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卝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物地,占其形色之咸淡也。授之,教取者之处),巡其禁令。

齐管仲言盐铁之利。汉桑弘羊建议榷盐铁。东汉以後盐铁本末并见《盐铁门》(不再录)。

汉武帝行幸回中,诏曰:“往者朕郊见上帝,泰山见金,宜更铸黄金为麟趾褭蹄以协瑞焉。”

东坡《仇池笔记》曰:“王莽败时,省中黄金六十万斤。陈平四万斤间楚,董卓郿坞金亦多。其馀三五十斤者不可胜数。近世金不以斤计,虽人主未有以百金与人者,何古多而今少也?凿山披沙无虚日,金为何往哉?颇疑宝货神变不可知,复归山泽邪?”

石林叶氏曰:“汉时,赐臣下黄金每百斤、二百斤,少亦三十斤,虽燕王刘泽,以诸侯赐田生金亦二百斤,楚梁孝王死,有金四十馀万斤。盖币轻,故米贱金多也。”

按:如二公之说,则金莫多於汉,然民间之淘取,官府之徵敛,史未尝言之,度未必如後世之甚也。三代之时,服食器用,下之贡献有程,上之用度有节,未尝多取於民。後之言利者,始以为山海天地之藏,上之人当取其利以富国,而不可为百姓豪强者所擅。其说发於管仲,而盛於桑弘羊、孔仅之徒,然不过曰盐、曰铁,则以其適於民用也,金为天地之秘宝,独未闻有征榷之事。汉法,民私铸铁者釱左趾,博士使郡国,矫诏令民铸农器者罪至死,铁官凡四十郡,而不出铁者又置小铁官,遍於天下,独未闻有犯金之禁。铁至贱也,而榷之析秋毫;金至贵也,而用之如泥沙。然则国家之征利,无资於金也。《货殖传》所载蜀卓氏、山东程郑、宛孔氏、鲁丙氏称为尤富,然皆言其擅铁冶之利,而未闻有藏金之事。然则豪强之致富,不由於金也。上下之间,好尚如此,盖犹有古人不贵难得之货之遗意云。

後汉明帝永平十一年,漅湖出黄金,庐江太守取以献。

後魏宣武帝延昌三年,有司奏长安骊山(今昭应县)有银矿,二石得银七两。其秋,恒州(今代郡、安边、马邑)又上言白登山(今马邑郡界)有银矿,八石得银七两、锡三百馀斤,其色洁白,有逾上品。诏并置银官,常令采铸。又汉中旧有金户千馀家,常於汉水沙金,年终输之。後临淮王彧为梁州刺史,奏罢之。

按《酉阳杂俎》:魏明帝时,昆明国贡避寒鸟,常吐金屑如粟。《蜀都赋》:“金沙银砾注。”注:“永昌有水,出金如糠,在沙中。”《南史夷貊传》:林邑国“有金山,石皆赤色,其中生金。金夜则出飞,状如萤火。”此皆沙金之见於史传者。昔时遐方裔夷所产,今则东南处处有之矣。

唐,凡金、银、铁、锡之冶一百八十六:陕、宣、润、饶、衢、信五州,银冶五十八,铜冶九十六,铁山五,锡山二,铅山四。汾州矾山七。

贞观初,侍御史权万纪上言宣、饶二州银大发,采之岁可得数百万缗。帝曰:“朕之所乏者非财也,但恨无嘉言可以利民耳!卿未尝进一贤,退一不肖,而专言税银之利,欲以桓、灵视我邪?”乃黜万纪还家。

麟德二,年废峡山铜冶四十八。

开元十五年,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

天宝五载,李林甫为相,谓李適之曰:“华山有金矿,采之可以富国,主上未知也。”他日,適之因奏事言之,上以问林甫,对曰:“臣久知之,但华山陛下本命王气所在,凿之非宜,故不敢言。”上以林甫为爱已,薄適之虑事不熟,適之自是失恩。

德宗时,户部侍郎韩洄建议,山泽之利宜归王者,自是隶盐铁使。

元和时,天下银冶废者四十,岁采银万二千两,铜二十六万六千斤,铁二百七万斤,锡五万斤,铅无常数。

二年,禁采银,一两以上者笞二十,递出本界,州县官吏节级科罪。

开成元年,复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刺史选吏主之。其後诸州牟利以自殖,举天下不七万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

宣帝增河、湟戍兵衣绢五十二万馀匹,裴休请复归盐铁使以供国用,增银冶二、铁山七十一,废铜冶二十七、铅山一。天下岁率银二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

