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三年,王韶置秦凤市易司於古渭城。
六年,置两浙市易司於杭州,又置夔路市易司於黔州。十二月,置成都市易司。
八年,置广州市易司,又置郓州市易司。
熙宁六年,详定行户利害所言:“乞约诸行利入厚薄纳免行钱,以禄吏与免行户祗应。自今禁中买卖,并下杂卖场、杂买务,仍置市易估市物之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价,则取办焉。”皆从之。
郑侠奏议跋云:“京城诸行,以计利者上言云,官中每所需索,或非民间用物,或虽民间用物,间或少缺,率皆数倍其价收买供官。今立法,每年计官中合用之物,令行人众出钱,官为预收买,准备急时之用,如岁终不用即出卖,不过收二分之息,特与免行。所贵於行人不至於急时枉用数倍之价,至於破坏锓本。此法固善,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贫乏特与免,官中只取足用,无冀其馀,则善矣。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钱,富者之幸,贫者之不幸,其不愿者固多,而愿者少矣。才立法,随有指挥: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馀日之间,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髪之属,无敢不投行者。適因献丞相书言及是,又黎东美之前得子细陈述,相次闻已有指挥,些少擎负贩卖者免投行,然已逾万缗之数。三月二十七日圣旨所先放,乃此免行钱也。”
元丰三年,诏免行月纳钱不及百者皆除之,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哲宗元祐元年,外内监督市易及功场净利钱,许以所入息并罚钱比计,若及官本者并释之。
绍兴四年,复置市易务,唯以钱交市,收息毋过二分,勿令贷请。
元符三年,市易务改名平准务。
哲宗绍圣元年,户部言两浙蚕丝薄收,今岁和买并税绸绢,请令四等下户输钱,易左帑等绸绢用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省言预买钱多,人户愿请比岁例增给。诏诸路提举司假本司剩利钱,同漕司来岁市绸绢,计纲赴京。
左司员外郎陈瓘言:“预买之息,重於常平数倍,人皆以为苦,何谓愿请?今复创增,虽名济乏,实聚敛之术。”
大观元年,以坊郭户预买,有家至千匹或四五百匹者,令诸路漕司详度以闻。
政和元年,臣僚言:“两浙因绍圣中王同老之请,和买并税绸绢匹有头子钱,又收市倒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缗,以分给典吏等,多者千馀缗,少者五百缗。”於是诏罢市利钱。
政和六年,成都路官户预买许减其半,後河北诸路皆如之。既而臣僚言二浙官户猥多,请均和、预之数,乃照旧尝全利者如旧。
七年,诏:“和、预买绢本以利民,比或稍偿杂物,或徒给虚券,为民害多。其令漕司会一路之数,分下州县经画,不以钱而以他物,不以正月而以他月给者,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三年,车驾初至杭州,朱胜非为相。两浙运副王琮言:“本路上供、和买绸绢,岁为一百一十七万匹,每匹折纳钱两千,计三百五万缗省,以助国用。”诏许之。东南折帛钱自此始。
折帛、和买,非古也。国初二税输钱米而已,咸平三年,始令州军以税钱、物力科折帛绢,而於夏科输之,此夏税折帛之所从始也。大中祥符九年,内帑发下三司预市绸绢,时青、齐间绢匹直八百,绸六百,官给钱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後稍行之四方。宝元後改给盐七分、钱三分,崇宁三年,钞法既变,盐不复支,三分本钱亦无。
九月,御笔:“朕累下宽恤之诏,而迫於经费,未能悉如所怀。今闻江南和、预买绢,其弊尤甚,可下江、浙减四分之一,以宽民力,仍俵见钱,违寘之法。”
二年,户部请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於是左相吕颐浩视师,右相秦桧奏从之。江、淮、闽、广、荆湖折帛钱自此始。时江、浙、湖北、夔路岁额绸三十九万匹,江南、川、广、湖南、两浙绢二百七十三万匹,东川、湖南绫罗絁七万匹,四川、广西路布七十七万匹,成都府锦绮千八百馀匹,皆有奇。
