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书》:“帝!光天之下,至于海隅苍生,万邦黎献,共惟帝臣。惟帝时举,敷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皋陶曰:“都!亦行有九德,亦言其人有德,乃言曰,载采采(载,行。采,事也。称其人之有德,必举事以为验)。”禹曰:“何?”皋陶曰:“宽而栗(宽弘庄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乱,治也),扰而毅(扰,顺也。毅,果也),直而温,简而廉(性简易而有廉隅),刚而塞(刚断而实塞),强而义,彰厥有常,吉哉(明九德之常,以择人而官之)!日宣三德,夙夜浚明,有家(九德中有其三。宣,布;夙,早;浚,思也。卿大夫称家。言能日日布行三德,早夜思之,须明行之,可以为卿大夫);日严祇敬六德亮采,有邦(严敬其身,行六德,可为诸侯)。翕受敷施,九德咸事,俊乂在官,百僚师师,百工惟时。抚于五辰,庶绩其凝。”
《周官》:“举能其官,惟尔之能;称匪其人,惟尔不任。”
按:古人之取士,盖将以官之,然则举士之与举官,非二途也。三代之时,法制虽简,而考核本明;毁誉既公,而贤愚自判。往往当时士之被举,未有不入官者也。降及後世,巧伪日甚,而法令亦滋多,遂以科目为举士之途,铨选为举官之途,二者各自为防闲检校之法。至唐,则以试士属之礼部,试吏属之吏部,於是科目之法、铨选之法,日新月异,不相为谋,盖有举於礼部而不得官者,不举於礼部而得官者,则士所以进身之涂辙,亦复不一,不可比而同之也,於是立举士、举官两门以统之。然三代、两汉之时,二者本是一事,故摭其事实,原其法意之详於士者入《举士门》,详於官者入《举官门》。然大概未尝各自立法,於後世之为也,故所纪多互见,必参考然後得之。
秦自孝公纳商鞅策,富国强兵为务,仕进之涂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至始皇遂平天下。
汉高祖十一年,诏曰:“贤士大夫既与我定有天下,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有肯从吾游者,吾能尊荣之。布告天下:其有意称明德者,御史、中执法、郡守必身劝勉,遣诣丞相府,署行、义及年。有而不言,觉,免。”(详见《举士门》)
景帝诏曰:“有市籍,赀多不得官,廉士寡欲易足。今赀算十以上乃得官,赀少则不得官,朕甚怜之。减至四算算得官。”(详及注见《赀选门》)
汉制,凡郡国之官,非傅相,其他既自署置,又调僚属及部人之贤者,举为秀才、廉吏,而贡於王庭,多拜为郎,居三署,无常员,或至千人,属光禄勋。故卿校、牧守居闲待诏,或郡国贡送、公车徵起,悉在焉。光禄勋复於三署中铨第郎吏,岁举秀才、廉吏,出为他官,以补阙员。
武帝元封五年,以名臣文武欲尽,诏曰:“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踶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负俗,谓被世讥论也)。夫泛驾之马、跅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
先公曰:“汲黯常谏帝曰:‘陛下求贤甚劳,未尽其用,辄已杀之。以有限之士,供无已之诛,臣恐天下贤材将尽,陛下谁与共为治乎’?帝笑曰:‘有材不肯尽用,与无材同,不杀何施?’盖至是名臣文武欲尽,则黯之说十馀年而遂验矣。帝徒知杀之之易,而不知招之之难也,无怪乎诏下而无有应举者。虽然,帝於是春秋高而血气亦浸定矣。”
元帝永光元年,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淳厚、谦逊、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
师古曰:“始令丞相、御史举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见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
按:西都举人之法,如孝廉及贤良方正,有未仕而举者,有既仕而举者。至是,复诏举此四科。盖未仕者则以此开选举之门,而既仕者就以此定考课之法也。
成帝阳朔二年,奉使者不称,诏丞相、御史与中二千石、二千石,杂举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观。
元延元年,诏以日食、星陨,令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哀帝建平元年,诏大司马、列侯、将军、中二千石、州牧、守、相,举孝弟淳厚能直言通政事,延於侧陋可亲民者各一人。
东汉之制,选举於郡国属功曹,於公府属东西曹,於天台属吏曹尚书,亦曰“选部”。