後唐长兴二年敕:“今後不计农器、烧器、动使诸物,并许百姓逐便自铸造,诸道监冶除依常年定数铸办供军熟铁并器物外,祇管出生铁,比已前价,各随逐处见定高低,每斤一例减十文货卖,杂使熟铁亦任百姓自炼。巡检、节级、勾当卖铁场官并铺户,一切并废。乡村百姓祇於夏秋苗亩上纳农器钱一文五分足,随夏秋二税送纳。”

晋天福六年赦节文:“诸道铁冶三司,先条流百姓农具破者,须於官场中卖,铸时却於官场中买铁。今後许百姓取便铸造买卖,所在场院不得禁止搅扰。”

宋兴,金、银、铜、铁、铅、锡之货,凡诸军产金有五,曰:商饶歙抚州、南安军(至道元年,废邵武军院。二年,又废成州二院。饶州旧禁商人市贩,颇致争讼,大中祥符五年,从凌策之请,除其禁,官收算焉)。产银有三监,曰:桂阳、凤州之开宝(本七房冶,开宝五年赐名)、建州之龙焙;又有五十一场,曰:饶州之德兴,虔州之宝积,信州之宝丰,建昌之马茨湖、看都,越州之诸暨,衢州之南山、北山、金水旧(又有灵山场,大中祥符二年奏),处州之庆成、望际,道州之黄富,福州之宝兴,漳州之兴善、毗婆、大深、岩洞,汀州之黄焙、龙门、宝安,南剑州之龙逢、宝应、王丰、杜唐、高才、赡国、新丰岩、梅营、龙泉、顺昌,邵武军之焦阮、龙门、小杉、青女、三溪、黄上、同福、磥磜,南安军之稳下,广州之上雲,韶州之乐昌、螺阮、灵源,连州之同官,英州之贤德、尧山、竹溪,恩州之梅口,春州之阳江;三务曰秦州陇城、陇州、兴元府(太平兴国四年,於五台置冶,後废。秦州旧有太平监,後去其名。又贺州有宝盈场及杭州务,後并省)。产铜有三十五场,饶、处、建、英州各一,信州、南安军各二,汀州三,漳州四,邵武军八,南剑州十二(饶州日兴利,建州日同德,英州日礼平,信州日铅山,南安军日南康、城下,汀州日锺僚,馀皆与银场同);一务曰梓州之铜采(国初,坊、陇二州亦置场,後废。又嘉州亦有采场,咸平六年置)。又产铁有四监,曰大通兖州之莱芜(莱芜监领杏山、阜阳、何家、鲁东、汶阳、万家、宜山七冶。旧又有石门、大叔、道士等冶,景德中,以铁数不登,并废。汶阳、南鲁西治,大中祥符七年废),徐州之大通、利国,相州之利成;又有十二冶,曰河南之凌雲,虢州之麻庄,同州之韩山,凤翔之赤谷、磑平,仪州之广石河,蕲州之回岚、瓷窑,黄州之龙陂,袁州之贵山,兴国军之慈湖,英州之黄石;二十务曰晋、磁、凤、澧、道、渠、合、梅州各一,陕州之集津,耀州之榆林,坊州之玉华,虔州之上平、符竹、黄平、青堂,吉州之安福,汀州之莒溪、古田、龙兴、罗村;二十五场曰信州之丁溪、新溪,鄂州之圣水、荻洲、樊源、安乐、龙兴、大雲、建州之晚化,南剑州之毫村、东阳、武夷、平林、涂阬、安福、万足、桃源、交溪、娄杉、汤泉、立沙、黄溪,邵武军之万德、宝积、连州之牛鼻(又有沂州鄫城冶、磁州苑城冶、齐州龙山冶。泽、淄、秦、潭、利、英、白、郁林州皆旧出铁,後并废)。产铅有三十六场、务,曰越、建、连、英、春州各一,韶州、南安军各二,衢州、汀州各三,漳州四,邵武军八。南剑州十二(并与银、铜场同名)。产锡有九场,曰河南之长水,虔州之安远,南安之城下,南康之上犹,道州之黄富,贺州之太平川、石场,潮州之黄冈,循州之大任(旧信州有铅场,後废)。产水银有四场,曰秦、阶、商、凤州。产朱砂有三场,曰:商宜州、富顺。

太祖皇帝开宝三年,诏曰:“古者不贵难得之货,後代赋及山泽,上加侵削,下益抗敝。每念兹事,深疾於怀,未能捐金於山,岂忍夺人之利!自今桂阳监岁输课银宜减三分之一。”