神武右军统制张俊置到产业,乞蠲免应干和买等事(绍兴四年),诏特依。後省言:“国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广,粒米寸帛,悉出民力。陛下哀悯元元,权俾士大夫及勋戚之家与编户一等科敷,盖欲宽民力,均有无。今俊独得免,则当均在馀户,是使为俊代输也,人心谓何?兼方今大将不止俊一人,使各援此例求免,何以拒之?望命有司检会官户科敷及和、预买等见行条法,札俊使知。”诏令以次官书行。後省又言:“从俊之请,则恩加於将帅而害及於编户,望收还前诏,乃所以安俊。”其命遂寝。越数年,俊乞免岁输和买绢(俊时为少傅、淮西宣抚使),三省拟本岁特赐俊绢五千匹,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谕之曰:“诸将皆无此,独汝欲开例,朕固不惜,但恐公议不可。汝自小官,朕拔擢至此,须当自饬,如作小官时,乃能长保富贵,为子孙之福。”俊惶悚力辞赐绢。俊喜殖产,其罢兵而归,岁收租米六十万斛。右司谏王瑨言:“军兴以来,费用百出,州县科敷,有不能免,已诏官户并同编户,所以宽下民也。诸寺院之多产者,类请求贵臣改为坟院,冀免科敷,朝廷优礼大臣,特从所请。然官户既不免,坟院岂缘官户得免哉!况今前宰执员数不少,所在僧徒,侥幸干请,使庄产多者独免,则合科之物归之下户,非官户同编户之意也。”诏户部申严行下。
诏诸路宪臣覈州县已未支还和买本钱实数来上,初,魏矼在考功,建言州县和、预买绢不给本钱,乞就折民间应纳役钱,使官无受给之弊,民无请给之劳。寻下转运、常平司议,冬十月,两浙转运司言:“本路岁用和买本钱七十三万馀缗,无可那拨。”而常平司言:“此钱既充和买,则役人无以给之。”其议遂止。
按:折帛元出於和买。其始也,则官给钱以买之;其後也,则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又其後也,则反令以每匹之价折纳见钱,而谓之折帛。倒置可笑如此,则官价之不给久矣,今乃甫诏诸路宪臣覈州县已未支和买本钱实数来上,岂其时上之人元未知邪?或官吏肆为欺蔽,复以和买名色妄有支破邪?魏矼之说固为当理,然役钱者,应纳之物也;折帛者,横取之物也。官惟其乏钱,是以不免横取於民,若其可蠲,则自当明蠲横取之折帛钱,正不必以应纳之役钱比折也。
四年十一月,初令江、浙民户悉纳折帛钱。
六年,两浙转运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平江府岁计宽剩钱二十二万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钱条限起发。
十七年,诏减折帛钱,江南每匹为六千,两浙七千,和买六千五百;绵,江南每两三百,两浙四百,自来年始。
孝宗乾道四年,宰执进呈度支郎官刘师尹奏:“江、浙四路折帛钱,绍兴初年立价折纳,至十一年顿增一倍。十二年九月赦书止令折十之一,十五年又诏两浙夏税绸绢匹减一贯,和预买减一贯二百,江东西减两贯。缘州县不尽遵依,暗有增添,乞裁减以宽民力。”上曰:“朕未尝妄用一毫,只为百姓,可从之。”冬十有二月甲辰,诏两浙、江东西路乾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并权与减半输纳一年,如州县过取一文以上,许人户诣检、鼓院进状陈诉。
淳熙十一年,臣僚言浙东和买绍兴路偏重,浙西临安府偏重。寻论两浙漕臣钱冲之、临安守臣张杓条奏。
又言:“和买科取,人皆规避,田愈多则折户愈不一。其始也,敷及上户而中户不与;其後也,上户巧为规避而中户不得免。乾道二年,每物力户二十一千敷和买一匹,至淳熙七年,十五千敷一匹,数年後可知也。其弊皆由不以田亩均敷,其害至此,惟平江一郡和买皆亩均,故民之诡名少。望先自浙东西行以亩均敷之法,则民不偏受其害。”
汪义端言:“若和买用亩头均敷,则上户顿减而下户顿增。盖下五等人户元不预和买,但每丁有丁绢,有丁绵,有丁盐钱,今又以亩头均受上户和买,则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小薄瘠之产,而纳数项之税赋。合将逐县浮财物力,只照旧例均敷於四等以上为是。”
光宗绍熙元年,臣僚言:“广德军两县物力不多,而和、预买绢乃二万六千馀匹,视他郡十倍其数,民何以堪?户部看详,绍兴三年已减一万一千一百馀匹,後因守臣胡彦国於经界时妄复元数,民不胜困,於是江东运副林岍奏,增复之数姑减一半,漕司通融,代纳三分之一,馀二分倚阁。今本部更与抱认一分,馀一分令本军措置。”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