光武建武十二年,诏三公举茂材各一人、廉吏各一人,左右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郎茂材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一人,监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材各一人。改前汉常侍曹尚书为吏部尚书,其所进用,加以岁月先後之次。又诏三公以四科辟召。(见《辟举门》)
旧制,光禄举三署郎,以高功久次、才德尤异者为茂材四行(四行,淳厚、质朴、谦逊、节俭也)。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以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
章帝时,诏复用前汉丞相故事,以四科辟士。凡所举士,先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其德行尤异不宜试职者,疏於他状;举非人兼不举者,罪。
武帝因董仲舒之言立制,故事在丞相府,今复用之。第一科补西曹南阁祭酒,二科补议曹,三科补四辞八奏,四科补贼决。
和帝永元五年,诏曰:“选举良材,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县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著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後有犯者,显明其罚。在位不以选举为忧,督察不以发觉为务,非独州郡。是以庶官非人,下民被伤,由法不行故也。”
安帝永初二年,诏王主官属墨绶下至郎、谒者,其经明任博士,居乡里有廉清孝顺之称,国相岁移名,与计偕上尚书,公府通调,令得外补。
永初五年,诏三公、特进、九卿、校尉,举列将子孙明晓战阵任将帅者。
安帝时,三府任轻,陈忠上疏曰:“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於三公。”
延光二年,诏选三署郎及吏人能通《古文尚书》、《毛诗》、《榖梁春秋》各一人。
顺帝阳嘉元年,诏曰:“间者以来,吏政不勤,於灾咎屡臻,盗贼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选举不实,官非其人。令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三公也)。其简叙先後,情覈高下,岁月之次,文武之宜,务存厥中。”
二年,郎僟上疏曰:“今选举牧守,委任三府。长吏不良,既咎州郡,州郡有失,岂复不归贡举者?”书奏,帝复使对尚书,僟对曰:“今选举皆归三司,非有周、召之才,而当则哲之重,每有选用,辄参之掾属,公府门巷,宾客填集,送去迎来,财货无已。其当迁者,竞相荐谒,各遣子弟,充塞道路,开长奸门,兴致浮伪,非所谓率由旧章。尚书职在几衡,宫禁严密,私曲之意,差不得通,偏党之恩,或无所用。选举之任,不如还在机密。”
按:自光武不任三公,事归台阁,故选举之任亦在尚书。今陈忠之说如彼,而郎觊之说复如此,要之,三公与尚书均是人也,得其人则皆能举贤,失其人则皆不免徇私。苟欲徇私,则何所不至?而谓其“职在机衡,宫禁严密,私意不得通”,疏矣。
永和三年,令大将军、三公举故刺史、二千石及见令、长、郎、谒者、四府掾属刚毅武猛谋谟任将帅者各二人,特进、卿、校尉各一人。
左雄举故冀州刺史冯直任将帅,直尝坐赃受罪,周举以此劾奏雄。雄曰:“诏书使我选武猛,不使我选清高。”举曰:“诏书使郡选武猛,不使郡选贪污也。”
桓帝时,纲纪隳紊,凡所选用,莫非情故。时议以州郡相阿,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之人,不得相临,遂有三互法(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不得交互为官。是时,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钜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禁网益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而公府限以三互,经时不补。议郎蔡邕上言曰:“幽、冀旧壤,缺职经时,而三府选举,逾月不定,而坐设三互,自坐留阂。昔韩安国起自徒中,朱买臣出於幽贱,并以才宜,还守本邦,岂复顾循三互,限以未制?愿蠲除近禁,无拘三互,以差厥中。”书奏,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