太宗至道二年,有司言凤州山内出铜卝,定州诸山出银矿,请置官署掌其事。上曰:“地不爱宝,当与众庶共之。”不许。

至道末,天下岁课银十四万五千馀两,铜四百一十二万二千馀斤,铁五百七十四万八千馀斤,铅七十九万三千馀斤,锡二十六万九千馀斤。天禧末,金一万四千馀两,银八十八万三千馀两,铜二百六十七万五千馀斤,铁六百二十九万三千馀斤,铅四十四万七千馀斤,锡二十九万一千馀斤,水银二千馀斤,朱砂五千馀斤,然金银除坑冶、丁税、和市外,课利、折纳、互市所得皆在焉。

开宝五年,诏罢岭南道媚川都采珠。

先是,刘鋹於海门镇募兵能探珠者二千人,号“媚川都”。凡采珠者必以索系石,被於体而没焉,深者至五百尺,溺死者甚众。及平岭南,废之,仍禁民采取。未几,复官取。容州海渚亦产珠,官置吏掌之。

自太平兴国二年,贡珠百斤。七年,贡五十斤,径寸者三。八年,贡千六百一十斤。皆珠场所采。

金、银、铜、铁、铅、锡之冶,总二百七十一。金产登、莱、商、饶、汀、南恩六州,冶十一。银产登、虢、秦、凤、商、陇、越、衢、饶、信、虔、郴、衡、漳、汀、泉、福、建、南剑、英、韶、连、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军,桂阳监,冶八十四。铜产饶、信虔、建、漳、汀、泉、南剑、韶、英、梓十一州,邵武军,冶四十六。铁产登、莱、徐、兖、凤翔、陕、仪、虢、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剑、英、韶、渠、合、资二十四州,兴国、邵武二军,冶七十七。铅产越、衢、信、汀、南剑、英、韶、连、春九州,邵武军,冶三十。锡产商、虢、虔、道、潮、贺、循七州,冶十六。又有丹砂产商、宜二州,冶二;水银产秦、凤、商、阶四州,冶五。皆置吏主之。然大率山泽之利有限,或暴发辄竭,或采取岁久,所得不偿其费,而岁课不足,有司必责主者取盈。

仁宗、英宗每下赦书,辄委所在视冶之不发者,者废冶,或蠲主者所负岁课,率以为常,而有司有请,亦辄从之无所吝,故冶之兴废不常,而岁课增损系焉。皇祐中,岁得金万五千九十五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两,铜五百一十万八百三十四斤,铁七百二十四万一千一斤,铅九万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锡三十三万六百九十五斤,水银二千二百一斤。其後,以赦书从事,或有司所请,废冶百馀。既而山泽兴发,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复故者,总六十八。是岁,视皇祐金减九千六百五十六,银增九万五千三百八十四,铜增一百八十七万,铁、锡增百馀万,铅增二百万,独水银无增损,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馀斤。今之论次诸冶,以治平中所有云。

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帝命奖官吏,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末者众,不宜诱之。”

景祐中,登、莱民饥,诏弛金禁,听民自取,後岁丰然後复故。

吴氏《能改斋漫录》曰:“登、莱州产金,自太宗时已有之,然尚少,至皇祐中始大发。民废农桑采掘地采之,有重二十馀两为块者,取之不竭,县官榷买,岁课三千两。”

《中书备对》诸路坑冶金数:

莱州金四千一百五十两。房州金六十六两。登州金三十九两。商州金三十九两。饶州金三十四两。沅州金一百三十二两。汀州金一百六十七两。邕州金七百四两。

神宗熙宁元年,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发而负岁课者蠲之。”

七年,广西经略司言邕州填乃峒产金,请置金场。後五年,凡得金为钱二十五万缗。

元丰四年,以所产薄,诏罢贡金。

八年,知熙州王韶奏本路银、铜坑发。诏令转运、市易司共计之,以所入为熙河籴本。七月,诏坑冶坊郭乡村并淘采烹炼,人并相为保,保内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纠或停盗不觉者,论如保甲法。

元丰元年,是岁诸路坑冶金总计万七百一十两,银二十一万五千三百八十五两,铜千四百六十万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铁五百五十万一千九十七斤,铅九百十九万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锡二百三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银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两有奇。

七年,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领於虞部。

哲宗绍圣二年,江、淮、荆湖等坑冶司言:“新发坑冶,漕司虑给本钱,往往停闭不当,请令本司同遣官详度。”从之。

湖南漕司言:“潭州益阳县近发金苗,以碎矿淘金赋榷入官,请修立私出禁地之制。”从之。

徽宗崇宁四年,湖北置旺溪金场监官。以其岁收金千两,钤辖司请置官故也。

大观二年,诏:金银坑发,虽告言或方检视,而私开淘取以盗论。九月,银、铜坑冶旧不隶知县、县令者,并令兼监,赏罚减正官一等。

政和元年,张商英言:湖北产金,非止辰、沅、靖溪洞,其峡州夷陵、宜都县,荆南府枝江、江陵县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钱,提举司买止千两,且无专司定额。请置专切提举买金司,有金苗无官监者,许遣部内州县官及使臣掌幹。”诏提举官措画以闻,仍於荆南置司。

