀有明典,立功垂惠,祭有常式。其孟春应祀者,顷以事殷,遂及今日。可令以仲月而享祀焉。凡在祀令者有五,帝尧树则天之功,兴巍巍之治,可祀於平阳。虞舜播太平之风,致无为之化,可祀於广甯。夏禹御洪水之灾,建天下之利,可祀於安邑。周文公制礼作乐,垂范万叶,可祀於洛阳。其宣尼庙己於中书,别敕有司行事。自文公以上,可令当界牧守,各随所近,摄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曲礼》曰“脯曰尹祭”。)。”
隋制,使祀先代王:公帝尧於平阳,以契配;帝舜於河东,咎繇配;夏禹於安邑,伯益配;商汤於汾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