政和二年,诏工部以坑冶所收金、银、铜、铅、锡、铁、水银、朱砂物数,置籍签注,岁半消补,上之尚书省。自是,户、工部,尚书省皆有籍钩考,然所凭惟帐状,至有额而无收,有收而无额,乃责之县丞、监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递年违负之数。九月,措置陕西坑冶蒋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两,他物有差。”诏输大观西库,彝增秩,官属各减磨勘年。

六年,诏:“承买坑冶,岁计课息钱十分蠲一。”以频年无买者,欲优假之故也。五月,中书言刘芑计置万、永州产金,甫及一岁,收二千四百馀两。诏特与增秩。

宣和元年,石泉军江溪沙碛麸金,许民随金脉淘采,立课额,或以分数取之。

坑冶,国朝旧有之,官置场、监,或民承买,以分数中卖於官。旧例诸路转运司,本钱亦资焉,其物悉归之内帑。崇宁以後,广搜利穴,榷赋益备。凡属之提举司者,谓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钱与剩利钱为本,金银等物往往皆积之大观库,自蔡京始也。政和间,数罢数复,然告发之处,多坏民田,承买者立额重,或旧有今无而额不为损。

政和间,臣僚言诸路产铁多,民资以为用而课息少,请仿茶、盐法,榷而鬻之。於是户部言:“详度官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令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於官,毋得私相贸易。”从之。

先是,元丰六年,京东漕臣吴居厚奏:“徐、郓、青等州岁制军器及上供铁之类数多,而徐州利国、莱芜二监岁课铁少不能给。请以铁从官兴煽,计所获可多数倍。”诏从其请。自是,官榷其铁,且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祐罢之。其後,大观初,泾源干当、皇城使裴絇上言:“石河铁冶令民自采炼,中卖於官,请禁民私相贸易。农具、器用之类,悉官为铸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输官而偿其直。”乃诏毋得私相贸易如所奏,而农具、器用勿禁。於是官自卖铁,唯许铸〈釒寫〉户市之。

钦宗靖康元年,诸路坑冶苗矿微,或旧有今无,悉令蠲损,凡民承买金银并罢。

高宗建炎三年,诏:“福建、广南自崇宁以来,岁买上供银数浩大,民力不堪,岁减三分之一。”

绍兴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黄岩县刘觉民乞依熙宁法,以金银坑冶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江西运司相度,江州等处金银坑冶亦乞依熙、丰法。”从之。

十四年,诏:“见今坑冶立酌中课额,委提刑、转运司不得别有抑勒,抱认虚数,令有力之家计嘱幸免,切致下户受弊。”

孝宗隆兴二年,铸钱司言,坑冶监官岁收买金及四千两、银及十万两、铜锡及四十万斤、铅及一百二十万斤者,各转一官;知、通、令、丞部内坑冶每年比租额增剩者,推赏有差。

宁宗嘉定十四年,臣僚言:“产铜之地,莫盛於东南,如括苍之铜廊、南算、孟春、黄涣峰、长拔、殿山、炉头、山庄等处,诸暨之天富,永嘉之潮溪,信上之罗桐,浦城之因奖,尤溪之安仁、杜唐、洪面、子坑五十馀所,多系铜银共产,大场月解净铜万计,小场不下数千,银各不下千两,为利甚博。至今双瑞、西瑞、十二岩之坑出银,繁澣、大定、永兴等场银铅并产,兴盛日久。又信之铅山与处之铜廊皆是胆水,春夏如汤,以铁投之,铜色立变(浸铜,以生铁炼成薄片,置胆水槽中浸渍数日,上生赤煤,取刮入炉,三炼成铜,大率用铁二斤四两,得铜一斤。淳熙元年七月指挥,信州铅山场浸铜,每发二千斤为一纲,应副饶州永平监鼓铸)。夫以天地之间畀坑冶,而属吏贪残,积成蠹弊,诸处检踏官吏大为民殃,有力之家悉务辞逊,遂至坑源废绝,矿条湮闭。间有出备工本,为官开浚,元佃之家方施工用财,未享其利,而哗徒诬胁,甚至黥配估籍,冤无所诉,此坑冶所以失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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